俱 栋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浅议我国墓地使用权现实困境
俱栋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我国对墓地使用权的法律界定模糊不清且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滞后,导致在实践中因墓地使用权权属不明而引发的争议数见不鲜。墓地使用权究竟属于物权性还是属于债权性,在理论中存在颇多争议。
关键词:墓地使用权;困境
一、我国对墓地的界定及墓地使用权现状概述
(一)我国对墓地的界定
墓地是指坟墓所在的土地,不仅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地块,也包括坟墓周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地块,但不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古墓及古墓葬。
(二)我国墓地使用权现状
1.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
法理上,依取得的土地利用权的性质不同,土地利用权可以分为物权性质的土地利用权与债权性质的土地利用权。此处的墓地土地利用权是指墓地使用权。笔者认为墓地使用权应该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列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由于法律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有滞后性,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种类的规定并不全面,不能将新出现的权利全部包括进去。对墓地使用权而言,它真实存在并且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在后续修订《物权法》时将其考虑进去,给出一个明确的权利名称或者一个明确的权利归类。
2.我国墓地使用权现状
我国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立法较为简单和滞后,现行《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没对此权利体系作出明确规定。《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类。经营性公墓的服务对象是城镇居民,且该服务是有偿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而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则是农村村民,为他们安葬亲人遗体或骨灰提供服务。由此看来,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对于自己有权使用的墓地拥有墓地使用权。
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不同,我国公益性墓地使用权即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情况较为复杂。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可以无偿使用一定范围的土地,作为墓地使用的部分土地也包括其中。我国公益性墓地在使用过程中也各不相同,有些是当地村民世代继承的宗族墓地;有一部分是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墓地使用;还有一大部分是开展新农村建设以后,村民使用集体提供的规划内的土地作为墓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此外,在极个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有少数民族同胞根据民族传统修建的少数民族墓地。
二、我国墓地使用权的现实困境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和费用规定不明确
在立法方面存在着空白和模糊,关于墓地“20年使用期限”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首次对墓地使用年限作出规定是在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具体的使用年限由各省级政府制定。民政部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具有使用年限,在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虽然有了上述规定,但是这个20年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含义,谁都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表述;公墓陵园要求消费者交纳的费用究竟是墓地管理费还是墓地使用权费也不得而知。除此之外,对于城镇经营性墓地而言,也没有法律对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对于消费者如何续费、是否有宽限期等问题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墓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界定模糊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租赁权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物权和债权中都包含了使用权,所以“使用权”这一概念并不仅仅指物权。
由此可见,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常使使用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在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方面较为完善。此外,尽管现代民法为强调对土地租赁权的保护,赋予了租赁权以直接支配土地的内容,出现了租赁权物权化的现象,但那样仍不能与物权的效力相提并论,例如在权利存续期限和权利可转让性等方面,债权性墓地租赁权的效力并不因债权物权化而增强。
三、我国墓地使用权现实困境的出路
(一)建议完善墓地使用权期限法律制度
墓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和缴纳费用方面,《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墓地使用权期限都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因此,笔者建议:第一,明确墓地使用权期限。对于城镇经营性墓地而言,可以参考民政部《通知》中的规定,将20年规定为丧主和墓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服务性合同的期限。只要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相关管理费用,便可继续使用该墓地。第二,应该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届满后续问题加以规定。应该允许给予消费者一个过渡期或即宽限期,为了更好的维护墓地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期间笔者认为可以设置为一年,在此期间内,丧主可以进行续期续费。丧主接到续费通知但超过宽限期仍未续费,墓地经营者便可自行处理该墓地。
(二)完善墓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笔者认为,在解决墓地使用权转让问题时应首先从制度设计入手,对墓地使用权转让问题作出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允许特殊条件下的转让行为。有了这个基础,还应该严格规范转让合同的签订过程,严格审查受让方的各项要求,这样做在保护墓地购买者切身利益的同时,还能真正遏制墓地的非法出售和倒买倒卖行为,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促进墓地科学合理的循环利用。
[参考文献]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俱栋(1985-),男,甘肃庆阳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