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 今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海上事故溢油污染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古今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300387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海上事故溢油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健康遭遇了极大的挑战,我国海上事故污染防治已经迫在眉睫。[1]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防治海上溢油污染现状及特点进行梳理,从而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是防治海上事故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核心与关键。
船舶;溢油;污染
(一)期刊及文献检索
在中国知网“期刊、篇名”中使用检索词“船舶、溢油、污染”共检索文献219篇,法学期刊21篇,分别涉及法理学、民商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6个学科。[2]其中核心期刊仅1篇。
在“博硕士、题名”中使用检索词“船舶、溢油、污染”共检索文献67篇,收录了自2000年—2014年的博硕士论文,其中法学论文11篇。[3]主要涉及船舶溢油污染损害评估、油污清除、赔偿基金、立法方向以及最新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法律问题的研究。在会议与报纸中分别检索出50篇和56篇。
在谷歌学术中使用检索词“船舶、油污”共收到检索结果238个,涉及海内外各类新闻报道及台湾地区相关论文。[4]研究角度与国内略有不同。
(二)图书及著作检索
在亚马逊网中使用检索词“船舶、海洋、污染”共检索图书6本,其中法学类图书3本。在“读秀图书”中使用检索词“船舶、海洋、污染”共检索图书294本,其中法学类图书35本,其中,最早的关于海洋环境的著作为《南黄海北部石油污染调查报告》出版于1977年。最新著作为《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务》,出版于2013年12月。
其中,专门论述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图书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与技术研究》,由徐祥民,高振会等编著,出版于2009年3月。该书是关于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和技术问题的专门研究。
伴随着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案以及2011年某跨国公司海上钻井平台泄露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海洋溢油污染法律问题的研究在2012年达到了高峰。随后国务院针对海上溢油污染事件修改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但是相关细则及技术性标准尚未明确规定引发各界学者广泛探讨。目前,学界研究的主要问题多倾向于立法建议方面以及海洋污染的赔偿问题。还有如何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解决海上事故溢油污染造成海洋环境危害问题。随着201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日益成为热门话题。
(一)核心期刊文献研究
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微所著的《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的法律问责制研究》中针对我国海洋环境现状结合规制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环境的法规、公约,作者进行了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的反思。
民事赔偿制度方面:存在船舶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规范征出多头以及技术性依据缺乏的问题。建议根据现有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公约进行统一规定,解决船舶溢油污染的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问责方面:主要存在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的划分上注重分工但缺乏合作;执法权限船舶污染海洋的最高行政罚款额度过低,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教育作用。
刑事问责制方面:犯罪构成和罪名适用的理论难题尚未解决;刑事立案标准难以确定;刑事司法程序难以启动。
最后,作者进行了域外立法借鉴,主要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以及俄罗斯的先进经验。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2条专门设置了“污染海洋罪”以及区“刑法”191-1条设置了“流放毒物罪”专门防治海洋船舶污染。
(二)最新博硕士论文研究
海南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苏钊琦在其学位论文——《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中提到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诉讼主体不明确,可诉范围局限性以及救济方式不科学等问题。[5]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以及美国公民环境诉讼案为例,主张借鉴美国先进的诉讼资格制度。针对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问题,主张从原告资格、诉讼程序、激励机制以及损害赔偿机制方面进行完善。
作者对于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实践、问题、对策进行了全面的探讨。该论文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相关数据的引用且在解决对策方面缺乏实践经验的有力支撑,稍显单薄。
(一)“塔斯曼海”号溢油污染案
历时七年的“塔斯曼海”轮溢油案体现出我国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面临“海洋生态损害”概念模糊、损害赔偿难以量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索赔存在交叉的困境。传统侵权法理论无法确定海洋环境损害的范围,更无法将海洋环境损害量化。这些都是海洋环境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6]
(二)某跨国公司海上钻井平台泄露致海洋污染案
我国在海洋环境尤其是海上事故导致的溢油事件中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缺乏前瞻性;应急反应机制不健全;行政处罚力度过低;赔偿基金制度不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机构职责划分不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难以量化、难以操作;缺乏国际合作以及缺乏公众参与等问题。[7]
从目前理论与实务界的研究来看,多数论文从立法、司法角度阐述我国船舶溢油污染法律问题,对于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并未过多涉及。从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现状来看,防治海上船舶溢油事故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截止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共有7部,专门行政法规2部,司法解释1部,部门规章3部,近年来,我国相继加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尤其是2013年,国务院对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相关规定。在实践环节,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等涉海部门也通过多部门海上联合执法、设立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等行政手段,弥补目前立法存在的不足,以完成其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责。这些成果都为我国建立完善的船舶溢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应急反应系统,溢油污染事故赔偿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其实自新《民事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修改后明确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从此,为环境而诉讼成为了每一名公民的责任,“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话题有待专家学者进行专门探讨。
[1]李伟鹏.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2.6.
[2]http://epub.cnki.net.er.lib.hdu.edu.cn:2008/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2015-11-10.
[3]http://epub.cnki.net.er.lib.hdu.edu.cn:2008/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 2015-11-9.
[4]http://scholar.google..com/scholar?as_ylo=2014&q=船舶+油污&hl=zh-CN&as_sdt=0,5 2015-9-25.
[5]苏钊琦.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4.3.
[6]白佳玉.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以“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为视角[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12-17.
[7]王宇平.从康菲溢油事故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13.3.
D922.68
A
2095-4379-(2016)21-0180-02
古今(1991-),女,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