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传播的治理路径

2016-02-03 08:44孙茂庆
传媒 2016年15期
关键词:群体性舆情舆论

文/孙茂庆

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传播的治理路径

文/孙茂庆

根据Curiosity China发布的《2016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显示,微信每个月的活跃用户数量为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其用户群数量十分庞大。微信的私密性、互动性和即时性等特点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为群体性事件传播创造了条件。微信与其他媒介渠道相比,在群体性事件传播中具有特殊性,微信用户群体行为具有实名性的特征,用户的微信好友来自于手机通讯录、QQ好友,增强了群体成员间的信任度,使得利用微信平台传播群体性事件更具号召力,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而微信传播中以好友间互转、群里互传、朋友圈分享和公众号推送为主要传播方式,具有复杂性和隐秘性,这为群体性事件产生和传播提供了便利渠道。同时,微信平台的群体性事件传播过程中,因为具有社会动员性强、时空演化进程快等特点,使得群体性事件传播变得更加复杂,难以控制和把握。这给政府管理部门治理群体性事件增加了难度,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尽快找出有效治理办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微信传播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传播的治理瓶颈

微信平台可控性较差,传统的监控渠道难以有效作用于微信群体性事件,因此,网络监管难度较大。另外,微信自身平台缺少自律机制,难以自我纠正错误观点,使得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传播没能被有效监控和引导。

传统监控渠道难以监管微信群体性事件传播。当前,监测微信平台舆论动向没有切实有效的监测工具。微信的主要传播方式呈现出点对点或者点对多点的特点,因为微信信息传播隐秘性较强,使得其信息传播过程中非好友用户根本无法参与其中,信息在好友群体间的互动率、传播量并没有有效的办法跟踪监管,这使得政府部门在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传播过程中处于被动位置,只有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后,才能采取措施去解决问题。2016年3月15日某微信用户传播一段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并标注了该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一时间舆论浪潮风起云涌。幸好该事发地政府在得知该事件后及时采取辟谣措施,才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从监测内容上来说,当前微信用户月活跃量已经超过5亿人,遥遥领先其他传统媒体,其每天发布、传播的信息量十分庞杂,相关部门难以投入浩大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监控,当前,网络舆情监控平台主要有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天涯社区舆情中心等,在这些监测平台中没有专门针对微信舆情监测和服务的,因而给有效控制微信群体性事件发展增加了难度。

针对微信群体性事件传播的网络监管难度大。当前,网络对微信平台实施监管很难发挥作用,其信息传播的隐秘性使得网络监管方很难研判微信用户传播方向、分享信息的内容、数据来源、影响面波及等是否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因为其传播过程中很容易转换传播主客体,所以难以确定舆论主体是谁,难以掌控舆论传播规模。微信信息传播就像是隐身的“漏网之鱼”,网络监管的法网难以监测和预警。Curiosity China发布的《2016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显示,微信用户的平均年龄是26岁,其中18岁~36岁之间的用户达到86.2%。该年龄段人群接受能力快、信息分享意愿强、信息扩展渠道也较多,渴望获得社会群体的关注。这使得他们发布的信息猎奇性强,很容易煽动微信小群体,并在微信群、朋友圈等路径上扩大传播,同时,由于该年龄段用户群信息技术掌握程度较高,使用智能化工具能够巧妙地躲过监管部门的监测,这给网络监管取证、调查带来难度。而且因为微信的虚拟性,使得信息发布人和事件发生地存在偏差,难以和当地公安部门有效对接。

微信平台的自我净化和自我纠错机制不健全。微信和其他媒体不同的是它缺少内部净化的机制。微信消息基本都是在内部微信好友中传播,非好友用户无法参与微信信息分享和传播,无法以局外人的身份分析评价微信信息。而在微信小团体中,亲友间、朋友间、同事间很容易产生相类似的情感或者社会认同感。一条带有煽动性的信息就很有可能引发小团体成员间的认同感,随之滋生群体性事件,在侥幸心理和人情束缚下,进一步传播群体性事件。微信平台信息传播因此往往具有盲目性和迅速性的特点,一时间可能制造出破坏力和号召力极大的群体性事件。2015年11月,上千名群众在微信群“保卫家园,还我美丽三江”的煽动下,在三江镇菜市场汇集,阻碍康乐花园项目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伤害27名执法人员,此事件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为微信平台独有的隐秘性使得相关部门难以有效监管,而微信平台内部又缺少严格的自律机制,使得微信平台成为舆论监控的空白地带。除此,微信平台是基于熟人关系建立的社交网络平台,因此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很容易引起共鸣,个体间约束性较小,难以实现自我监控。由此,微信平台滋生和传播群体性事件就极为容易,而政府、法律、平台自身难以实现有效监控,进一步扩大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

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传播的治理对策

治理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传播的根本措施不在于“堵”,而是要通过完善网络立法,构建健全的微信监管体系,加强舆论引导,创建健康的微信环境,加强微信平台自律,提高自我净化能力和纠错能力的方式,有效梳理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从根本上消除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完善网络立法,建立健全微信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针对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逐步确立,针对微信平台管理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2014年《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填补了我国法律在移动互联网监管方面的空白。该规定被称为“微信十条”,明确对微信平台实行统一的管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首先,“微信十条”采取一事一议的治理理念,该理念在当下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不会阻碍微信平台的发展。立法者无法预测微信未来的发展事态,应用一事一议的治理理念,促进发展后治理的方式,完善针对微信等类平台的网络立法。其次,“微信十条”还明确提出需要建立针对微信的监管体系,实现从信息获取到信息追踪的动态的全过程、大数据监控,以此保证监控体系的全面分析,并准确拦截有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另外,还需利用监控系统和跟踪技术,找到信息来源,并借助技术手段鉴定信息发布者身份、位置等,以便更好地引导舆论发展方向。

加强舆论引导,打造健康微信网络环境。实际上,群体性事件解决的根本方法不是严令禁止,而是努力疏导舆论危机,使群体性事件组织者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有效对话,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矛盾。因此,首先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引导舆论动向,构建一个健康的微信网络环境。政府部门在整个网络资源中占据绝对优势,通过建立政府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开诚布公地为群众提供在线解答、信息咨询等服务,优先发布权威信息,在发生网络舆情危机的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布事实真相,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开通政府微信公众号,将群体性事件纳入监管范围,能够有效避免发生重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其次,还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舆情信息收集渠道,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社会组织监督为辅助,建立较为完善的微信舆情监控机制,组建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微信信息分析团队,及时掌握微信舆情发展动向,并及时上报所属网络监管部门,减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强化平台自律,提高微信自我监控水平。微信平台信息分享、传播等过程隐秘性较强,传统监控渠道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测,但是如果从微信运营商和服务商方面强化舆情监测和引导,就能有效控制微信群体性事件的传播范围,减少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影响。对那些存在异常的账户或者公众号,运营商在服务的同时可以加强监管并截获不良信息,对其进行预警,删除虚假信息,限制不实信息的转发权限,对违规账号实行封号等措施,严格禁止用户在微信上宣传不良信息,清除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源。除了依靠微信运营商和服务商提高平台自律性,还可以通过提高微信用户素养,强化微信自我监控水平,这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在信息举报工作平台中增设微信管理模块,建立微信舆情监测渠道,方便群众举报不实信息,减少不良信息在微信平台中的传播概率。同时,有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微信用户的教育和引导,使微信用户树立自律意识,提高辨别信息的能力,不受不良舆论煽动,主动抵制不良信息传播,并及时举报。另外,发挥舆论领袖作用,强化和群体性事件发布主体的对话。舆论领袖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群体性事件发展方向,建议政府着重培养舆论领袖,尤其是草根舆论领袖。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发起人多是草根群众,因此,培养草根舆论领袖,能很好地深入群体性事件组织者中间,将舆论动态引向积极的方向。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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