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保护

2016-02-02 14:17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隐私权自律法律

陈 晨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论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保护

陈 晨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网络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诸多困扰。近年来,网络隐私侵权频发,给人们造成财产损失与精神伤害,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及其现状、问题的分析,探求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可操作性、可实践性的有效保护模式,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行业自律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晓、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著名学者王明利在《人格权法》中指出,网络隐私权,是诞生在网络环境中的公民隐私权,指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私人生活信息和私人安宁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数据不被非法的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与个人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个人事件、本人图像以及污蔑的意见等。

(二)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

网络隐私权较之传统隐私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传统隐私权的侵权主体易确认、具现实性,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兼具虚拟和现实性。此外,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黄辉认为,“在网络条件下,公司信息、公司秘密等在网络空间的不当及恶意传播,会误导公众对该企业的评价,进而最终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这说明法人、其他组织已被列入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体范围中。

第二,客体范围不同。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范畴,其客体范围的程度不断向外扩张。“如QQ号码、微博帐号、在各类网站上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个人数据都被包括在网络时代人们要求保护的私人信息的范畴之内,而传统隐私权中不保护个人数据信息。”

第三,内容不同。传统隐私权侵权内容扩散慢、复制率小、难更改、影响力较小。而网络使得侵权内容可以随时发布、随时更改、随时复制,甚至可以随时删除毁灭证据,并且其侵权内容不管是从传播速度,还是广度而言,影响都更加恶劣。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及侵权原因剖析

(一)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行为产生的容易性与特定性;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与高技术性;侵权后果的不可预测性且保护的困难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原因分析

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结合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对侵权原因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其一,最直接的也是最根本的便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为了100%的利润,他们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其二,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络收集数据的便利也为网络隐私权侵权创造了条件。互联网开放性与共享性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创造了有利环境。

其三,网络防范技术的落后也是网络隐私侵权此消彼长的又一原因。网络隐私侵权的频发,也暴露出网络技术漏洞。

其四,侵权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侵权现象频发的原因。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不完善

我国互联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仍处于初级阶段。原因有三:其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体系缺乏系统性。其二,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缺乏权威性。关于其的法律法规除《侵权责任法》和201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较高法律位阶,其它规定、决定位阶较低。其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具有滞后性。导致有些新型网络隐私权侵权出现时无法可依。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

2001年,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约定了网络从业者的各项义务。目前,行业自律主要体现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自我规范和对协会会员的内部约束上。然而,互联网协会由各组织自愿加入,《自律公约》中也并没有详细规定违反公约的惩罚措施种种原因,因此现阶段仍存在着三大明显的问题:一、缺乏统一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二、行业自律措施缺乏强制执行力;三、行业自律措施缺乏监督机制。

(三)多数网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

虽然当今社会互联网已普及,然而许多网络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却十分薄弱。轻易的向他人泄露个人信息,在不明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都非常可能造成信息的泄露。有些用户对于个人信息何时被泄露了却浑然不知。

四、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在科技全球化的今天,网络成为了信息最大的载体。只有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才能有效的保障我国信息产业的稳步发展,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因此,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1.将隐私权内化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利

将隐私权内化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确立其在法律上的独立性,才能有效确保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宪法和民法典以及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确定的同时,法律也应当规定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的请求权和隐私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而完善整个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项法律

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少之又少,欧美诸多国家很早便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我国可根据国内互联网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同时结合网络隐私权侵权日益多样化的特点,综合考虑,注意与时俱进。

3.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许多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网民缺乏社会经验、辨别是非能力不健全等特点,侵

害其网络隐私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范围、适用范围进行确定,同时对于网络经营者义务、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权利也进行一定的规范。

(二)强化网络隐私权的政府监管

政府——个人数据的最大掌控者,可以通过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对互联网外部的网络状况进行监督、监管和检查。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置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另一方面,政府应适当使用网络监控机构进行数据分析。

(三)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

1.网络服务商应制定并公布网络隐私权保护声明文件

网络服务商应制定一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声明文件,并予以公布。在用户登录时明示存在的信息泄露风险,并且告知用户其信息被运用的范围、程度与形式。

2.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自律组织

互联网行业可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组织。颁布行业准则,加入自律组织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自律准则。并且细化分工、规范职能,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行业自律激励机制与公告措施

建立互联网行业自律激励机制,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如行政部门或者网络自律组织定期颁发一定等级的标识。同时进行阶段性监管,发现网络隐私侵权行为,降低标识等级。同时对违反规范公约的网络运营商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进行处罚。

(四)增强网络用户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

无论是立法还是行业自律都是对网络隐私权的外部保护,只有网络用户“内部”保护个人隐私意识的提高,才能内外结合,从根本上减少网络隐私侵权的发生。此外,多留意些救济途径与网络隐私权维权组织,一旦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以最快速度获得救济。

[1]网民隐私权保护问题初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3]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及其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4]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82-483.

[5]网络隐私全力保护之国际私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D

A

2095-4379-(2016)36-0185-02

陈晨(1992-),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扬州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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