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一 薄一凡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于国一*薄一凡*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主体间的交易活动频繁,对交易安全的重视和保护日益成为民法关注的重点。善意取得制度正是顺应了这一客观现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在2007年颁布通行的《物权法》中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善意第三人能否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已成为法学界争论的主要问题。由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事关交易安全和个人利益,因而在《物权法》基础上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弥补法律制度空白,促进交易关系稳定和谐,维护交易公平,具有深远意义。
盗赃物;善意取得;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的情况不很了解,要求商品购买人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也难以施行。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交易关系,并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对已购买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不安的心理,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盗赃物在交易过程中依旧无法摆脱商品的属性,应该准予其自由流通,因而适用善意取得。其理论依据为:善意取得制度目的在于稳定交易安全,促进公平交易。即使盗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时并非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其在流通中,要求购买人在众多商品中区分盗赃物是很困难的。在购买人只有购买商品的单纯意思表示下,要求其对商品做全面细致的调查认识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于肯定说,我们认为,商品购买人只需尽到一般义务即可,即以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为标准能够识别商品的真实信息情况,购买人达到这一基本标准即可。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论依据为: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买卖盗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此外,盗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也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比如说,盗窃赃物的人将盗赃物在市场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出售,购买人购得盗赃物后即取得赃物的所有权,这不仅对原物权所有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甚至会对盗窃赃物的人的盗窃行为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不利的。
(三)有条件适用说
有条件适用说认为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应视情况而定,如果一般情况下,即基于大众普遍认识能够区分盗赃物,此时第三人本应能够识别盗赃物却没有识别,即使取得物的所有权,该权利也不应得到保护。而基于大众普遍认识难以区分盗赃物,此时第三人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权利应予以保护。也就是说,第三人只需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我国物权法尚未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对物权法相关条文加以修改或补足,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的模式。
(一)对盗赃物和遗失物善意取得一并作出规定
盗赃物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很强的共性特征,即均脱离原权利人之手,由他人取得。因而,对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在立法时可一并作出规定,从而简化相应程序,便于从程序上规制这类问题。
(二)原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回复请求权
规定原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回复请求权,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善意取得人不得立刻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如果原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善意取得人请求回复其物,那么善意取得人便不得立刻取得所有权;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原权利人并没有向善意取得人主张取得该物所有权,善意取得人即取得物的所有权。规定原权利人的回复请求权,对原权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对第三人则意味着一定的限制。总的来说,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规定不得适用回复的特殊情形
首先对于货币不得适用回复请求权。货币由于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很难区分货币所有权归谁所有,一般确定其所有权归属看其由谁持有,不持有则意味着所有权的丧失,因而货币不得适用回复请求权。其次对于无记名的有价证券,由于无法确认其归属,而证券的价值随着时间变化会产生一定的波动,如果适用回复请求权,短期内很可能对其价值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因而不适用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
(一)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盗赃物善意取得对于保障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前提下取得物权所有权,本着公平原则,在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尽到一般人注意义务取得物的所有权应当得到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二)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属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物权的变动均涉及第三人利益。法定的物权变动方式,动产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三)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有条件的适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即在第三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的所有权进行保护,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践中,第三人购得盗赃物的案例较为常见,我们认为,应当有条件的加以区别对待,对于确实是基于善意并尽到注意义务取得的物权所有权,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应当视为公平交易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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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一(1992-),男,汉族,河南许昌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薄一凡(1994-),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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