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亚楠 温志强
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媒体如何实现良性互动
文/王亚楠温志强
近年来一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除了事件本身的复杂性和破坏性等特点,其解决过程还折射出另外一个问题,即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互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政府和媒体应该保持良性互动,政府应提高对媒体的认识,主动沟通完善法制建设,搭建平台提升政府公信力。
突发公共事件媒体互动政府引导
突发公共事件,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生态环境被破坏等结果,对公共安全威胁极大,社会危害极为严重的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其它力量则处于协同地位,比如媒体和非盈利组织等等。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我国政府处在事件处理的主体地位,有责任发挥主体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事故问题。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媒体实现了传播方式多样化、平台多元化、受众扩大化,在社会管理中的话语权也得到提高。这就决定了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必须要同其他社会力量尤其是媒体进行良性互动,方能众志成城群策群力。尤其是新媒体背景下,政府和媒体之间,两者同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需求大大增加,而政府和媒体的互动也在新媒体的催化下不断发展。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是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和媒体合作,主动、及时、充分的进行信息公开。从媒体角度来看则是立足于促进社会发展,解决问题的原则上和政府进行信息沟通,做好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桥梁。然而两者的互动也并非是一帆风顺的,且存在一些问题令人们不得不进行思考和警惕。
1.“媒体治理”概念受追捧。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催化了媒体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公共事件中,媒体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舆论监督者。而且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对媒体的表现表示认可,同时利用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对一些公共事件迅速围观,与传统媒体合力敦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披露信息,处理问题,这样的方式也确实收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媒体治理”这样一种观点开始进入大家的视线。
“媒体治理”从概念上来分析其实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从多个事件中进行总结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种模式,即公众遇到办事难问题时,媒体通过新闻曝光,舆论监督给有关部门施加了相应的压力,对于推动问题解决,敦促有关方面采取究责措施,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在近期发生各种社会事件中,许多人选择微信或者微博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扩散传播,不论是当地群众还是外地同胞都能够通过媒体平台快速获取信息做出反应。
2.媒体“有限理性”问题。虽然“媒体治理”收到了一定成效获得了人们认可,但是不容置疑,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同样性质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可能会发生成百上千件,但是最后通过这一方式解决的绝对不超过百分之一。归根到底,“媒体治理”不等同于政府治理,政府治理的工具选择之一才是媒体,作为公共管理的专门机构的政府才是问题解决的负责主体,也就是有效的政府治理才是社会治理的正途。同时,“媒体治理”也有着自身的缺陷,我们可以称它为“有限理性”,也就是说媒体是有理性的,但是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因为媒体在行使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很有可能把握不好一个度,导致出现“越位”或者“缺位”现象出现。
第一个现象是本地媒体的“缺位”。例如2012年天津蓟县大火事故,2012年6月30日下午4时许,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发生严重火灾。当天即造成10人死亡、十余人受伤,伴随着事件发生,网络和社交媒体上人们议论纷纷,但是权威信息却迟迟没有公布,一直到7月4日,天津《今晚报》才发布了一条170余字的通告,而此前当地媒体似乎集体失语,一场聚焦了各方关注的大火,在网络如此发达的时刻却陷入权威信息匮乏的窘境,当地媒体和涉事地方职责部门显然难辞其咎。这样的媒体“缺位”现象令人愤慨非常。一般此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媒体本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新闻采集和报道,虽然有可能因为事故发生突然和现场环境复杂阻碍了公布伤亡人数、灾难原因、政府措施等第一手信息,但是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可靠消息,应对可能出现的谣言安抚民众情绪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而此次事件中本地媒体“缺位”不仅仅让公众失望,而且似乎更加证明了“媒体治理”的力有不逮。
第二个现象是新媒体的“越位”。在信息时代,社会公众受媒体影响日益加深。通过媒体人们可以放眼世界,同时媒体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价值判断。例如有些时候,新媒体会先于传统媒体对事件进行曝光和解读,这样的新闻可能发布很迅速满足了人们急于了解事件的心理,但是也有可能因为过于仓促反而对事件进行了扭曲或者片面的报道,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公共事件中,媒体扮演的并非是一个从头至尾的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角色,比如为了所谓的亮点或为“吸引眼球”对一些受访人的隐私大加曝光,严重扰乱了无辜民众的生活,在是非不明的情况下对事件进行炒作,不明真相的公众极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还有一些谣言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一些所谓的权威媒体和“公知”人物也推波助澜,这样的行为不仅无法阻止民众恐慌情绪的蔓延而且对一些人的社会价值判断产生深刻影响。
1.信息在政府媒体和公众之间有效流动的需要。无论是政府治理还是媒体治理,两者在为民服务、寻求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政府作为权威信息的发布者,掌握着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了解的事件信息,而媒体多样化的信息平台为大部分民众认同接受,所以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将信息传递出去,借助媒体平台与公众实现信息的交流和互动。而且可以让广大民众普遍了解其执政理念、治理方针乃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诚意,实际上这也是信息公开的必经之路。如同蓟县大火事件中,民众迫切需要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情况,但是本地媒体的反应缓慢和短暂失语导致网络谣言四散,民众恐慌情绪加重,这实际上属于媒体的危机意识缺乏,对自身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或者懒于落实。而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事故情况了解不清,应急工作不到位,缺乏危机公关意识和媒介素养。这些都遭到了舆论的广泛批评。
2.权力行使和责任落实过程缺乏监督。时代的发展带动了社交媒体的发展,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联合加大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更加便捷的传播方式的普及程度。与此同时,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也给政府治理带来许多挑战,要求政府作出改革和提升。这些都要求政府和媒体良性互动,充分落实两者的权利和义务。谈及权利和义务,两者都要在互动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对方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落实。一方面,政府部门的工作要接受来自媒体和公众的监督,而拥有更多话语权的媒体在其中发挥的监督作用十分重要。尤其是在一些事件中,媒体自始至终的参与其中,甚至化身为同司法或者行政部门对话的陪审团成员,为民众发声,更重要的是对政府行为规范提出质疑,敦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另一方面,也就是政府要对媒体进行原则性的引导,因为媒体自身的一些局限导致其行为的“有限理性”化,这样的行为对社会公众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在两者的互动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引导作用,让媒体在限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而不是行为过界产生不良影响。
政府和媒体的良性互动是势在必行的,一些媒体表现欠佳是必须警醒和改善的,而这依靠的不仅仅是媒体本身的自律,更多的是来自政府部门——社会管理主体的积极引导,对此,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对媒体的认识。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发挥监督社会治理、传达民意、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正面宣传和鼓劲的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说,媒体还是一个传播工具,政府需要正视这一点,认识到媒体的实质和作用,正确认识媒体和用好媒体才能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的同时提高自身的舆论引导力,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政府要想引导媒体必须要注重媒体的运行规律,即各地媒体和各地政府的互动程度不一,媒体职责的落实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媒体的管理也要因时因地制宜。以天津港火灾爆炸事件为例,涉及到本地媒体的“缺位”,类似这种现象的治理是政府必须做好的工作。也就是说政府不能任由媒体放任发展,尤其是日常管理。以天津本地媒体为例,在平时就十分低调,对于本地新闻选择性忽视,总是将大事化小甚至只注重小事的不痛不痒的报道,对所在城市存在的一些敏感问题视而不见。然而纸是包不住火的,明明有很多问题却总是躲躲藏藏,拒绝发挥自身舆论监督作用,这是对于自己社会责任的亵渎。
政府对于媒体的引导要从日常工作做起,按照其发展规律进行密切关注和严格监督。尤其是在自媒体发展的今天,广大民众皆为自媒体,“这标志着互联网上的新闻生产,开始告别了依赖于传统新闻机构的旧式生产模式,形成了独立的、由网民自发进行的新式新闻生产。”这样的媒体发展新变化对政府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即政府既要采取对传统媒体进行管理的有效方式又要利用新媒体的新思维,采取各种针对性的手段和措施,对网络环境进行净化,提高公众的媒介意识,充分推动而不是限制新媒体的发展,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媒体才能够更好地配合政府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2.主动沟通完善法制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借由媒体向公众发声,通过主流媒体为危机“定调”。详细来说,就是为了避免群众因不明真相蔓延恐慌情绪,引导舆论稳定社会秩序,政府务必第一时间将权威信息传递给公众,始终掌握舆论发展的主动权,避免像蓬莱校车事故和蓟县大火事件中官微沉默,本地媒体失语,谣言四散。而且透过这些事件,政府还应该完善新闻发布机制,主动向媒体公布真相,满足媒体的需求,使真实有效的信息更加畅通的进入公众视野。
媒体的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但并非所有媒体都是理性和负有社会责任感的。尤其当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良莠不齐的网络环境下许多媒体都争先恐后地发表看法,这些看法与观点也许传递了某些事件的信息但是也有部分只是凭借所知的只言片语便口若悬河、侃侃而谈,企图引导公众舆论。或者是一些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布之后断章取义,曲解事件真相误导公众,这些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政府应该时刻关注媒体动态,而不只是媒体单方面的时刻监督政府动向。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规范媒体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途径,使媒体减少“有限理性”导致的“越位”与“缺位”行为,坚持做出客观真实的报道,迅速传达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地反映民众需求,营造更加健康和充满活力的舆论环境,最终促进突发公共事件的解决和社会的安定有序发展。
3.搭建平台提升政府公信力。在政府和媒体的互动过程中,政府不能只把自己作为管理者对媒体发号施令,互动是双向的活动,在互动中两者都要做出各自的努力。因此,政府必须一方面注重对媒体的正确引导;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公信力,以便在双方互动过程中取得主动和优势地位。例如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新媒体普及的背景之下,政府开始兴建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网络信息沟通渠道和平台,通过其门户网站和网络平台公开信息,给予网民交流、讨论政府信息的空间。但是许多数据表明,这些政府网站普遍成为“僵尸网站”,信息无法及时更新,民众诉求得不到回应等问题层出不穷。还有一些跟随新媒体发展潮流开设的官方微博亦是如此,类似蓟县大火这样的公共安全事件中,本地官方微博连同本地传统媒体一样迟迟没有动作,任由网络上谣言横飞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样的所谓“政媒结合”引导舆论的平台,花费了人财物力却没有给民众提供便利,而且也没有达到同媒体的有效沟通,这完全违背了建设初衷。这也可以看做是政府同媒体互动过程中失败的案例。因此,政府要吸取教训,改善工作。在结合新媒体背景进行工作时,既要利用新媒体又不能仅仅是“花架子”,要让网络平台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通过和新媒体的良好互动在网络环境中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让新媒体良莠不齐的环境得到净化,让社会公众享有一个更加健康的网络环境。
虽然新媒体的发展如火如荼,我们需要加以重视,但是传统媒体仍然占据了相当的社会话语权。在此不得不提到政府的新闻发布机制,它是官方在一定时间内针对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以约见权威记者的形式,对于本部门的观点立场或者有关新闻进行阐述发布,同时代表有关部门就记者的提问进行解答的活动。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危机新闻发布对处理危机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不可忽视和回避的环节。”因此政府必须要重视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这是和媒体进行面对面沟通的重要环节,不单单是考验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也考验了媒体对于信息的理性传播能力。所以,完善政府的新闻发布机制是势在必行的。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本文系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突发事件语义案例库建设与临机决策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4ZDB15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公共危机预警管理研究”(项目编号:13BGL13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与阻断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YJA630141),天津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社会转型期群体性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ZD02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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