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琪
同居,是男女关系的“灰色地带”。有的人选择同居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义务,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一旦双方产生矛盾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往往自吞苦果。
同居财产难分,最易“人财两空”
案例:范雷(化名)与莉莉(化名)曾是一对同居达12年之久的恋人。2004年春节,两人在北京共同创办了一家幼儿园,经营至今。在幼儿园,范雷负责日常教学、食堂、安保及一切杂务等,莉莉则负责财务和接待工作。几年前,莉莉不幸因病瘫痪,范雷一人苦苦经营幼儿园。2014年,范雷将瘫痪在床的莉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10年来经营幼儿园获得的共同收益。范雷被莉莉的家人骂成“白眼狼”,“我女儿脑出血瘫痪了,他就想着拿钱跑人。”莉莉的母亲忿忿称,当初是范雷主动追求女儿,“我女儿很有能力,他称要给我女儿打工,不要钱。”
对此,范雷也有自己的委屈:“她(莉莉)控制了幼儿园的所有收入,我没有收入,也没有办法在经济上照料我的父母。”范雷向法院提出分割自2004年至2013年共同出资经营幼儿园净收入58万元,称其中29万元应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范雷与莉莉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驳回了范雷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范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决定退一步,为赡养父母只要求莉莉给付10万元。由于范雷无法证明自己参与幼儿园的经营活动,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范雷要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磊告诉记者,在同居纠纷中,涉及最多的是财产纠纷,包括房屋、车辆、共同经营收入等。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不能作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1994年之后发生的“事实婚姻”,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一般依照《婚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虽然打欠条签协议,讨要同居“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刘先生今年43岁,靳女士今年45岁。两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关系难以维系,双方决定分手。二人分手后,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靳女士在2007年4月12日,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靳女士本以为白纸黑字的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但这笔钱拖了一年又一年,刘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还一纸诉状把靳女士告上北京东城区法院,要求确认欠条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靳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欠条无效。
也有人拿到了“分手费”,却因无法律依据而被要回。痴情的王女士与已婚的鲁某同居长达20余载,由于男方迟迟不离婚,二人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根据“分手协议”,王女士拿到鲁某一次性支付的分手补偿费20万元。却不料,王女士被鲁某之妻告上法庭索钱。最终,法院认为分手补偿费属于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王女士返还这20万元。
点评:杨磊称:“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自然也不支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他进一步解释到,从债务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这笔债务实际上没有发生,不存在“有借有还”。
对此,婚姻专家杨柳(化名)也不提倡分手恋人之间达成“协议”。“爱情不是买卖,不能用金钱衡量各自得失。”杨柳认为,爱情如果用金钱衡量,那么带来的不仅是对爱情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破坏。
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结婚前分手为讨彩礼打官司
案例:2012年,北京通州区男子小利经人介绍认识小琴,两人兴趣相投,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14年,在见过双方父母后两人订婚,小利按女方家要求提供了20万元彩礼。不料,在装修新房、准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常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两家人甚至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
还没结婚就吵成这样,那婚后可怎么办?心力交瘁的小利主动提出分手,得到了小琴和其家人的同意。由于新房是小利父母出全资购买,两人在房屋问题上没有产生矛盾,但就这20万元彩礼是否该退回,两家人又产生了矛盾。
小琴不同意返还彩礼,她认为彩礼是小利主动赠与,小利没有权利要回去。小利则认为,既然已经分手,彩礼自然要讨回去。无奈之下,小利将小琴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小利胜诉。
点评:“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彩礼退还发生的纠纷,民事案由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杨磊表示,恋爱期赠与彩礼,对因彩礼发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未作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则要先解除婚姻关系再要求返还。
尽管同居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同居关系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明确一点,同居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只是不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相较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没有牢靠的法律保障。所以我们不鼓励也不提倡。”杨磊表示,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很难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女双方一定要以同居关系生活,就要丑话说在先,对财产有个共同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尤其针对贵重财产、大额支出,一定要书面明确产权。”
“很多人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离开这坟墓爱情将何去何从呢?”杨柳认为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在同居关系中,女性更容易受伤,所以争取相互永久性的承诺始终是最优之选。”
此外,杨磊建议男女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同居期间对财产保持警惕,做好证据收集,比如付款证明、财产协议、财产公证等,以防未来在诉讼中处于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