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进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论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
高 进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女性犯罪;特点;原因;对策
2014年-2016年9月,天津市w区院共受理女性犯罪109件218人,女性犯罪在犯罪案件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发展造成了影响,应引起广泛关注。
(一)犯罪类型多样,犯罪领域较为集中
在区院办理的109件女性参与的犯罪案件中,所触犯的犯罪领域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分别占案件数的22.3%、33%、22%,经过统计,109件案件中,所触犯罪名较为集中的分别是,诈骗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等。女性总给人一种温柔、柔弱的印象,因此这也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用来盗取、诈骗钱财的外衣。女性犯罪的类型其实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侵犯财产类,妨害社会管理类等非暴力型的犯罪。
(二)犯罪主体年龄较为集中,犯罪主体年轻化趋势明显
109件218人的女性犯罪案件中,犯罪年龄分布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于两个年龄段,分别是30岁以下和40岁至50岁年龄段,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9%和29.8%,其中30岁以下年龄段中,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有10件16人,占案件总数的9%。经过调查显示,40岁至50岁的女性犯罪大多是由于家庭原因导致,例如家庭矛盾,婚姻破裂、生活压力大等造成性格扭曲、脾气暴躁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30岁以下女性犯罪增多,大多是因为爱慕虚荣、贪图享乐、攀比的心理造成,对物质追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难以满足,因此想方设法去获取钱财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一些女性则经不住诱惑通过违法手段来获取钱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受教育年限相对较短
218名女性犯罪中,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主要集中于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占案件总人数的76.7%。文化素质低,认知能力差,对是非界限模糊,则容易受蛊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犯罪主体多为农村女性,且外地化趋势明显
218名女性犯罪嫌疑人中,农民身份的犯罪嫌疑人高达179人,占犯罪案件数的82%,户籍地为本地的犯罪嫌疑人有11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52%,外地犯罪嫌疑人有10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8%。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由于技能缺失,文化水平低,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只能从事一些薪资比较低的工作,生活艰难,一些意志不坚定的人则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爱慕虚荣,追求物质满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部分女性对物质满足的追求不断提高,为满足物质需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伙同刘某为满足虚荣心、攀比心,但又没有经济实力购买的情况下,窜至天津市某区某购物商场盗窃古驰店女士包一个,CK店田士T恤一件,埃斯普瑞店四条男裤,龙骧女士包一个,IT店三件女士上衣,阿迪达斯店鞋两双,女士包一个,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导致案件多发
当前社会条件下,部分女性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金钱、物质诱惑下丧失应有的伦理道德,走上犯罪道路。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追求奢侈的生活,不惜一切代价、采取各种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搞对象订婚的方式,谎称结婚要礼金、办婚庆、弟弟当兵需要送礼为由,分多次共诈骗刘某现金51万余元。
(三)依赖性强、独立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差
大部分女性在家庭中缺乏主见,依赖性特别强,在家依赖父母,婚后依赖丈夫,工作依赖同事,更容易依赖权威,由于接触社会晚,工作经历。阅历少,很容易被教唆蛊惑,成为犯罪的工具。例如2014年4月20日,为获取钱财,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朱某、赵某、等人经预谋,以吕某欺负赵某为由,对吕某进行殴打,通过采用语言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吕某敲诈五万元。其中赵某就是依赖性过强被教唆蛊惑,听取王某意见参与犯罪案件中。
检察机关在充分行使自己职权的同时,应积极与当地妇女联合组织加强联合,充分发挥社会职能,为预防女性犯罪建言献策。
(一)提高文化素质,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尤其在农村,要积极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提高抵制奢侈、奢靡生活的能力,形成诚实劳动、勤劳致富的观念;同时积极联系社会公益组织对妇女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训练,使其能积极融入快速发展的社会,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二)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女性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妇女组织联合,深入到社会的各个社区,尤其农村,进行普法宣传,重点进行《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与女性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建议当地政府,针对女性定期组织观看普法宣传片、听取专题报告等,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扩宽救助渠道,提高社会救援效力
加强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积极与律师协会联合,针对女性犯罪问题,设立公益律师服务岗,及时全面解答女性在社会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同时可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法院、社会公益组织等加强协作,设立流动救助站、心理问题疏导站及时解决生活中女性面临的各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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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1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