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信仰的社会心理机制

2016-02-02 14:17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信仰法治法律

丛 雯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3



论法律信仰的社会心理机制

丛 雯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3

党中央在十八大上明确将“法治”纳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去,其意在让法治成为我们社会大众的信仰,使法治成为推动我们社会文明进步的不竭动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培育法治精神、涵养法治文化,已经成为衡量法治文明的新标准,推动法治进程的新动力。切实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有效实现“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有责任必被追究”的现代法治理念,塑造我们的法律“精确,稳定,可靠,有用”的形象,进而使人们去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发自内心地去自觉接纳它,遵守它,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建成的可能。

法律信仰;法治

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命题的由来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就初步形成了关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的雏形,但尚未形成体系,当时仅仅是一些零星的认识。我们通过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论述中就可看出些许。苏格拉底一生都在以自己的生命来推崇对法狂热的忠诚;柏拉图在晚年也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里又没有好的办法使统治者变为一个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伴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思想家们对神权和专制进行了强烈的抨击,提出了民主、人权和法治的主张,并随之将法律信仰发展一套较为完备的思想体系。

法律信仰这一命题在学界得到热议,这根源于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伯尔曼教授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0世纪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而这些问题正是由于法律与宗教过度分裂化所致。所以,要想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将法律与宗教这两者进行再次的融合,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的信仰,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实行改革开放与依法治国的政策的过程中,也借鉴和移植了大量的国外法律,但是效果不甚理想。

法律信仰,是一个非常综合的概念,法律信仰的概念,部分人将其定义为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法律深信不疑和确信服从的一种价值取向,或者也可以说人们在使用法律过程中对其功能所形成的一种确信的状态;只有当我们社会中运行着的法律被认定为是善的、公平正义的时候,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就会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外在的压力或诱惑,而是一种理智遵守法律的状态。结合大部分观点可将其定义为:法律信仰是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相协调一致有机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体在法律信念的指引之下,自觉将法律规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自愿在其支配之下行事。

(二)法律信仰的构成要素

法律信仰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三项:

1.法律知识——对于法律的信仰首先必须要信仰法律的人对法律知识拥有一定的认知度。一个对于法律的理解全部都是盲区的人,他所谓的遵纪守法就好比不懂装懂对法律的一种盲目的服从,这样的法律认知度并不能使他对法律信仰产生积极良好的感情,反而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2.法律感情——这种感情是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维护,对法律的积极遵守,由于对法律的信服而对其产生的信任感。

3.法律意志——能够积极主动地维护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对这个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论述,他的观点是如果要是一项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要保证其对社会心理上有一定的效能。

二、法律能否被信仰

(一)法律信仰不是虚幻的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并没有得到社会大众的足够的重视,好多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也较为浅薄,这就导致法治观念无法迅速扎根于人们的心灵深处,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没有真正的法律信仰,并且现在的很多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他们认为法律信仰是不可以被信仰。其实现实并不是这个样子,任何法律规则的存在必然有它存在的价值跟意义。法律信仰看似抽象,其实其并非是遥不可及的,法律信仰就是对法的理念和品格的信仰,同时也是对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调和的理念等超然的东西的信仰,而不是指对某个单一的法律或法条的盲目崇拜和迷信。

信仰,是一种理性的价值追求。人是有自在理性的,当这种公共意志上升为理性的实在法时,这样的实在法就能保护每一个理性人的利益,因而人们对法律从被迫遵守到信仰有一个心态的变化,即从被迫遵守到感情的尊重受信赖,最后上升到理性的信仰。

(二)法律信仰植根于一定的土壤

在中国并没有同西方社会那样存在着普遍的宗教情感氛围,自古以来,中国就欠缺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传统精神,而且一直以来,法律被当作是统治者治民的工具,本身并无公平,正义,民主的意味,自然也难以升华为民众的信仰。中国的法律自产生时起,就是靠外在强制力迫使公众对其产生畏惧感,因而其并不具有神圣性。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崇尚人治,在这种以个人的思想产生的专制基础上,人们很难对法律产生信仰之情。

当下,也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往往对法律缺乏敬畏感,不严格依法办事,“人情执法”“面子执法”等等时常发生,其直接后果便是导致公民对法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产生质疑与抵触心理,当公众认为法不是自己的,他们自然会更加的不信任法。诸如河南某市的平坟事件,当地官员为追求政绩,违背民意,强行平坟,极大的破坏了社会秩序,抹黑了公权力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使得他们更加相信中国的社会不是法治社会,他们认为领导的意志凌驾于一切之上,在权力面前法律显得苍白无力。但是社会中的人是需要有一定的信仰的,否则很容易误入歧途,为所欲为。同时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也还是应当对法律心生敬畏之心,敬畏民意,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

三、如何构建法律信仰

权力应该在一定的程度上被制约,因为太过于绝对的权力,很容易滋生腐败,法律就没办法保障权利的更好实现,就如韦伯斯通所描述的那样,必须把行政权力“视为一头关在笼子里的狮子”。我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思想对于人们的影响极其深刻,直到现在,“官本位”思想的余毒依然挥之不去。我国官员队伍中有有些人法治意识贫乏,缺乏法律信仰,迷信权力,玩弄权术。置广大民众利益与呼声于不顾,践踏法制,致使民众怨声四起。我们必须清楚,一个国家在发展经济,实现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要保持社会稳定并且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获得国内人民的普遍支持,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就必须真正尊重法律,厉行法治,让名义上的法治变成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防止权力滥用、徇私枉法方面的重大作用。

我国当下建立起来的一套法律监督机制,操作性实用性较差,绝大多数内容大都只是规定了一些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对于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监督的内容则比较少。因此,我们必须要注意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监督功能的道路,一方面要通过国家立法来细化和完备监督职能的内容,同时专门机关也应该加强对法律运作的监督。同时应建立违法纠错机制,对国家行政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问题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及时的纠正,以警示一切违法行为,增加其违法的成本,逐步树立起群众对法律及法治的信心。

四、法律信仰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们对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才不需要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时候,也即人们守法是发自内心真实情感的需要,其才是有效的。违法犯罪数量的减少关键还是需要依靠人们严格自律还有守法,只有当社会主体忠实的投入其中时,法治的魅力才会真正得到彰显。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不仅仅在于法律制度健全,也不在于社会主体因为迫于国家强制力而对其屈服,它真正有效得以建立的前提基础是获得公众对其普遍且广泛的认可,唯有做到如此才能树立法治社会的精神大厦,法治社会也才能最终建立。

将法律当作一种信仰,立法才可能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从最终意义上成为社会整体民众的参与事业,成为一项真正反映全体人民意志的自下而上的民主政治进程。法官们才会按公理办事,公正无私地对待每一个人,以一种开放的透明的程序在其中运用法律规则和标准。只有把法律当作一种信仰,法官柔性地解决问题,以求软化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通过沟通交涉或对话协商,而不是靠强制对抗来达成相互之间的妥协与合意,圆满的解决纠纷。把法律当作一种信仰,司法、执法人员对才会自觉对法律普遍遵从,公正司法,合理执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活着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灵魂,当下社会大众的法治精神相对匮乏,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道阻且长,需要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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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6)36-0074-02

丛雯(1993-),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华北电力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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