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杰
(钦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广西钦州535000)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金锁匙
——在广西地方志系统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韦杰
2016年5月19日
(钦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广西钦州535000)
今天,很高兴参加由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广西地方志系统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刚才,听了李秋洪主任的发言,感觉到这10年来,全区地方志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很受鼓舞和启发。钦州市地方志工作和全区一样,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得益于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和自治区方志办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及指导督促。我认为,《条例》是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金锁匙。一是《条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在10年前,钦州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不健全、不稳定,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难推进。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后,各级领导干部对地方志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引起了高度的重视。随后不久,钦州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被正式批准为市政府正处级直属事业参公单位,机构改革按一正两副、四个科(室)的“三定”方案设置,专项工作经费由原来的每年5~6万元增加到40~50万元。钦南区、钦北区于2008年也分别成立了地方志工作常设机构(正科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县(区)两级方志系统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办事的根本问题得到落实,形成了“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历届党委、政府领导亲自顾问地方志工作或听取地方志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促进了地方志工作的有效开展。至2015年,全市6部志书全部完成了三级评稿任务,实现了市、县(区)志三级评稿“全覆盖”,其中浦北县志通过了自治区终审,可望年内出版发行。全市修志工作得到了自治区方志办的通报表扬。在今年“十三五”开年之际,市政府分管领导在市重要会议上主动提出将我市地方志工作纳入《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全市地方志事业发展提供保障。二是《条例》使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说话更有底气,腰板更硬。《条例》未颁布实施前,开展地方志工作比较困难,不少承修承编单位以种种理由将修志编鉴等工作推挡,合适的就干,不合适的不理,方志机构人员拿他们没办法,导致我市修志工作从2002年至2006年几乎停滞不前,综合年鉴的供稿也是应付了事,即使供稿也是一份工作总结,增加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致使出版一卷综合年鉴需花近两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条例》颁布实施后,地方志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履行《条例》赋予的职权,对各承修承编单位的工作依法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由于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手中有了“圣旨”,工作起来能理直气壮,大胆作为,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地方志工作的开展。近10年来,除了推动修志编鉴工作开展外,古籍整理、地情书编纂成果喜人。三是《条例》可以增强承修承编单位和工作人员做好的地方志工作的自觉性。过去,无论是志稿也好,年鉴稿件也罢,都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催促,才能收集。自从《条例》颁布实施后,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形式的宣传,以及对地方志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多数承修承编单位从领导到工作人员,对做好地方志工作都有了全新的认识,认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各单位不仅明确了对地方志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地方志工作人员和经费,而且还主动上门求教、求学、求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出现,单位人手少的还主动聘请人员做好修志工作,使不少单位由过去的修志编鉴工作要我做,变我要做,对做好地方志工作逐步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近年来,不少单位的志稿修稿和补充完善,以及年鉴稿件的收集等都基本上按时间要求上交,并且质量比过去有较大的提高。近10多年来,《钦州年鉴》编辑出版做到一年一鉴,并且多次获得全国、全区的奖励。县(区)年鉴编纂工作也进行了全面启动,《钦北年鉴·2014、·2015》也分别出版发行。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条例》的颁布实施。
当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我们对宣传《条例》的形式还不够多,力度还不够大,还有少数单位的领导干部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坚持“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有些还不到位,经费和人员还比较缺。今后,我们将通过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督促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地方志工作,为开创我市地方志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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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34X(2016)03-0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