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决策可一票否决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意见;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意见》提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就是要构建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李明征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中国证监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自2004年起,有3批、超500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
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刘辅华即是其中一员。他说,10多年来,广大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行政决策咨询、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工作中,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证券期货监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工作力量。
“以复议诉讼工作为例,证监会自2004年建立独立应诉制度以来,对以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主要依靠公职律师出庭应诉,不再从外部聘请社会律师。”刘辅华说。
(澎湃新闻网201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