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审分离”制度的设计构想

2016-02-03 23:41:45周斯斯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审判程序湘潭助理

周斯斯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调审分离”制度的设计构想

周斯斯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调审分离是近年来提出的制度观点,如何正确适用调审分离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调审分离的背景下,提出完善调审分离制度的建议,望有所裨益。

庭前调解;自愿;保密原则;法官助理

一、法院调民事审前调解构制背景

(一)实行调审分离

裁判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常用的审判方式,但调解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相当柔和的方式,自有其与众不同优势。但是我国目前法院适用的调解方式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一,调解常常与审判相互混用,使得调解与审判得不到很好的区分:由于调审合一,主持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案件就直接转入审判程序,这时主持调解的法官继续担任审判程序的法官,但由于进入调解后,该法官往往由于先入为主的观念,将调解意见带入审判中,最终判决结果也是依据调解时双方的表现做出的,于是造成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不利承认被法官所采纳,使调解原本的意义丧失,也会使得当事人对于调解的不信任或排斥调解;其二,调解程序中举证、质证采用什么标准,质证到何种程度就足以采信,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程序都没有这些标准进行单独规定,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采用审判程序中的标准,但是这样做法往往忽略了调解程序本身的特点。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对肯定实行调审分离,将调解从审判中分离出来,使他们按照各自的特点、方式运行。

(二)设置庭前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庭前调解,这是调审分离的一种体现。但是该种规定还不足以体现调审分离,法院应当要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独立审判庭运行。调解机构主要由调解法官与法官助理组成,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案件只能由调解机构人员来主持。在此主张前提下,当事人起诉后,要求调解的,在未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该观点是在承认“调审分离”的基础上将调解程序前置,不但能够真正起到程序分流的作用,加快简单案件解决效率。且如果调解不成案件可以转入审判程序,由审判机构按审判程序进行裁判,之后不再进行调解,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却未如此规定。

二、对于调审分离的立法完善建议

在调审分离设置在何时设置,在第一部分中已经提到,在这不多加叙述,以下主要对调审分离制度提出三点建议:

(一)明确建立调解保密原则

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没有对保密原则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规定对于保密原则规定的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必须以保密原则为指导,使得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不同一,才能建立独立的庭前调解制度。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中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解过程中的所获取信息和达成的调解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本案以外的人。保密原则是在尊重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与商业机密,为调解的继续进行与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庭前调解启用法官助理

现在一些法院启动法官助理作为法院庭前调解的主持者,但各院对于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权限有不同的规定,总体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的规定:第一种是法官助理以法官的名义主持调解工作,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官进行审核并签发文书。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是这种模式,当事人要求调解或自行和解后要求撤诉的,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官助理可以法官名义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要求撤诉后,法官助理应当请法官到庭核实、确认,由法官签发法律文书。①同时这种模式也是呼应了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种是法官助理以自己的名义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法官审核才能得到确认。

(三)提高法官素养,树立司法权威

法律面对处于不断变化与丰富的社会现实时,只有充分考虑到法律适用地方性和风俗习惯,才能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现今社会对于法官知识的要求,不仅仅只局限于法律知识的认知,也要留心于社会经验与地方习惯。在现在的社会氛围下,司法的中立与公正形象正在日渐下滑,一方便是是因为司法人员素养参差不齐,另一方面社会舆论随意抨击与职责司法机关。所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与社会经验知识的同时,也应当学会理性的看待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裁判案件,给予司法机关尊重。

[注释]

①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官员额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2(8).

[1]李浩.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J].中国法学,2013,03:5-18.

[2]胡道才.调审适度分离:“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的另一路径——以南京两级法院改革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J].当代法学,2014,02:76-86.

[3]王璇.调审分离: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路径[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28-31.

[4]白彦,杨兵.有关“调审分离”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法律适用,2011,04:74-78.

D926.2

A

2095-4379-(2016)21-0229-01

周斯斯(1994-),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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