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泽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高瑞泽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中的基础原则,下面笔者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进行分析,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落实过程中的面临的问题进行说明,并且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希望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实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问题;分析
物权法在我国民事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物权法是人们或者企业调整资产的重要依据,物权法之所以得到广泛的应用是因为基本原则中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对人们或者企业的资产在进行调整时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和公平性。下文对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阐述。
第一,物权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平等是各项法律的基本要求,物权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现的淋漓尽致,与此同时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平等保护,市场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竞争,但是其主体地位都平等,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物权规则具有一定的平等性。物权规则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我国相关法律对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必须遵循平等性的原则,任意一个物权的主体在获取资产、设定资产和变更资产时都需要遵循相同的物权规则;其二,任何物权主体发生矛盾时,需要使用平等的原则对矛盾进行及时的解决,任何主体都不会具有特殊的权利。
第三,保护具有一定的平等性。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使国家、企业、各人的物权受到了平等的保护,国家和企业的物权没有任何的优越待遇。在各人的物权受到威胁时会受到同样的保护,不会因为各人的物权较小就对其没有足够的重视,这样使各人的财产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第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中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现有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实际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不一致。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立法部门需要对当前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行详细的了解,并且对近几年来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对立法中同物权平等原则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对内容不全的地方进行补充,在立法修改完成后,需要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需要及时的进行更改,待审核通过后进行宣传,我国司法部门和人大代表需要发表声明对修改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此同时需要加大立法监督的力度,禁止在修改过程中出现人为错误的情况,使立法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但是司法没有对发生物权问题的各人或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明确,并且执行的力度不够,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中落实具有一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其是否使用平等保护原则的主要依据是:司法法官在实践过程中是否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评判以及对仲裁权利是否进行合理的使用。但是,当前我国一些司法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能公平、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处理,会出现收受贿赂或者靠关系评判的情况出现。为了减少上述情况,我国司法管理部门需要对司法实践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让司法法官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评判,并且需要提高司法法官的素质,对司法法官进行定期的培训,让他们清楚的了解当前法律的要求,通过培养过程司法法官的素质有所提升,对司法实践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除此之外需要对一些作风不良的司法法官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三,在执法方面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例如:在房屋征用和拆迁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借用更高的法律条率对人们进行恐吓强行拆迁,这种强制整占用和拆迁的情况使人们的财产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并且在此期间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冲突,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对地方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管理,对地方政府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让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办事,严禁出现暴力执法和恐吓的情况,公平、公正的进行执法过程。
第四,我国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现阶段,多数人对我国的法律没有足够的认识,认为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远远高于个人的利益,在个人利益遭受损伤时不能使用法律手段对其自身的利益进行维护,多数人们会选择忍气吞声。与此同时我国一些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工作过程中对个人的利益没有足够的重视,甚至存在歧视的现象,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
上述文章对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并且对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措施,希望为我国平等原则的落实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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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241-01
高瑞泽(1997-),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