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与规制

2016-02-03 23:41:45郭丽英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诉权管辖权异议

郭丽英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 泰州 225300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与规制

郭丽英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泰州225300

管辖权异议制度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则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诉讼当事人来讲是其在诉讼程序方面的救济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此项诉讼权利进行滥用,不仅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司法浪费,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本文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介绍入手,分析管辖权异议制度运行中的偏离和异化,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规制;改革措施

一、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制度的功能在于划分各法院之间的民事审判权限,包括不同级别的法院和同一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规定,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制度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受理案件的法院,经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管辖权异议制度运行中的偏离和异化

诉讼实践中,案件由何法院管辖是诉讼当事人第一次的较量。近年来,管辖权之战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公司和个人甚至发展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就管辖权异议裁定均提出上诉,以达到拖延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不仅给法院审判带来很多难题,也严重影响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通过对自身所在基层法院2013.6-2016.4期间裁定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滥用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些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首先,背离了设立管辖权异议权的立法目的,成为一些当事人阻碍程序正常进行的手段,和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其次,法院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后,阻却了法院对该案的实体争议的审理,使得案件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再次,部分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转移其财产,逃避期债务,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最后,由于管辖权异议权的滥用,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制度属于程序制度范畴,所以他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管辖权异议制度应当遵循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两方面的价值追求。在诉讼公正得以保证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可以节约诉讼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据此,应合理设计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

(一)严格管辖异议的受理条件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排除性规定。如果提交该申请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是明显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对此应该驳回;相反,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内,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再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受理。同时,如果当事人的申请被退回,法院无须作出裁定的,不存在上诉或者复议。

(二)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从立法上改革现行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现行管辖异议的最主要问题在于将其界定为完全的民事程序问题,适用裁定处理并赋予上诉权利。管辖权是法院立案审查的重要内容,法院立案受理后,表明经审查该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据此开展一系列诉讼活动。此时,如果其他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项,而且对此处置具有紧迫性,不应使用裁定书而应当采用民事决定书加以处理。建议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处理管辖异议改民事决定书。管辖异议不成立的,决定案件继续审理;异议成立的,即表明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将案件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对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滥用管辖异议权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要真正建立有效规制、处罚滥用诉权的机制,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首先,在民事实体法上将滥用诉权明确界定为侵权行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滥用诉权行为在民事实体法上明确界定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次,程序法上将滥用诉权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滥用诉权行为在民事实体法上明确界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民事强制制裁措施。再次,在刑法实体法上将其中符合犯罪要件的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滥用诉权行为侵害了多重社会客体:一是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二是拖延诉讼,降低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妨碍司法。建议修改刑法,明确将恶意或者虚假诉讼单独人罪,对于恶意或者虚假诉讼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苛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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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

A

2095-4379-(2016)21-0217-01

郭丽英(1978-),女,汉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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