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布依族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调试

2016-02-03 23:41:45王林丽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法习惯法

王林丽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试析布依族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调试

王林丽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布依族是贵州省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本文以布依族继承制度为切入点,找出其与国家法的冲突并寻求解决二者冲突之路径,从而实现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布依族;继承习惯法;冲突

一、布依族继承制度概况

在布依族家庭中,子女的继承权受布依族继承习惯法调整,男尊女卑思想在布依族中根深蒂固。根据布依族习惯法,长子结婚后,邀请“寨老”根据家庭人口多寡和财产数额分割部分土地、房屋和生活用品给长子,家中男孩较多的,均按此方法分配财产。但父母由小儿子赡养,赡养费用由小儿子承担。父母去世后所留遗产由小儿子一人继承。女儿没有继承权,只是在出嫁的时父母给予的一定的陪嫁,陪嫁多少依男方“彩礼”数量而定。部分家庭子女较多的,父母单独生活,子女共同赡养,共同继承遗产,女儿无需赡养亦无继承权。

二、布依族继承制度与国家法冲突之表现

《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在布依族社会中难以执行,在笔者生活的布依村寨中,一布依族家庭有四个子女,三男一女,女儿已出嫁,母亲早逝,父亲单独生活,三儿子共同赡养父亲。父亲去世后留房屋一套,三个儿子和姑娘均未主张继承权。但此后恰逢城市建设拆迁,该房屋属拆迁范围,国家将给予征用补偿费,儿子间起纠纷,女儿亦主张权利。根据布依族习惯法,补偿费应根据三个儿子与父亲共同生活时间和悉心照顾程度来分配,女儿没有继承权。三儿子请“寨老”依布依族习惯法分配补偿费用,剥夺女儿继承权,但女儿主张根据《继承法》其享有继承权,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根据《继承法》女儿属法定继承人之一,但在布依族社会中,排除继承法的适用。布依族认为诉讼是一种耻辱,若女儿坚持依《继承法》解纷,虽获部分遗产,但兄妹间形同陌路,亲情不复存在,后女儿主动退出。经“寨老”调解,由两个儿子继承补偿费用。从中可看出,在布依族社会中,由继承引发的纠纷其解纷方式与继承法存在较大冲突,不仅存在性别歧视,亦通过习惯的力量剥夺部分子女的继承权。

三、布依族继承制度与国家法的调试

由于长时期生活在较为封闭的社会环境中,布依族接触新生事物的机会较少,法律对其来说较为陌生,出现社会纠纷时,大多依据本民族习惯法解决。对此,我们可从如下方面解决:

(一)变通执行部分法律法规,使其适应民族地区需要。《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6条规定:“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在布依族生活地区出现国家法与布依族习惯法冲突时,可根据当地的文化、经济发展等状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变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使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相调试,共同调整民族地区人们的行为方式。法律虽是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主要手段,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朱苏力教授认为:“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的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①因此,法律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而独立存在,在广大民族地区,可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状况加以调整,使其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共同发挥作用,维护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家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合理成分,将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上升为国家法。虽然习惯法不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法律,但其仍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特殊功能,因此,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成分,可弥补国家法之不足。“国家法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律的唯一或全部,而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部分,在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他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基础。”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但布依族世代生活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只能运用本民族习惯法解决纠纷。朱苏力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一个理想的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做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因此,可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成分上升为国家制定法,既能弥补国家法之不足,又能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习近平指出:“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③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虽存在冲突,但都可调整人们的行为方式。少数民族习惯法虽然有不合理的地方,亦有积极因素,我们不能一味的强调用国家法取代少数民族习惯法,国家法应给少数民族习惯法一定空间,使少数习惯法发挥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注释]

①苏力.再论法律规避[J].中外法学,1996(4).

②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③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EB/OL].新华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930/c1024-25763359.html.

K892.22;D923.9

A

2095-4379-(2016)21-0285-01

王林丽(1992-),女,布依族,贵州惠水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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