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强迫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016-02-05 00:34李燕莹
山西青年 2016年7期

李燕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强迫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李燕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都比较轻视,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案例,从而可以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分析犯罪构成。强迫交易罪又是一个容易与他罪相混淆的罪名,所以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

我所理解的法学方法论是指在一定的认识条件下,对法学进行分析,从而探索法学的过程。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是我认为比较有效的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对案例的分析并不是学习过程中的一个小环节,它可以帮助人们分析问题,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从而可以将法律灵活的运用到实践中。案例分析方法要遵循一定的逻辑,也就是在确定案件事实这样一个小前提的基础上,寻找可以适用的相关法律的大前提,再通过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的结论。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强迫交易罪自颁布以来都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的规定上有很多漏洞,这就使司法人员在审判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有可能造成不公,使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转空子,造成社会的混乱。

一、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2012年10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郭超、王艳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采用言语辱骂、威胁和拍、踹车门等手段多次强行向停车休息的货车司机张云秋、许连会等人销售“平安符”,共计人民币1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超、王艳以暴力、威胁手段向多人强迫销售“平安符”,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案例二:被告人孙顺认为绥原县郑某某(男,38岁)有钱,便产生了敲诈郑某某的想法,并为此准备了一张银行卡。2014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孙顺发短信以人身安全威胁郑某某,向其索要人民币10万元未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长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二)具体的区分

一是,在侵犯的法益方面,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法益是市场中正常的交易秩序,逼迫他人强行进行交易以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

二是,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强迫交易是发生在正常的交易中的,是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者进行威胁、恐吓,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发生在市场的正常交易中。

三是,行为方式不同,强迫交易罪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没有达到暴力程度,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就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

四是,实施的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三:2012年9月21日晚上,林绥与寇雨等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召集被告人张帅、杨斯、郭兴等人,在某县肖家市场“开口饺子馆”附近,用刀将被害人陈明、路帅无故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明、路帅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帅、杨斯、郭兴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具体的区分

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均表现为主观故意,但强迫交易罪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从而获得一些非法利益;但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毫无理由的找借口,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进行随意的殴打、拦截、辱骂、恐吓等,追求毫无来由的刺激,希望可以称王称霸等。案例中就显示出被告人毫无来由的将多名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影响社会风气,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是,客观表现不同。强迫交易罪表现的是一种使用暴力、威胁的一种强迫交易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故意挑衅,多次追逐、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了恶劣影响,引起民众强烈不满,又或者是强拿硬要、随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是一种交易行为。

三、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一)案情介绍

案例四:2014年4月12日21时许,在原曙光小学一平房附近,被告人顾闯对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黄帅实施抢劫并遭到黄帅的反抗和呼救,黄帅丈夫谢大浪听到呼救声赶来。顾闯用刀将黄帅面部和颈部扎伤,将谢大浪胳膊、胸部、腹部扎伤,顾闯被谢大浪当场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持刀截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二)具体的区分

一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抢劫罪侵犯的也是复杂客体,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二是,强迫交易罪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要低于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是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使被害人被迫与其进行交易,以造成轻伤为限;而抢劫罪是需要让被害人无法反抗或者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并且要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

三是,“交易”是否是合法的。强破交易罪中的交易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不合法的交易,那么根本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而在抢劫罪中,就不存在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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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燕莹(1993-),女,辽宁葫芦岛人,满族,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7-00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