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恐罪犯刑罚执行问题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内容为视角

2016-02-03 23:41:45陈昌家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恐怖活动行刑恐怖主义

陈昌家

1.江苏省边城监狱,江苏 镇江 212405;2.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7



涉恐罪犯刑罚执行问题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内容为视角

陈昌家1,2

1.江苏省边城监狱,江苏镇江212405;2.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7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五个恐怖活动犯罪,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提前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时间。伴随这一修正,我国监狱关押的涉恐罪犯数量将会呈现增多态势,而涉恐罪犯属于特殊类型罪犯,既存在严重认知偏差,往往还具有狂热的宗教信仰和特殊的民族习惯,且犯罪手段残暴。针对涉恐罪犯的特点,监狱应根据犯罪情节,对涉恐罪犯采取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如采取混合关押与单独关押相结合,对其分开管理教育,矫正其认知偏差,去除其暴力激进倾向等。

涉恐罪犯;刑罚执行;刑法修正案(九)

在近年恐怖主义组织犯罪活动的频发,恐怖主义犯罪对象的平民化表明该类犯罪现实危险性增强,随着全国反恐工作的深入,加速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的出台,增加了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罪名,扩大了打击恐怖主义相关犯罪的行为范围,将之前一些无法定罪不了了之的违法行为入罪,增加了刑法在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上的一般预防功能,能比较好的适用近年来猖獗的恐怖主义犯罪。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帮助和预备行为正犯化,这样和之前相比便提前了打击犯罪的时间,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就可以依法打击犯罪,扩大了打击范围,如第一百二十条之二中新增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九》与《反恐法》中制刑的从宽、量刑的从重,必然导致监狱恐怖主义相关犯罪服刑人员总量上升、重刑犯增多、老病犯增多、增加监狱行刑成本和难度等相关问题。那么在行刑上必定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该类特殊罪犯,下面从恐怖主义犯罪罪犯的特点、对监狱行刑的影响以及监狱应当采取的措施来研究恐怖主义罪犯的矫治工作。

一、恐怖主义罪犯的特点

(一)恐怖主义罪犯的心理特点

恐怖分子大都由有一定地缘关系的民族组建而成,由于长期受该区域单一的社会历史背景、文化、意识形态等内容的影响,尤其是受这些区域闭塞的文化因素的影响[1],且我国边疆地区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相应的文化教育、信息传播还有一定的滞后,这就被一些境外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利用,长时间歪曲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年的认知,恐怖分子通过集体“宗教”仪式去个性化来引导青年的极端思想,蛊惑其死后可以到达圣地这样的思想和行为,最后支配青年为了“信仰”献身从而实现恐怖分子的政治目的。所以恐怖主义罪犯往往丧失正确意识形态,性格激进偏执,宗教信仰狂热极端,遇事容易外归因。

(二)恐怖主义罪犯的行为特点

恐怖主义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有组织性,招募的恐怖分子,都会在极端思想,组织活动的控制下,进行一些破坏性的技能训练,歪曲的认知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行为极其残暴,果断,不考虑后果,且犯罪手法多变,具有很强的破坏力,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恐怖分子也逐渐进行一些科技含量的犯罪手法,比如自制人头炸弹,毒气,通过网络传播恐怖主义思想,播放恐怖主义视频等。狡猾多端,容易做出激进行为。另外对于少数民族的恐怖主义罪犯,其生活饮食穿衣习惯,宗教信仰等生活行为也与普通罪犯不同。

二、恐怖主义罪犯对监狱行刑的影响

(一)恐怖主义罪犯的特殊心理对监狱行刑的影响

由于长时间环境闭塞,信息教育水平落后,加上受到不法恐怖分子的鼓吹洗脑,本来就存在认知偏差,加之触犯法律后接受审判到监狱服刑。容易把这种对他个人的惩罚上升到对他组织、民族的惩罚,抗拒干警的监管,煽动其他犯人对抗干警,认为民警做的一切都是对他的不平等对待,心生仇恨,恶性循环。遇事习惯进行外归因,认为凡事都是其他犯人的错,这样的思想会让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成为顽危犯形成严重的监狱人格,也不利于其重返社会,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监狱的监管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大打折扣。

(二)恐怖主义罪犯的特殊行为对监狱行刑的影响

由于恐怖主义罪犯的特殊心理,加上社会环境的作用,导致其平时懒散消极,不知自食其力,遇到事情容易激进偏激,做事情不计后果,在恐怖主义组织中也接收过系统的犯罪手法的训练,这对其他犯人和干警都是个潜在的危险,在服刑中一些宗教习惯生活习惯和语言不通,容易和其他犯人产生吵架打架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有些涉罪较深的罪犯甚至利用违反基本道德教义的“宗教极端思想”来向其他犯人传播其歪曲价值观,容易形成交叉感染。另外一些少数民族涉恐罪犯在饮食,服饰上有的特殊的风俗习惯且有着极强的民族团结组织集体性,一旦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便会集体绝食吵闹,影响监管秩序。总之,恐怖主义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高,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

三、对恐怖主义罪犯的矫治措施

《反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以上就是两部法律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行刑管理的条文,我国实行分开关押主要以罪犯的性别年龄分别关押,对犯罪类型的分别关押则表述简单,这也是一直以来监狱行刑封闭性,缺少学者,顶层关注所导致的,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未得到执行,那么刑法规范和法院判决只是一纸空文;刑罚未得到正确执行,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判决的权威性将受到袭读。如此结果不仅使刑罚的惩罚无从谈起,刑罚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3]。所以针对恐怖主义罪犯思想行为的特殊性,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提如下几点建议。

(一)入监初期

对新收押的恐怖主义罪犯进行心理测试,暴力评估,使用心理测验包括精神健康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问卷调查(MMPI)、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16PF)、艾森克人格问卷(EPQ)、要根据罪犯的民族语言,和文化水平,翻译或选择合适的量表进行测量,对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分子要分开关押,严格管理,必须让其在入监之初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为反人类反社会的残虐行为付出代价,同时也是保护干警安全。进行入监教育,让其明白罪犯的权利义务,认罪服法,进行政策宣讲,纪律解读让其感受到监狱行刑机关文明、严格的执法。

(二)恐怖主义罪犯的思想矫治

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本还是其意识形态,包括其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心理认知的偏差。那么矫治涉恐罪犯最关键的第一步就是攻心。首先通过对祖国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解读,让其明白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和民族平等的精神,消除其被恐怖主义侵蚀的怨恨想法,其次向其讲明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国家与人民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态度,展示恐怖主义犯罪的暴行视频,让其认识到自己曾经是其中一分子是残虐无人道的,运用“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增取多数,孤立少数,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策略”[4]再次就是长时间形成的心理问题,通过量表反映出来的问题,干警要针对性的采取心理矫治中的一些参与性、影响性的技术来干预其心理发展,让其有正确的需要、动机,从而改变情绪,来帮助认知的改变。

(三)恐怖主义罪犯的日常监管改造

在日常监管改造中,要注重涉恐罪犯的三课教育,须从扫盲入手,采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教学,逐步提高罪犯的教育水平,只有受教育水平提高,罪犯才可以开阔视野,自我教育,摒弃以往的不科学的升天、神论的邪念,培养去国民团结民族融合一家亲的思想,也可以借助社会帮扶的力量,请一些少数民族的朋友到监狱中进行教育交流,彻底的让涉恐罪犯改头换面,在生活上对少数民族的民族习惯,包括穿衣、饮食、宗教时间都要予以照顾,挖掘涉恐罪犯身上的优点,比如民族舞蹈、音乐等来启迪涉恐罪犯的人文情怀,通过放松训练、阳性强化法等心理矫治技术来帮助罪犯慢慢缓解冲动的行为性格特征,系统的多面的抓监管改造。

(四)根据犯罪情节、作用分管分押

对于在恐怖主义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是直接实行犯,必须采取与其他罪犯分开关押的措施,防止其在监狱内传播恐怖主义思想和犯罪手段,坚决杜绝交叉感染。而对于犯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这两种类型的人身危害性不强,涉恐还不太深的罪犯不适合单独关押,如果严格管控反而会让其恐怖主义意识形态更为严重,可以将其与一些职务犯罪,过失犯关押在一起,让其熏染正常的意识价值形态,把涉恐的意识去除掉,利用狱侦手段包夹深挖余罪和了解的其他涉恐线索。

(五)监狱机关硬件软件的提升

为了应对以后监狱涉恐服刑人员的增多,可以成立专门的恐怖主义罪犯监狱,或者恐怖主义罪犯监区,各监狱机关还应当成立一支精通语言,宗教信仰,心理学,行为学,教育学,犯罪学的专业人才队伍,前瞻性的送一批干警学习基本的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还要了解国际反恐斗争现状、国际恐怖活动的特点,宗教意义上的“圣战”与恐怖主义“圣战”的区别,我国面临的恐怖威胁及反恐怖斗争现状等知识等,要充分了解管教对象,学习科学的管教方法、心里矫治技术,建立分级处遇,从而帮助其重返社会,完成监狱行刑的使命。

四、结语

通过对罪犯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有利于准确和有效执行刑罚,有利于提高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针对性[5]。只有综合运用政治引导、经济帮扶、文化教育与法律惩处措施,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恐怖活动犯罪[6]。在此次《反恐法》第八章的保障措施中没有提及监狱,如果在刑法执行上得不到硬件软件的保障,那么专业化的队伍也无从谈起,所以目前,行刑机关只能制定特殊的矫治条例细则来完成和《反恐法》、《刑九》的对接。《监狱法》顶层法律制度也应当根据国内国际形势尽快修改以便应对新形势下的监狱行刑。

[1]张若龙,李志鹏.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学分析[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6,18(1).

[2]吕美琛.恐怖主义罪犯矫正心理学研究[J].犯罪研究,2015(6).

[3]杨锦芳.现代信息化背景下重塑监狱行刑一般预防目的[J].学术探索,2015(6):78-82.

[4]岳平.特殊类型罪犯矫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92.

[5]胡文华.狱政管理理论与应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6]黄明儒,向夏厅.论从严刑事政策在防治恐怖活动犯罪中的运用[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1):52-58.

D924.3

A

2095-4379-(2016)21-0019-02

陈昌家(1994-),男,汉族,江苏徐州人,江苏省边城监狱管教民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干警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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