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晨晨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浅论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马晨晨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公司章程具有对内效力,在学界没有争议,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1条侧重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约束,至于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没有做直接规定,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涉及公司章程对外效力问题也已引起学界的探讨。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没有对外效力,也有人认为公司章程有对外效力,但仅局限于提示交易相对人的效力。随着公司法的发展,在实践中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越来越突出,研究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意义也越来越大。
公司章程;公示;意思表示;对外效力
从公司章程的实际运行来看,不难发现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因为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不仅局限于签订章程的股东,也及于后加入公司的人员。此外,公司章程中的某些规定,还会涉及到公司的对外经营和第三人,当这些对象受公司章程调整约束时就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否认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下文将从公司章程的登记与公示,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形式审查,公司意思表示机制和防范恶意第三人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角度探讨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设立时登记机关要审查其公司章程,且为实质性审查;公司成立后,公众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股份公司章程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这表明登记的章程内容是公开的信息,可以为第三人提供公司的必要信息,第三人可信赖登记公示的事项,未登记公示的条款,不得拘束第三人,本文所讲的章程对外效力是指经登记公示过的章程条款。
若不承认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那么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以不了解公司相关信息为由提起诉讼,将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相反,承认章程的对外效力,实际是将对章程的注意义务默示地附加给第三人,即章程的公示效果要求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交易相对人及时查阅公司章程,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因为相对人花费很小的成本就能查到相关信息。正如范健先生所认为的通过公司章程向外界公示了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从效率和成本的角度看,不仅节约了交易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减少了不必要诉讼带来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总之,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预防和化解债务人公司与政府、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等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构建和谐的购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法人依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事务作出决议,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意思表示,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和公司的意思表示一致,但也不排除大股东控权操纵会议、小股东的意思表示被忽视而出现意思表示瑕疵,如果严格区分公司的意思表示行为与个别股东的意思表示行为,从公司意思表达程序化的特征来看,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的意思表示程序,可能造成公司对外行为的无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第三人要区分股东意思和公司意思,降低风险就应审查公司章程。以《公司法》第16条所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相关事项为例,第三人只需对照公司章程审查数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定,担保决议是否是由有权机关授权,是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名等就能降低因审查不到位而承担交易风险。但我们不能苛求第三人花费过多精力去探求公司意思表示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到形式审查即可。
江平、李国光先生对第三人做了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的区分,因法律只保护善意三人,所以公司章程对恶意第三人有一定对抗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决定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那么,该相对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实践中出现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与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不一致且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发现或应当发现该意思表示有瑕疵,但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而不进行审查,进而损害公司利益,并由此发生纠纷的情况,公司可依章程的对外效力对抗恶意第三人。当善意第三人发现并监督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真实时,章程对外的效力就会反作用于公司内部,对公司内部的治理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对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还在发展完善之中,法律对公司章程效力属性规定不完善,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实践,加强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理论研究,尤其是承认并深入研究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问题,对于完善公司章程的效力,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加强对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权益保护,建设诚实信用的现代商文化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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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
A
2095-4379-(2016)21-0271-01
马晨晨(1993-),女,山东威海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