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MDD 医疗器械指令要求的风险管理

2016-02-04 06:29吕宏光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公司上海200122艾森生物杭州有限公司杭州310030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16年23期
关键词:医疗器械制造商条款

吕宏光 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2);艾森生物(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 310030)

欧盟MDD 医疗器械指令要求的风险管理

吕宏光 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2);艾森生物(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 310030)

本文概括性地介绍了欧盟医疗器械指令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与当前国际标准ISO14971:2007的不同,并进行了简单的比较。目的是促进国内医疗器械制造商进行CE mark 认证时,对欧盟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有清晰、正确的认识和应对,从而加快国内医疗器械在欧洲市场的上市进程。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 质量体系 认证

0.概述

医疗器械是涉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医疗器械产品都制定了相关法规进行严格的注册和管理;要求医疗器械制造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是医疗器械法规的重要内容,其中如美国FDA的QSR820、加拿大的CMDR、日本的JGMP以及我国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除了对质量体系的要求外,法规也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提出要求。同时为了配合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实施,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并颁布了ISO14971标准进行协调和规范。

医疗器械风险是指医疗器械损害的发生概率与医疗器械损害严重程度的结合。医疗器械的风险将可能引发对人体的伤害甚至死亡。

欧盟是较早制定法规对医疗器械进行规范管理的地区之一。根据医疗器械的类别不同,欧盟前后共制定了三个法规(指令directive)来协调管理在欧盟上市的医疗器械,分别是:

(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EC-Directive 90/385/EEC)。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EEC-Directive 93/42/ EEC)。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EC-Directive 98/79/EEC)。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虽然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上市途径不同,但三个指令中均提出了对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目前很多医疗器械制造商均依据ISO13485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但是ISO13485标准并不能完全覆盖几个指令对质量体系的要求。因此,医疗器械制造商需要进行CE mark认证时,还需要在ISO13485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指令的要求。

同样的,针对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管理,为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的规定,制造商通常采用符合欧盟协调标准(Harmonization standard)的方法。关于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方面,欧盟在国际标准ISO14971《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 对于医疗器械的应用》的基础上,为符合欧盟医疗器械指令要求,修订升级了该标准,成为欧盟协调标准EN ISO14971:2012。

2012年8月30日,欧盟三大医疗器械指令更新了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及风险管理标准。新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 ISO 13485:2012(包括该标准的修订版)替换了ISO 13485:2003版标准,被替换的标准于2012年8月31起不再采用。同时,为了符合MDD93/42/EEC指令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欧盟的风险管理标准EN ISO 14971:2009也于新版标准采用之日起不再适用,新的替换标准为EN ISO 14971:2012,在该标准的前言中对MDD指令和ISO14971:2007标准对风险管理要求的不同点进行阐述。

那么,了解不同标准版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于医疗器械的CE Mark认证就非常必要。本文主要结合欧盟的MDD 93/42/EEC指令和ENISO 14971:2012标准,分析MDD 93/42/ EEC指令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要求与国际标准ISO14971:2007的主要区别,希望对国内医疗器械的CE认证,进入欧盟医疗器械市场有所裨益。

1.差异分析

经识别,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理解为ISO14971:2007标准和MDD93/42/EEC指令基本要求之间的主要区别:

1.1 对可忽略风险的处理

(a)根据ISO 14971标准,制造商可以不控制可忽略的风险;

(b)然而,MDD93/42/EEC指令附录Ⅰ的第1部分和第2部分,要求对所有识别出的风险,无论他们的大小,都需要尽可能减少和降低,并结合其他风险对使用器械的效益进行平衡;

(c)因此,在证明与MDD93/42/EEC指令附录Ⅰ的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符合性时,制造商必须对所有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考虑,这包括了根据ISO14971标准,制造商确定为可忽略的风险。1.2制造商对可接受风险的的自行决定权

(a)执行国际标准ISO 14971:2007似乎意味着制造商可自行决定风险的可接受性,只有最终确定为不可接受的风险,才必须纳入整体风险/收益分析;

(b)然而,MDD93/42/EEC指令附录Ⅰ的第1部分和第2部分要求所有识别的风险都必须尽可能(as far as possible)降低;所有识别的风险,即使是被评估为“可接受”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均需要进行风险/收益平衡;

(c)因此,制造商可能不适用于在应用MDD93/42/EEC指令附录Ⅰ的第1部分和第2部分要求前确定适用的风险接受准则。然而,在ISO14971标准的3.4条款则要求在风险管理计划中“依据制造商用于判定风险可接受性的方针,确定风险可接受准则”。

1.3 “合理可行(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ALARP)”和“尽可能(as far as possible)”的风险降低

(a)ISO 14971:2007标准附录D.8条款,包括降低风险的“低至合理可行的(ALARP)概念”,该概念包含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因素;

(b)然而,MDD93/42/EEC指令附录Ⅰ第2部分第1节,及指令的基本要求的很多处,均要求风险要“尽可能”地降低,并未包含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因素;

(c)因此,执行MDD93/42/EEC指令时,制造商和公告机构不可以应用“低至合理可行”的概念进行经济上的考虑。

1.4 对于是否进行风险/收益分析的考虑

(a)ISO14971:2007标准6.5条款:“如果使用风险管理计划中建立的原则,判断剩余风险是不可接受的,而进一步的风险控制又不实际,制造商应收集和评审资料和文献,以便决定预期用途的医疗受益是否超过全部剩余风险。”这意味着如果使用“风险管理计划”中确定的准则判断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时候,整体风险/收益分析是不需要进行的。同样地,该标准D 6.1条款“本标准不要求对每个风险进行风险/受益分析”;

(b)然而,根据MDD93/42/EEC指令附录Ⅰ的第1部分,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应用制造商在风险管理计划中确定的准则,都必须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此外,MDD93/42/EEC指令附录Ⅰ的第6部分要求:与器械的预定功能相比,任何不良副作用都必须是可接受的风险;

(c)因此,医疗器械制造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对识别的单一风险的风险/收益分析,也要进行总的风险/收益分析(权衡组合风险和收益)。

1.5 对于风险控制选项/措施的考虑

(a)ISO14971:2007标准6.2条款规定:制造商应按照下列顺序,依次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方法:(1)通过设计得到的固有安全性;(2)医疗器械本身或在生产过程中的防护措施;(3)(告知)安全信息。

并且描述了关于三个选项的应用:第一选项使用后,第二、第三选项仍然可以使用。该标准的6.4条款表明,如果在应用了一种控制选项后,根据风险管理计划确定的准则,风险是可接受的,则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b)然而,MDD93/42/EEC指令的附录Ⅰ的第2部分,第二节要求:考虑到一般公认的技术状况,制造商采用的器械设计和结构必须符合安全原则;并通过应用联合的“控制选项”或“控制机制”来选择“最适当的风险控制方法”;

(c)因此,如果第一或第二控制选项已经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制造商仍必须应用所有的“控制选项”且通过不断的努力降低风险(除非增加的控制选项不能提高器械安全性)。

1.6 对第一风险控制选项的区别

(a)ISO14971:2007标准6.2条款“制造商应按照下列顺序,依次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方法:a)通过设计得到的固有安全性……”但没有定义术语的含义;

(b)MDD指令的附录Ⅰ,第2部分第1节要求“尽可能消除或降低危险(固有的安全设计和结构)”;

(c)因此,MDD指令比ISO14971标准更加清晰明确,制造商必须应用MDD指令而不能完全依赖标准的应用。

1.7 影响使用者的剩余风险的告知

(a)剩余风险(Residual risk)在ISO14971标准的2.15和6.4条款定义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风险”,因此,ISO14971标准的6.2条款将“告知安全风险”作为风险控制的选项之一;

(b)然而,MDD 93/42/EEC指令的附录Ⅰ第2部分表明“剩余风险应通知使用者”。这也意味着通知使用者(剩余)风险并不能进一步降低风险,因此,MDD 93/42/EEC指令的附录Ⅰ和标准是相悖的;

(c)因此,制造商不能认为“把任何剩余风险降低通知使用者”是一种风险降低手段。

2.结语

MDD 93/42/EEC指令作为欧盟最重要的医疗器械法规之一,为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指令的要求,通过符合欧盟协调标准是证明符合MDD指令基本要求的最常用的方法。

识别和确定对于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差异,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规、标准的符合性活动,切实为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提供帮助。

医疗器械制造商,尤其是在全球上市医疗器械的制造商,应针对不同的国家、地区的法规,结合国际标准,采取不同的方式,加快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认证的进度,快速将新颖、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推向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健康。

[1] COUNCIL DIRECTIVE of 20 June 1990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90/385/EEC)

[2] 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of 14 June 1993 concerning medical devices

[3] DIRECTIVE 98/79/E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1998 o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4] EN ISO 13485:2012 Medical devices —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for regulatory purposes

[5] EN ISO 14971:2012 Medical devices -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to medical device

[6] ISO 14971:2012 Medical devices -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to medical device

The Risk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of European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LV Hong-guang Shanghai NQA Certifcation Co., Ltd (ShangHai 200122); Acea bio (HangZhou) Co., Ltd (Hangzhou 310030)

This paper briefy introduces the different between European Union medical device Directive on risk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nd curre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14971:2007, and makes a simple comparis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omestic medic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of CE mark certifcation, a clear and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dealing with the medical risk management, thus speeding up the domestic medical device market in Europe.

medical device, risk management, quality system, certifcate

1006-6586(2016)11-0037-04

R954

A

2016-06-12

吕宏光,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公司高级审核员;艾森生物(杭州)有限公司 质量 & 法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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