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音乐美学原则的探究及其对声乐演唱的指导意义

2016-02-03 05:54
黄河之声 2016年7期
关键词:音乐美学声乐演唱形式

张 冉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北京 100068)



“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音乐美学原则的探究及其对声乐演唱的指导意义

张 冉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北京 100068)

摘 要:纵观音乐美学史发展的长河,音乐美学思想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音乐的形式和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是历代音乐家们思考、论述、研究的音乐美学核心问题,也是正确认识音乐美学学科中其他美学问题的关键。本文对“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音乐美学原则进行了深入探究,并从声乐演唱及教学的角度讨论了这一音乐美学思想的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遵循并应用“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音乐美学原则有助于演唱者在注重提高歌唱技巧的同时准确表达声乐作品的丰富情感和精神内涵。

关键词:音乐美学;内容;形式;声乐演唱

一、“形式”与“内容”在音乐美学史中的发展历程

围绕音乐形式和内容的争论几乎与音乐及音乐美学思想同时存在,甚至贯穿于音乐美学思想发展历史的整个过程当中。我国魏晋时期著名的音乐家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提出音乐是客观的存在,哀乐是主观的存在,音乐与人的主观感情无关,认为音乐只有和谐的形式美,不表现什么内容;在西方音乐美学思想的初始萌芽阶段,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情感等因素在艺术中所特有的重要性,提出了音乐能模仿和反映人的情感,是一种以人为本的艺术的论点,承认了音乐是具有一定精神内涵的;文艺复兴时期随着歌剧艺术的出现,音乐的内容显得格外重要起来,由于在音乐创作中过于强调形式、技巧方面的复调音乐妨碍了音乐作品在思想情感方面的表达,单旋律音乐倡导者提倡将旋律突出在一个声部,节奏清晰,从而把歌词内容清楚地传达给听众,主张音乐艺术应以表现人的情感为要旨,成为主调音乐的早期形态。在这个时期我们可以看到音乐形式已逐渐开始为音乐作品所要表达的内容服务。

18世纪欧洲音乐论坛产生了“旋律派”与“和声派”的争论,“旋律派”认为音乐的美取决于旋律,音乐不仅作为悦耳的声音组合而必须能够表达某种东西。“和声派”则主张音乐应借助数学建立自身的原则,人们应更多地关注音乐形式自身。这实质上是音乐美学领域中的一场“主观派”与“客观派”之争,或者说是一场“情感论”与“形式论”之争。19世纪两种重要的美学思潮在音乐的形式和内容方面的观点更加大相径庭。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浪漫主义情感论音乐美学家们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必然要以某种附着于其中的精神内涵为本质”。这一流派强调了音乐内容的重要性,认为音乐形式一旦脱离了表现内容的目的就失去了内在的意义。与之截然对立的观点是汉斯立克的“自律论音乐美学”,他认为制约音乐的法则和规律不是来自音乐外而是音乐自身,音乐美不依附外来内容的美,它存在于乐音,音乐的本质只能从音乐自身去把握音乐。

二、“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音乐美学原则的探究

在以往音乐家、美学家的观点中,我们不难看出所谓音乐的内容总是与“情感表现”、“精神内涵”相关的,而音乐的形式则是更多用“音响结构”、“乐音”、“技巧”来表达的。音乐的内容和形式总是产生争论是因为这两个方面之间存在着某种矛盾:一方面从音乐审美角度来看,音乐是一门具有表现力的艺术。很多情况下,人们从音乐中获得的审美体验不仅是纯粹的听觉感受,还有形象的联想和情感的体验。例如贝多芬的《英雄交响曲》中革命性、冲动性、戏剧性因素使人强烈地感受到时代的英雄主题、个人与命运的抗争以及坚强的意志和信念,而《田园交响曲》中对各种鸟类叫声的模仿则使人联想到美丽的田园风光,作者运用强弱、速度、节奏等音乐基本要素直接无误的向听众表达某种情绪、形象和体会。有些音乐作品并不明确地表达某种音乐形象,需要欣赏者根据自己的经历和听觉感受进行二度创作,不同的欣赏者所体会到的音乐形象和内容也不同。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无法否认音乐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来表现现实世界的种种景观、形态及人类丰富的感情活动。另一方面从音乐的物理形态来看,音乐似乎只是一些具有一定频率、振幅、波形的声音以某种形式构成的组合体,它既是非视觉性的又是非语义性的,因此不能直接传达视觉感受、概念和思想,这就与音乐审美体验中欣赏者体会到的音乐形象、感情活动形成了矛盾。

音乐的音响、结构、组成方式作为客观存在的确不具有情感因素和精神内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客体并不独立存在,它必然要与主体联系起来达到主客观的统一,这里的主体就是指音乐的创造者和欣赏者。音乐的主体赋予了音乐以情感活动和情绪体验,所有音乐表现的对象以及由音乐引起的主体体验都构成音乐的内容,音乐的内容是在客体与主体共同作用下产生的。而音乐的形式更像是一种载体,正是由于这种载体的存在,音乐作品的精神内涵才得以体现。人常常把声音物理上的振幅、振频、协和、不协和体验为高低、明暗、强弱、和谐、紧张等等。例如听觉的高频音与视觉的明亮色调、兴奋性的情绪等具有一种潜在的联系,而沉重缓慢的低频音与视觉中黑暗的色调、抑制性的情绪感觉相类似;音乐的强弱变化会使人对事物的大小轻重、空间距离的远近产生联想;音响中的不协和音程与和弦,粗糙的音色,浓重的配器与紧凑线条的结合,都给人以心理紧张的感觉。这种在人的感觉之间相互沟通,一种感觉会引起另一种感觉的现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联觉”。于是当作曲家想要表现某种心理活动的感受时,便会采用与之相适应的音乐音响结构组成形式,使音乐的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发生联觉关系,而欣赏者也会从这种音响构成样式中体会到作曲者想要表达的东西,同时产生自己的心理体验。

由此我们可以将音乐的内容概括成为“审美主体(创作者和欣赏者)赋予音乐并从音乐中体验到的精神内涵”;将音乐的形式概括成为“用以表现音乐精神内涵的音响的组织结构样式”。音乐的形式美是构成音乐美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全部,如果音乐作品只单纯强调技巧性元素而忽略了所要表达的精神内涵,那么它就不能实现自身的审美价值。有些音乐作品只侧重于形式美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欧洲部分古老的强调对位技法的复调音乐和现代某些单纯的音响拼凑形式的音乐。这些作品内容比较淡薄,把音乐艺术变成单纯的技巧游戏和机械的音响组合,从今天的审美角度来看,大大降低和削弱了美的价值,缺乏音乐作为一门艺术所应具有的真正内涵。同样只有内涵美而无形式美也无法构成真正的音乐美,音乐是极其富有表现力的艺术,人的审美心理需求在某种程度上选择了音乐的形式与结构。没有音乐形式结构作为载体,再美妙的情感、意念也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空想,丰富的题材内容只有用符合美的规律的音乐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才具有音乐美的意义。

三、“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对于声乐演唱的指导意义

音乐的美不仅表现在形式的美妙组合与变化当中,还同时表现在作品内涵所包括的心理体验和情感态度之中。音乐的形式和内容共同构成了一部完整的音乐作品,只有将“形式”与“内容”高度结合统一才能获得全面、完整的音乐审美体验。声乐是一种表演艺术,与音乐美学息息相关,声乐演唱是具有创造性的音乐表演活动,演唱者通过歌唱表演这个二度创作的中介环节将艺术作品传达给欣赏者,实现审美价值,使广大听众获得审美体验。“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音乐美学原则在声乐表演创造活动中呈现为“演唱技巧与情感表现的统一”,也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声情并茂”,清楚地认识到这个审美原则,有利于演唱者在学习、演唱声乐作品时既注重音乐形式中演唱技巧的发挥又能在充分理解作品内容以后注重情绪、情感的表达,非常具有指导意义和实用意义。

演唱技巧在声乐表演中是非常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基础,纯熟精湛的演唱技巧是完美表达声乐作品,使声乐表演获得成功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因此所有优秀的演唱者和声乐学习者都十分重视歌唱技巧的训练和掌握。卓越的演唱技巧对于声乐表演而言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审美对象,然而它却不是声乐表演获得成功的唯一条件,也不是音乐审美的主要目的。阉人歌手在意大利歌剧史上曾经创造过辉煌,特殊的生理结构使他们拥有了超强的演唱条件,加上长期严格的训练从而掌握了非凡的演唱技巧,由于当时的年代过于崇尚炫技,听众对歌曲的演唱技巧的迷恋已远远超过了对歌曲本身的兴趣。这种苍白、缺乏内涵、纯粹的声音炫耀加上阉人歌手骄傲自大、极强的嫉妒心理导致了阉人歌手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一名优秀的歌唱家,不仅要具备过硬的技术功底,还要具备深厚的音乐素养和丰富的音乐审美能力,二十世纪卓越的女高音歌唱家卡拉斯融抒情、花腔、戏剧女高音的演唱技巧于一身,被誉为全能女高音。除了杰出的演唱技巧外她还非常重视和讲究歌唱的艺术表现,曾提出“美声是表情”的著名论断,真正做到了演唱技术与情感表现的完美统一,在声乐与歌剧表演艺术中取得举世无双的成就。

演唱技巧属于音乐美学“形式”的范畴,是“形式”在声乐表演艺术创造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从前面关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音乐美学原则的探究中我们可以得知“形式”作为一种手段、一种载体、一种工具最终是要为“内容”服务的,没有演唱技术的歌者无从谈及情感表现,但与艺术表现相脱节的演唱技术又显得那么空洞、苍白、乏力,只有当演唱技巧用来传递内心情感、表达作品精神内涵并且获得与艺术表现的完美统一时,才可能真正实现“技巧”的价值。随着声乐教育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越来越多的声乐学习者意识到演唱方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渐掌握了高超的演唱技巧,但在艺术表现上却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艺术境界,无法成为演唱能力与情感表现兼备的真正的表演艺术家。在声乐教学中经常会出现“形式”与“内容”不统一的状况,例如由于汉语语音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美声唱法的学生在演唱中国作品时为了追求声音的统一、保持发声状态以及过于重视声音的美感而不敢咬字、口齿不清,使得欣赏者无法接收到清晰的语言表达,也无法准确获得声乐作品的感情和味道;还有很多学生容易走入“重声音轻表演”的误区,站在台上演唱时过于强调技术性,只单一地想着发声方法而忽视了内在的情感体验,显得机械、呆板,缺乏舞台表现力,常言道“唱歌兼唱情”、“三分在声七分在情”,这样的歌唱即使拥有精湛的技艺也是不完整的。作为声乐教师应从声乐教育的角度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音乐审美观,在课堂上除了训练科学的演唱技能外更要引导学生将音乐美学原则应用于艺术实践,注重分析作品的精神内涵,启发和挖掘学生在演唱时的内心感受,把高超的演唱技巧融入深刻的艺术表现之中,用真情实感带来音乐审美的愉悦。

四、结语

理想的音乐美体现于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是美的情感及精神内涵和恰当的音乐表现形式的完美结合。音乐的形式美是在表现内容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受其表现对象感性特征的制约,而一旦形成又作为合乎美的规律影响着音乐的创造和内容的表现。音乐的内容与形式既不是对立的,也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

在声乐演唱中遵循“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这一审美原则,有助于演唱者更好地运用演唱技巧来表达内心情感,在理解作品内涵和创作者意图后进一步进行二度创作,形成自己的表演风格。作为音乐表演者能在学习研究音乐美学之后兼容并蓄地继承,形成理论并运用指导艺术创造实践活动,这才是研究音乐美学问题的真正意义所在和价值体现。

作者简介:张冉(1979-),女,黑龙江人,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声乐教学及歌剧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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