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雪锋
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浙江 慈溪 315300
电子商务背景下电商平台霸王条款研究
戎雪锋
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浙江 慈溪 315300
电子商务的购物形式与传统的购物形式存在较大的区别,消费者的知情权完全建立在电商平台提供的图片与文字信息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而电商平台存在的隐藏霸王条款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通过以A商城为例,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剖析A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我国的手机网民购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不断壮大使得网络商品交易纠纷的案件不断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频繁的表示在网购的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权,在交易的过程中可以拒绝强买强卖、搭售。电商平台下的霸王条款具有隐藏性,电商平台的格式合同条款是在用户注册时必须同意协议的,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一)案例
1.私自撤销订单
2014年3月14日,某消费者从A商城下单订购价值13万的电脑产品,但是3月15日,A商城单方面对生效的订单进行撤销,消费者多次与A商城的客服沟通,客服人员查询到订单被撤销情况,并承诺私自撤销订单A商城会赔付消费者10倍的赔偿金。随后A商城并未针对订单问题进行积极的处理,消费者无奈下打了超过20通的电话,A商城告知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请求。消费者针对A商城私自撤销生效订单的案例请求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介入处理,在调解的过程中,A商城表示客服人员上班期间的解释承诺仅仅代表个人,而且根据A商城注册的用户协议第6条显示,只有在销售方实际直接向购买者发出订单中订购的商品时,合同关系才成立。
2.私自约定纠纷管辖权法院
2015年上海的王先生在A商城上购买空调,但是A商城认为空调由于工作人员错误的标价,因此A商城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王先生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出A商城《用户注册协议》中的纠纷管辖条款为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A商城的《用户注册协议》中规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A商城《用户注册协议》的条款明显不利于消费者,该条款明显存在对消费者利益的剥夺,因此北京海淀区法院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A商城《用户注册协议》合法性分析
A商城的《用户注册协议》第6条是否是霸王条款,关键看A商城的商品信息发布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相关规定,网上商城的产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关键是要看商品的信息发布、信息的详尽描述程度、消费者的行为。由于网络购物存在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的构成要件中应当分析电子形式的意识表示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在双方合意达成时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即生效。因此,在A商城上发布商品的信息,明确商品的具体存量、价格等方面信息的,是符合要约的条件,应当视为要约,消费者根据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下单,并在商家发布的商品确认单上支付了相应货款的,合同即成立。
霸王条款的存在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下电商平台的霸王条款具有隐藏性,对于消费者来说其维权具有更大的难度。对于电商平台来说,一味的制定只利于己方的格式合同条款,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往往会对其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否定,也不利于电商平台的权益维护。因此电商平台应当及时的完善电子格式合同,电商平台应当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电商平台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完善,在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上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在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保护电商平台权益的条款都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如在上述的案例中电脑订单因工作人员价格错标而单方撤单的问题,争论的关键在于商品信息的发布是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因此,A商城等电商平台可以采用一定的措施进行明确,如在《用户注册协议》条款中增加订单确认信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消费者在下达订单后,A商城发送订单确认信,有效的规范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问题,也确实维护双方的权益。
[1]胡志鑫.浅议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J].商场现代化,2006(28):102.
[2]卢中元.论B2C、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江西师范大学,2014.
[3]李桂娜.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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