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运果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彭真与《民法典》
黄运果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标志着我国的《民法典》工作再次启动。《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宪章,是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写照,然而,新中国的《民法典》经历了多次启动、暂停的循环往复,至今尚未颁布正式的《民法典》。彭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当中,付出了大量心血,本文以时间为线索,梳理了彭真在历次《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具体贡献,以此缅怀他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的丰功伟绩。
关键词:彭真;法制建设;民法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标志着我国的《民法典》工作再次启动。在这个激动人心、令人振奋的时刻,不禁涌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的伟大身影,回忆起彭真与《民法典》的历史渊源。
一、另起炉灶,“整风”来袭
新中国成立后,全面废止了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其中包括民法典。同时,新的中央政府立即着手另起炉灶,制定全新的法律体系。
彭真同志非常重视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1953年彭真指出:“今后必须加强正规的革命法制建设,以保障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党的八大上,彭真再次强调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可以说,在党内彭真是较早提出把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的领导之一。
1954年,彭真当选第一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并主持全国人大日常工作。他说:“我们现在要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1954年下半年,在彭真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组建了民法典起草班子,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了“二五”计划,分析了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和社会形势。在此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有关领导作出了制定民法的明确要求,使得全国人大民法起草班子大步加快了民法制定工作,尽管当年彭真已调任全国政协党组书记,但是民法典的制定仍然步稳蹄急,民法典的颁布似乎指日可待。
1957年,民法初稿已成,总共起草了525条,并在全国各地征求意见,以期进一步完善颁布。然而,1957年也是“整风运动”的开始。全国人大民法典起草小组亦未幸免,小组被解散后,各自回了单位参加整风运动,第一次民法典制定工作就此戛然而止,这场旋风也将尚未诞生的民法典吹得烟消云散。
二、再度起航,“文革”来了
5年后,也就是1962年,国内三年自然灾害已经过去,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总结建国以来取得建设经验和教训,逐步纠正之前存在的忽视规律和法律的错误,从不同层面开始调整各项政策。当年3月,毛泽东主席提出:“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需要搞,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在毛主席的号召下,国内法制建设的迎来了第二个春天,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度起航。基于当时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国内奉行“反帝”“反修”,法律作为政治的衍生物,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因此,当时民法典的制定思想非常明晰——要制定出一部百分之百符合中国“实际”的民法典。在这种背景下,《民法典》编成了一部七拼八凑、五花八门的民事政策汇编,遑论法律的基本理论与具体实际的结合。
这部民法典总共起草了262条,比第一次起草的525条,缩水了近一半。特别是编撰用词上,基本上所有的法律名词都被替换了,比如法人、自然人分别是被单位、个人替代,买卖合同被买卖关系替代,基本建设合同叫基本建设关系。在编撰体例上,将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内容予以删除,最基本的体例设计已经完全被颠覆。
1962年6月,彭真当选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北京市市长,直至1965年1月,彭真当选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二稿民法典已经成型。正当彭真想按照立法规律和立法原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典时,1966年,“文化大革命”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阵又一阵的“革命”浪潮。至此,第二次民法典制定工作再次中断。
三、《民法通则》的诞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定,标志着民法典编撰即将迎来第三次历史性的时刻。
1979年2月,彭真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在彭真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领导下,为加快制定工作的进程,这次采取大规模集中的方式的进行,并从全国第一批调集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起草小组,由第一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陶希晋和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杨秀峰具体领衔。
起草小组成立后,民法典编撰工作进展迅速。然而,鉴于刚刚改革开放的现实,我国经济建设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还很不清楚,许多方面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在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完整的科学的民法典。彭真同志当时提出,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要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按照彭真的设想,在未全面摸清现实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摸索制定若干单行法,待改革大体告一段落后,再全面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1982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面暂停民法典起草工作,6月3日解散民法起草小组。基于可预见的领域,全国人大立即着手拟定了《民法通则》,并且在彭真委员长排除重重阻力的坚持下,于1986年4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并一直沿用至今。
实事求是地说,以彭真同志为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暂停民法典制定工作的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许多人认为这是历史的倒退。当然,民众、学者期望尽快制定民法典,这是十分合理的愿望,但是,假若当时颁布了一部民法典,必将是计划经济本质特征和要求的民法典,实际上并不能为改革开放提供坚定的法制保障,从这一角度而言,当时解散暂停民法起草是符合历史发展的,也是需要巨大的勇气的。
1987年10月,彭真经党中央批准退出中央领导机构。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我国的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已经有了显著提高,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可以预见,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即将正式颁布。
中图分类号:D92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1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