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与同性婚姻合法化
郑少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美国法官在关于一起上诉案中通过对婚姻权和宪法基本权利进行解释确立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应该通过更为民主和慎重的方式对其进行确立,但不管怎样判决中体现出的充分的说理、严密的逻辑都体现了法官对宪法的充分理解和娴熟运用;说明了对宪法精神的尊重。
婚姻权;宪法;基本权利;同性婚姻
美国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一项历史性裁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结果裁决同性婚姻合乎宪法,这意味同性伴侣今后可在全美50个州注册结婚。美国也因此成为全世界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在判决结果宣告之后,全美反应剧烈。投出反对票的反对派大法官提出反对意见的基础就是法庭并非决议一项非传统权利的合适场所,法庭是无权针对此项权利进行判决的。[1]本文以大法官肯尼迪执笔的判决为基础,从宪法角度分析最高法院作出同性婚姻合法性的判决。
肯尼迪大法官在代表多数派进行同性婚姻合宪论述时,从三个思路层层进行论证,一、婚姻权是否可以超越一般异性婚姻的范围,将同性婚姻包含在内;二、结婚权是否属于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范围;三、最高院判决是否有权利不经足够民主过程就对此问题作出判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肯尼迪大法官主要在判决的二A、二B、第三部分后半段中说明。“如果他们的意图是亵渎崇高的婚姻的话,那么他们的诉求就会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情况。但是,这既非他们的目的,亦非他们的意见。相反,上诉人的诉求是以婚姻永恒不变的重要性为基础的。起诉人不是要亵渎婚姻,而是要为自己争取婚姻,尊重并拥有婚姻的荣誉和责任。”[2]作者在第三部分将同性婚姻包含在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归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在Lawrence v.Texas案中,初步自由已经达成,同性婚姻不再构成刑事犯罪;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权、婚姻权,如果否定同性婚姻,就与婚姻权利的中心原则相悖,因此从此角度来看,同性婚姻也应该被纳入婚姻制度之中。
对于第二个问题,婚姻权是否属于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范围。“正当程序”条款可以被援引来审查某些程序上无瑕疵但实体上有缺陷的立法。但因为程序保护条款最初的程序保护功能,其在实体上延伸时,在适用上应该更加谨慎。故,只有婚姻权属于根本权利,才可适用“正当程序条款”。作者又从四个原则来论述其为基本权利:一、个人的自主权中包含婚姻选择的权利。二、婚姻对于双方来说具有其他结合所不具有的重要性。三、婚姻可以保护家庭和子女,从而与抚养、生育和教育的权利联系起来。四、最高法院的案例和国家的传统明确表明婚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关于第三个问题,最高院判决是否有权利不经足够民主过程就对此问题作出判定。作者在判决的第四部分进行论述。肯尼迪及多数派认为:美国宪法体系的运作方式是,个人无需等待立法机关的行动就可以自行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宪法的一个目的是“使某些事务不受政治争论的变迁的影响,不受多数民众和政府官员的影响,将它们确立为法院遵守的法律原则”。这也就是“基本权利不受选票控制,不由选举决定”的原因。无可厚非,民主作为国家社会重大决定的做出方式是最为恰当、公平的。但是民主方式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金钱、经历的投入,并且还往往会考虑到利益集团的博弈、国内或外环境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在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的时候,等待民主方式进行解决已经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维护宪法规定的根本权利,因此,美国宪法的运行体制中包含了个人无需等待立法机关的行动可以求助法庭的功能。
但是少数派的担忧也不无道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对一个国家的价值观、意识形态、社会结构、公民生活等等方面都有着深刻重要的影响,美国最高院利用这次上诉案,未经国会等立法机关表决就宣布全美同性婚姻合法,这样的结果虽然表现出了移民国家应有的包容平等,但仅仅九个大法官就作出结论这样的方式却稍欠婚姻制度应有的妥当和郑重。
除去其立法技术,无论是美国普通公民还是法官对宪法的信仰和尊重都让人钦佩。美国法官愿意运用大量的篇幅对法律进行解释,判决中体现出的充分的说理、严密的逻辑、合理的文章构造结构等都体现了法官对宪法的充分理解和娴熟运用;说明了宪法精神和条文真正指导着国家的运作和其他法律的制定。
[1]黄明涛.同性婚姻判决的宪法学分析——解读欧伯格菲案的多数意见[J].中国法律评论,2015,04:137-145.
[2]Obergefell et al.V.Hodges,Digector,OHIO.Department OF Health,et al.No.14-566,Argued April 28,2015——Decided June 26,2015.
D971.2
A
2095-4379-(2016)21-0290-01
郑少美(1997-),女,四川彭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