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燕*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
刘俊燕*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法律的出现对社会环境的改善、社会秩序的构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现代民商法诞生于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促进了市场行为的规范化,也使市场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但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既有其先进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加大对民商法文化的研究,使其先进性能得到更好的发扬,局限性能得到有效改进,将更有利于现代民商法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本文分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并对现代民商法文化意义进行了论述。
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先进性;意义
现代民商法是在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建立在物权法、合同法及和侵权法的基础之上,其主要内容包含了商事及民事的相关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民商法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其主要作用于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经营、财产、人身方面关系的调节。现代民商法文化是现代民商法精神及内涵的体现,主要包含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深入了解、研究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现代民商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行为以其公平自由竞争而制定的法律,其文化是一种具有先进性的文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具有社会进步性,二是具有适用技术性。
从其社会进步性上来说,现代民商法为了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而产生,在维护个人尊严、保护民事权利、促进平等自由等方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其所表现出来的自由、平等、公平等文化品质充分体现了现代民商法文化所具有的社会进步性。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现代民商法文化也在不断发展,在完善原有的文化品质基础上,不断产生新的文化意识,例如合作、诚信、责任等,成为现代社会发展及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而在适用技术性方面,现代民商法在定义、逻辑、标准、测试方法上都具有严格的规定,这些技术手段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帮助其更好的协调和处理各种社会事务,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变革与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去推动。因此可以说,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显著的适用技术性特征。
现代民商法文化既有一定的先进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现代民商法中,对于人的定义继承了近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将所有的人都最大化而理性的人,而忽视了人在先天形成及后天发展中所具有的差异性,因此,现代民商法对于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存在不利。
而且,由于现代民商法保护功能的实现和执行的程度,主要由个人的诉求能力决定,虽然代理制度在帮助诉求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代理制度的实现也由代理人诉求能力决定。而弱势群体大多在生理、教育、经济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其诉求的能力较弱,因此,也就无法有效进行权益的维护。
现代民商法在维护弱势群体上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有效控制这些不稳定的因素所引起的种种问题,也就不能很好地实现市场监管与调控,引发市场失灵、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风险。
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应该不断对现代民商法进行完善,克服其文化中的局限性,加强社会化立法,并不断创新社会建设与管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仅要加快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秩序,而且还要注重社会的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现代民商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稳定。其文化所具有的先进性在我国更好地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对传统的官僚、等级、特权、小农等思想和文化进行抵制与改造,同时,通过建立和维护平等、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秩序得以稳定,各种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在法律手段的帮助下解决各种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而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也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警示的意义,提醒应该提高弱势群体权益的关注与保护,并且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去缓和社会群体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平等。这不仅是现代民商法文化需要解决和克服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必然选择。
现代民商法是对社会经济与生活进行调节的基本法律,对促进我国经济腾飞、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大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研究,深入理解和掌握其文化中的局限性与先进性,充分发挥对其先进性,积极克服其局限性,从而为我国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1]胡晓宪.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才智,2015(15).
[2]解莹.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28).
[3]李扬扬.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16).
[4]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刘俊燕(1986-),女,河北邯郸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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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16-00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