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思考

2016-02-02 06:19陈薇薇陈永华
理论观察 2016年1期
关键词:辅导员法治途径

陈薇薇 陈永华

[摘 要]2014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对辅导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能力提出了明确的标准,标准中提出辅导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实际工作中,辅导员工作内容繁杂,常处于多种矛盾中间,以不同的身份应对不同的问题,工作理念、角色定位、知识结构等因素容易导致辅导员工作缺乏法治思维甚至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树立法治思维,提升职业认同感,完善知识结构,加强辅导员工作课程化建设等方式是推进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治;辅导员;途径;辅导员工作课程化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149 — 02

2014年《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对各级辅导员需具备的法律知识提出明确要求。《标准》的出台指明了加强辅导员队伍法治化建设的方向,是理性回归的表现,是现代大学管理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战略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辅导员是联系学校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兼顾学校和学生的双重利益,参与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是依法治校的中间环节。辅导员自觉加强法律修养、提高法律素养,努力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才能使工作程序更规范、效果更有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缺乏法治思维,对学生权利造成侵犯。

一、辅导员工作缺少法治素养的表现

1.对学生权利侵犯

在辅导员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规定与现实相矛盾的情况,比如检查学生寝室,但是学生寝室没有人,很多辅导员在此情况下,为履行工作职责未经学生允许擅自拿钥匙开门甚至翻动学生物品;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时,为增加说服力,将学生情况作为案例讲述却没有隐去相关信息;在助学金评定中,为发挥助学金的激励作用而忽略其帮扶功能,过分强调学习成绩,将学习成绩作为助学金评定的唯一标准等等。因此,在岗位职责要求下,如果工作方法不得当,往往容易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是受教育权等相关权利。

2.对程序处理不当

一些辅导员由于经验主义、官僚思想严重或工作经验少、法律意识不强等,在具体工作中,对学生的权利没有充分重视。比如,在学生的日常教育过程中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学生由于不知情而出现违纪行为。此外,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缺乏必要的证据和处理依据,没有正规书面处理意见甚至采用口头请示的方式处理。在此过程中,学生的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等受到侵犯。此外,在一些奖优评定中,由于评定比例小或时间紧等,有时会发生缺少告知或公示的情况。在上述情形下,即便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合理和被接受的,但由于缺乏合法程序,其结果也是不合法的。〔1〕

二、辅导员工作缺少法治素养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因素

1.辅导员工作内容复杂化

辅导员的工作领域不仅仅是单一的思想政治教育,还要包括学生学习和成长所涉及的综合素质拓展、奖助学金评定、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事物管理、班级建设、党团活动等方面方面。这要求辅导员既要有领袖的头脑、敏锐的洞察力,又要有出色的口才、健康的体魄和宽泛的知识面。这其中不仅包括教育学、管理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知识领域,还包括法学的内容,只有知法懂法才能使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合法。

2.辅导员工作关系多样化

辅导员,有着教师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作为教师,面临着与学生和家长的师生关系、与其他专业任课教师的同事关系和与其他辅导员的同行关系;作为管理者,面临着与学院、学校部门领导为代表的领导关系。〔2〕在工作中,辅导员常常同时演绎不同角色,同时身处多种工作关系当中。这种多样的工作关系,使辅导员成为高校中最为复杂的群体,他们面对多个主体的个性化需求、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期待、处理不同对象难易不一的矛盾,面临较大的压力和冲突。

3.辅导员工作角色的矛盾化

高校辅导员既是高校教师队伍的一员,又是高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辅导员集教师和管理身份于一身,教学和事务性工作相叠加。当辅导员作为管理人员,代表学校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时,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特征。此外,辅导员与学生之间还构成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辅导员在工作中经常转换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在相互矛盾的不同角色中转变,运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二)辅导员自身因素

1.辅导员自身定位不准确

受历史认知和现实因素影响,高校辅导员面临队伍不稳定、功能不明确、社会认可度不高、职业发展路径模糊、职业意识淡薄等困境。〔3〕因此,有些辅导员没有把这个工作当做职业对待,仅仅把其当做“跳板”,寻找机会转岗从事其他行政、教学或科研工作。在此情况下,辅导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对工作缺乏长久的规划和思考,工作热情和责任感缺失,直接影响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2.辅导员工作理念不先进

受我国传统文化和政治模式的影响,传统高校学生工作理念表现为“师道尊严”的现象,师生之间界限明显,角色对立。在以前辅导员的工作中,辅导员作为管理者,主要是维护学校秩序的,这就形成了辅导员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约束与控制的错误理念。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辅导员习惯性运用强硬的“主导”观念,重秩序、轻人本;重义务、轻权利;重道德、轻程序。〔4〕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要摒弃“人治”思想,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

3.辅导员知识结构不完善

辅导员的工作领域宽、内容多、情况复杂,对辅导员的只是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要求有一定的学历,更需要有相关的专业背景也从业资质。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是近几年逐渐完善的,虽然学历水平已经基本达到本科以上,多为硕士,而且多数辅导员学生时代是优秀的学生干部,但在高校多是以专业相近为基本考量,管理相关专业学生。虽然在专业学习和引领方面是一把好手,但是少有教育学、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等学科背景,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往往缺乏专业性。

三、辅导员工作法治化途径

1.转变观念、找准定位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理念的深入,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要求从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转变,从经验行政向科学行政转变。〔5〕也就是说,高校教育要以学生为本,辅导员要从传统的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从领导者转变为引导者。高校辅导员要具备法治思维,首先要求辅导员必须自觉坚持法治原则,熟悉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善于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学生事务,努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工作中,辅导员应时时刻刻认识到学生是具有尊严和独立意识的个体,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平行法律关系时时存在,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育人。

2.提升职业认同感

要想提高职业认同感,首先应该努力掌握与辅导员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保持工作的稳定性,注重在长期的工作中总结经验,成为这一行业的专家。 其次,辅导员工作在相对固定的领域,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因此应加大对先进人物和优秀事迹的宣传,并通过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威性,使之在社会范围内被认知和接受。

3.完善知识结构

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只有知法才能培养法律意识,因此只有知法才能培养法律素质。〔6〕一方面辅导员应该通过自学、学习交流和培训等方式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感,强化规则意识,努力培养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升规则之治的能力。其次,充实辅导员培训内容,健全辅导员法律知识培训体系,大力提升辅导员队伍法律素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培训规划(2013-2017)》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都指出要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培训〔7〕,辅导员队伍管理部门应该主动在辅导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进修学习、工作交流等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和平台上加强法治理论教育,着重培养辅导员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等。鼓励辅导员攻读法律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职业化、专业化、法治化、专家化的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

4.加强辅导员工作课程化建设

“辅导员工作课程化”,就是用教学的理念认识辅导员的工作性质,用课程的形式规划辅导员的工作内容,用教学的标准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行为,用科学的方式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效果,促进辅导员履行教师角色,充分发挥教育功能。〔8〕辅导员工作课程化,明确规定辅导员工作内容和领域,明确工作进程和时间安排,有利于明确辅导员工作职能和职业发展路径,提高职业意识,其设计体系和契合国家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学生成长需求,满足法律主体诉求,促进了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辅导员是学生和家庭与学校联系的桥梁和纽带〔9〕,其工作内容的复杂化、工作关系的多样化和工作角色的矛盾化以及辅导员自身定位、理念和知识结构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其在工作中存在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合理甚至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10〕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辅导员应积极转变传统观念,对岗位客观评估、科学定位,对职业发展进行合理规划,通过对基础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学习,提升法律素养并通过辅导员课程化建设,规范职业行为,提高业务素质,在高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杜爱霞.法治视角下的高校辅导员工作〔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01):142-144.

〔2〕 寇汉军 李辉.高校辅导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困境与思路〔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5,(08):23-26.

〔3〕 何登溢 于利.法治化: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新视角〔J〕.教育探索,2015,(05):125-128.

〔4〕〔7〕 董延彪.论高校辅导员法治思维的养成〔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4):144-147.

〔5〕 〔6〕 时名早. 论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构建〔J〕.教育评论,2012,(01):48-50.

〔8〕陈永华 叶玉清.工作课程化模式下高校辅导员的活力提升〔J〕. 高校辅导 员,2014,(06):14-16.

〔9〕霍秀红,王跃.高校辅导员兼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教辅工作研究报告〔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09):92-94.

〔10〕郑光贵,魏强.高校辅导员工作与思政课教学结合的探索与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11):122-124.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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