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应用特载和专记的弊端及化解方法

2016-02-02 06:19王晖
广西地方志 2016年2期
关键词:志书方志升格

王晖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安徽合肥230001)

志书应用特载和专记的弊端及化解方法

王晖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安徽合肥230001)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若干意见》提出“慎用特载、专记”,而各地编纂实践中不仅没有慎用,反而滥用,出现专记数量、名称、级别、位置、篇幅、体式极为混乱的现象,致使专记内容有类不归,割裂与正文的关系。认为,与其“慎用”,毋宁不用,可从四个方面化解“特载”“专记”:一般专记归类增设章节记述,特大专记改设专志,数量多的专记集中设置大事纪略,小专记作小附录。

志书;特载;专记;专志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11月在厦门召开中国地方志学会第五届学术年会,会上主要评议《厦门市志》《石狮市志》《北川羌族自治县志》三部志稿。这三部志稿反映了二轮志书体例设计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即志书设置“特载”“专记”门类。本文结合三部市县志稿和已出版的志书“特载”“专记”的设置谈一点不同意见,供方志同仁参考,以期引起方志界高度重视。

一、特载专记由来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有关规定

正本清源,“特载”“专记”作为一种文献形式并非是志书原有的,志书中的“记”是“大事记”。“特载”是刊物栏目,后来演变到年鉴,因为年鉴就是年刊,“特载”一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专记”当年发生某件大事,无可厚非。刊物具有新闻性质。年鉴是方志资料的载体,是志书下游产品。志书是上游产品,是经世致用之书,语言记述层次与刊物、年鉴大相径庭,上游产品不宜使用下游产品的表现手段,不能昙花一现地“特载”未经过历史沉淀的工作报告,不能运用新闻形式专题报道某一件事。志书有其严谨结构体系,分类记述是志书的编纂特征,以志为主是志书体裁特征,有类不归,随意设置大大小小的“特载”“专记”,严重影响志书体例的科学性。

“特载”“专记”应用之初是从年鉴中拿来主义囫囵吞枣套用,表现形式就是一篇报告,或者是一篇专题记述文章。“特载”“专记”本身不是什么体裁,充其量是一个栏目的名称,所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主编的《当代志书编纂教程》第三章“方志的体裁”,就没有将“专记”列入正式体裁,只是作为“附:专记”,认为“专记是以专题文章形式因事命篇”,“从广义上讲,专记也是条目的一种形式”[1]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当代志书编纂教程[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0:55.。这个界定是准确的,志书每个条目都是“专

记”,如果不是“专记”,条目记述就走题了。因此说,专志中所有条目本身就是“专记”,在专志之外再设置“专记”完全是多余的形式。

“特载”“专记”从刊物、年鉴移植到志书中时间并不长,大约在两轮修志交替之间出现的。但也有人认为古志中的“皇言纪”是“专记”的由来,此说有点牵强。“皇言纪”是语录体,记录皇上的诏书手谕敕赐题言等,与现在的“专记”绝对两码事。要说古代有类似“专记”的形式,应该说是章学诚三书体之外的“丛谈”是也。章学诚认为除三书外,对那些编写三书而剩余的材料不可废,建议编为“丛谈”附于三书之后。“丛谈”为何不能合于三书而称四书,是因为三书为经要,而“丛谈”则“拦入则不伦,弃之则可惜“”非必不可缺之书也”[1]章学诚.方志立三书议[A].朱士嘉.中国旧志名家论选[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23.蒋梦麟:《续修浙江省志提案》,载《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1929年第7期81号。。这与当今设置“特载”“专记”的主旨相似,即放在志中“拦入则不伦”,只好设置“专记”,也属于“非必不可缺之书也”。很奇怪的是章学诚的“丛谈”在历史上并未形成定例发展流传下来。志书非刊物和论坛,设“丛谈”显然不当,可近几年“丛谈”这个死亡体裁开始死灰复燃,已有新志设置了“丛谈”,其记述形式与“专记”无异。这种作法应该引起方志界警觉,方志的发展究竟如何创新,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盲目地生搬硬套刊物、年鉴的体裁,更不能启用陈旧死亡体裁,把拿来和复古当作创新。我们鼓励创新,而且要锐意创新,但前提是需要积极稳妥的创新,而不是盲目地创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方志编纂发展到今天,历史与现实为我们提供了三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一)方志起源于“记”

翻开方志发展史,方志在汉代就是称“某某记”的各类地记,经过上千年的演变,好不容易从各类“地记”转“图经”而演变为“志”,遂有“地志”“方志”“地方志”之称。我们现在将“专志”改为“专记”,任其泛滥,会不会将“方志”重返到“地记”形式上去,让方志体例形式的发展倒退两千年。

(二)利用年鉴体式改造方志有过失败的教训

早在1929年,浙江大学校长蒋梦麟就提出过,“解散方志旧体,以编辑年鉴、专门调查和省史三书取而代之”。①章学诚.方志立三书议[A].朱士嘉.中国旧志名家论选[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23.蒋梦麟:《续修浙江省志提案》,载《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1929年第7期81号。这一激进的创新彻底割裂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昙花一现,未能创出新的三书体。时隔80多年后,方志又来生搬硬套年鉴的“特载”“专记”体式,会不会重蹈旧辙?

(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指导文件不可置若罔闻

最早对“特载”“专记”敲响警钟的是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若干意见》的文件。2006年4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在桂林召开“志书质量标准体系”研讨会,会上同时讨论了《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若干意见》初稿,大家对“特载”“专记”意见很强烈,有的代表在会上质问,“特载”“专记”是什么体啊?当时大家都无法回答这是什么体,与会代表对此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因此,2007年11月颁布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说:“严格遵守志书体例,注意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注意融合章节体、条目体的长处。慎用‘特载'‘专记'等形式,必需运用时应处理好与正文的关系。”“篇目设置要符合科学性,避免随意性。处理好容量、排列、层次、标题和升降格等问题,避免归属不当和缺项漏项,以及不必要的交叉重复。”2008年9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再次作出明确规定:“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这次对“专记”提出“选题严格,数量适度”的控制要求,是因为这种形式设置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与前所述,2010年11月,方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主编的《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没有将“特载”“专记”收入志书体裁。地方志最高指导机关出台的文件和主编的教科书是集中全国方志人智慧的结晶,具有一定的行政和学术权威。既然多次明确提出慎用和严格控制,说明“特

载”“专记”并非是志书成熟的体裁,是成熟的体裁就不存在慎用和严格控制的问题,而是要发扬光大才是。不成熟的体裁形式,理所当然要慎思之,约取之,或者摈弃之。

二、志书应用特载和专记的弊端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文件多次限制,然而,“特载”“专记”非但没有“慎用”,也没做到“选题严格,数量适度”,反而每况愈下,设置“特载”“专记”数量越来越多。中国地方志第五届学术年会研讨的三部志稿证明,全国二轮志书体例设置“特载”“专记”已经到了随心所欲、无处不在、混乱不堪的地步。

(一)名称混乱

使用较多的是“特载”“专记”名称,还有称“特辑”“专文”“要文”“要事纪略”“附记”等。有的专记前加限制词,如《广州市志(1990—2000)》设置了《人物专记》。最为特别的是《厦门市志》稿,既不称“特载”,也不称“专记”,二者各取一字,创出新的名称“特记”,卷首设置了“九八投洽会”和“鼓浪屿”两大“特记”。

(二)位置混乱

志书卷首、卷中、卷末都有专记。浙江省《衢州市志》卷首2000字左右的“专记”20多篇;篇幅较大的“专记”位于卷末“附录”;多数小“专记”按照内容相关原则,分散编排在相关分志之末。[1]韩章训.谈志书专记[J].新疆地方志,2010,(2).专记天马行空,位置或前或中或后,仿佛是包打天下的万能体裁。

(三)级别混乱

卷首专记与概述、大事记、专志并列,如《北川羌族自治县志》稿与大事记并列的“特载”“汶川特大地震灾难与抢险救灾”,这属于一级专记;卷末放到附录里,属于二级专记;卷中与章并列,或与节并列,属于三级专记。可见专记级别能上能下,仿佛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膏药随处可贴。

(四)篇幅混乱

小专记几百字,这是插在章节之中的小专记;中等专记几千字,如《衢州市志》卷首20个2000字左右的“专记”就属于中等专记;大专记几万字,《厦门市志》稿一个“鼓浪屿”“特记”就占30个页码,四五万字,与一个分志篇幅相当。

(五)体式混乱

有的像年鉴专记一样是独立文章体式,有的是设置章节条目与专志无异。第五届学术年会提供的志稿“特载”“专记”基本是设置几个层次类目的条目体,不仅文字是专志条目体,而且还有表格和附录,如《厦门市志》稿“鼓浪屿”“特记”附设了4份表格,第六类条目后设置附录“鼓浪屿公共租界”;《石狮市志》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灯谜)之乡”专记条目之后,不仅有表,也有附录“石狮谜语佳作评析”。这样使用多层次的条目、表格和附录的“专记”与专志的表现形式没有什么区别,“志者,记也”,专志就是“专记”,这样“专记”,名曰记,实质就是专志。

(六)数量混乱

数量最少只有一个专记,一般的有七八个专记,数量多的达到100多个。年会提供的三部志稿,分别是一个“特载”、两个“特记”、四个“专记”;数量逐增的有《广州市志》50多个,河北省《张北县志》54个、《井陉县志》80多个,浙江省《衢州市志》设置100多个“专记”。[2]韩章训.谈志书专记[J].新疆地方志,2010,(2).

(七)归属混乱

所有专记事物在正文都是有类可归的,设“专记”是人为地让其有类不归,抽出篇章,造成一仆二主,“交叉重复”“归属不当”,割裂与正文的关系。例如《北京市西城区志·金融志》稿最后一章只有标题“金融街”,没有内容,内容设置了参见卷末“专记”《金融街》。江苏《丹阳市志》“建置沿革”中把“撤县改市”内容切割下来,参见“撤县改市”专记;安徽《怀宁县志》“县城”一节内容写了一半,然后又参见“县城搬迁”专记……不胜枚举,标题一仆二主,内容从正文中生吞活剥地切割下来设立“专

记”,这种违背志书事以类从的原则,为设专记而设专记的做法,除了破坏志体之外,毫无逻辑科学可言。

物极必反,否极泰来,“特载”“专记”造成如此众多的混乱,我们不得不深刻反思这种形式的可行性。热衷设立“特载”“专记”的理由只有两种说法:一是升格突出地方特色;二是无类可归专题记之。这两点理由均不充分。志书升格突出地方特色,是利用志书常规体裁在篇章结构上打破逻辑概念层次的升格,“志”升格出来依然是“志”,不是为了突出特色,就不顾其弊端滥用不伦不类形式另起炉灶生出个“专记”来。突出地方特色关键是内容特色,形式上在分志中照样能升格。至于第二点“无类可归”,那只是掩耳盗铃。

志书是包罗万象、横陈百科的文献。方志面向百科,百科走进方志,哪有不能归类的事物,可以说所有“特载”“专记”都是有类不归离家出走的产物。“金融街”出走《金融志》就是个典型的案例。再如《厦门市志》稿两大“特记”,第一个“特记”“九八投洽会”,这个“投洽会”的家无疑是在第十五篇“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分志第二章“利用外资”第二节“对外招商”第五个条目“‘9·8'招商”。这个正文条目位于志稿第1194页,文字只有三行字,附了一张表,简了不能再简,合在一起也不过600字的篇幅。就是这样一个在正文事物分类中最低层次的“‘9·8'招商”条目,连升四级,改名“九八投洽会”,列为第一个大“特记”。第二个“特记”“鼓浪屿”也是如此,本来已在第二十三篇“旅游业”第一章“旅游景区”第一节设置“鼓浪屿景区”,这是它天经地义的归属,也让它离家出走,越过前二十二篇,作为第二个“特记”位于卷首。再看《石狮市志》稿,四个“专记”:“专记”一“中国休闲服装名城”,记述纺织品贸易活动,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必经之地;“专记”四“中国最具商业获利的沿海开放城市”,记述内容与第一个“专记”交叉,其中第一条目就是“服装名城万商云集”。毋庸置疑,这两个“专记”都是在卷六“服装业”分志中抽出来的。该志设立了“服装业”分志,本身就是从“工业志”工业类型中升格突破了一次,为何又将其中一个“休闲服装”条目再度升格两个“专记”出来,把一个事物一分为三,与正文的关系既割裂,又重复。

无须再列举,“特载”“专记”的设置均属于故意有家不归,人为地割裂与正文的关系,人为地造成交叉重复,置“篇目设置要符合科学性,避免随意性”于不顾,严重破坏了述、记、志、传、图、表、录七大常规体裁组成的篇、章、节、目排列有序的志书体系。“特载”“专记”,形式上称“记”,实际不是“大事记”,与“大事记”并列,重梁架屋;设置在卷首、卷中或卷末,附赘悬疣,随处可见。翻开遍布“专记”的志书,仿佛让人在一个规划合理的城市中看到七零八落的违章建筑,没有“科学性”,只有“随意性”,这样的创新实在让人不敢苟同。

三、事以类从化解特载专记的方法

“特载”“专记”体裁形式不伦不类,严重破坏了事以类从的志书体系,割裂了与正文的关系,不可否认,在内容记述上使某个方面得到深化。那么,我们就要研究怎么去其外在的形式弊端,又让其内容记述的优点不致削弱,形式与内容辩证统一地深化特点。笔者认为,与其“慎用”,毋宁不用,可从四个方面化解“特载”“专记”。

(一)小专记回到自家归类升格

事以类从是志书分类原则。小“专记”不必脱离事类放到卷首当“特载”“专记”,要升格突出就在该事类篇章中升格。志书没有不能归类的事物,若在该篇章中难以归属某章节时,篇目拟订谁也没有控制不能多列一个章节。比如《厦门市志》稿中“九八投洽会”,如果觉得在第十五篇“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分志第二章“利用外资”第二节“对外招商”第五个条目“‘9·8'招商”中容纳不了现有内容,记述不到位,可以在不脱离“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这个大类,将“‘9·8'招商”升格为一节或者一章来记述,同样能达到深化记述的目的。尽管这样做在逻辑分类上有点违背概念划分的原则,但升格就是打破逻辑原则的一种手段,也属于内容决定形式的结果,现在已经被变通习惯了。再如《石狮市志》稿中

四个“专记”,“中国休闲服装名城”和服装名城万商云集的“中国最具商业获利的沿海开放城市”这两个“专记”老老实实地回到老家卷六“服装业”第五章“石狮服装城”中去。当今三农问题是新课题,志书记述三农有点困难,“农民”不太好记,但至少要记两农,即“农业农村”。《石狮市志》稿设立了“农业”志,没有设立“农村”志,建议设立“农业农村”志,将“全国首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色县”的“专记”,在“农业农村”志中设置“新农村建设”一章记述,这样做不仅使“新农村特色”找到了归属,还为“农业农村”志锦上添花,何乐而不为。至于还有一个“中国民间文化艺术(灯谜)之乡”的“专记”,本是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将“文化志”第一章“群众文化”中第三节“文化活动”的“灯谜活动”条目改为“灯谜之乡”,升格为一节记述,把“专记”内容移入,同样反映了特色。如此这般,将四个离家出走没娘的孩子“专记”从违章建筑中引出来,回到自家升堂就座,增设章节,深度记述,应视为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不二选择。

(二)大专记再升格为分志

“专记”出现章节体,笔者所见到最早的是2005年提交评议的《安庆市志》稿。该志稿开初设立了“开发区”专记,分章节撰写,记述方法与志无异。后经评议,撤除“专记”,从卷首移到卷中“工业志”之后,设立“开发区”分志,举手之劳,变个体裁,“专记”化为乌有。这种方法就是将大“专记”直接升格为分志,更大限度地突出地方特色。如《厦门市志》稿中的特记“鼓浪屿”,既然鼓浪屿是“海上花园”“文化之岛”,已经从第二十三篇“旅游业”第一章“旅游景区”第一节“鼓浪屿景区”升格为一个大“特记”,何不再向前进一步,独立设置“鼓浪屿”分志?这应该与编者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厦门就是要宣传突出鼓浪屿的特色,鼓浪屿也具有独立设志的条件,目前的篇幅已占30页,分类也很完整,有“风景名胜、风貌建筑、音乐艺术、文化设施、雕塑、摩崖石刻”六大类,又有附录“鼓浪屿公共租界”,这么多类别和三级条目,还有附录和表格,足足可以独立成篇,设置“鼓浪屿”分志。

再如《北川羌族自治县志》稿,卷首设立两个大事记(“大事记”和“北川羌族大事记”)和一个“特载”,姑且不论设置同一体裁的两个“大事记”是否科学,再加上个“特载”就值得商榷了,如果“特载”也算“记”体,那这部志稿的“记”体就是一咏三叹,重梁架屋。“特载”名曰“汶川特大地震灾难与抢险救灾”,实际内容只写了北川地震灾难和救灾,因为“汶川特大地震”是那次以震中地名命名的地震名,没办法修改,但根据内容看,应该点出北川来,题目完整的表述应该是“汶川特大地震灾难与北川抢险救灾”。表面看来,这个“特载”的确在志中无分志可系,只有设立“特载”。但看看后面分志的设置就觉得很奇怪,这样一个“汶川特大地震”极重灾区的县志,竟然没有设立“地震”分志。也许在县一级没有地震测报机构,但不等于之前没有开展地震测报工作。一般县级志书在“科技”志中有一节“地震测报”。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志》稿第二篇“自然地理”第二章“地质”第四节“地质性灾害”记载,北川就坐落在长达400公里的地质大断层上,历史上截至1987年,发生六七度以上强地震10余次;据四川地震台网监测,1988-2007年,北川发生3.0以上级的地震达73次①《北川羌族自治县志》稿第76页。。这样一个地震频发的县,几十年间一定会设立过地震测报点,开展过多次地震测报和防震工作,再加上本次汶川特大地震的爆发,北川作为地震频发重灾区,存史资治,完全应该设立一个“地震”分志,记述以往的地震测报工作,重点记述这一次“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和北川抢险救灾”。假如正文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地震”志,那个地震“特载”就无立足之地,同时,卷首里两个大事记和“特载”重梁架屋问题就会减轻一层。事实证明,大“专记”完全可以继续升格,用独立分志取而代之。

(三)设置较多的专记改为纪事本末体的“大事

纪略”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点规定:“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实际操作中控制数量很困难,要不就不准设置“专记”,一旦允许设立,这样一个无部类归属的自由神就会到处游荡,哪个类别有个大事就来个“专记”,随心所欲,很省事,还美其名曰创新。所以“专记”再不加控制,就会像《衢州市志》那样,越来越多,多至100多个。面对100多个“专记”,我们怎样合理的处置它,可不能再让它像一只无头苍蝇,在志中到处乱窜,应该为它们找到一个合理的归宿,那就是“大事纪略”。

“大事纪略”是志书正统体裁,即纪事本末体的大事记。大事记体裁只有两种形式,一是编年体的大事年表,一是纪事本末体的大事纪略。首轮志书出现两体并用的设置,“大事记”之下分:“一、大事年表;二、大事纪略”,效果很好,尤其“大事纪略”,用一个个专题记述的形式,将一地重大事件系统反映出来,就变成类似《资治通鉴》那样“以时间为纲,以事件为目”的通史,很受读者欢迎。这样的“大事纪略”体裁没有争议,编纂也容易,既然已列出几十个至上百个“专记”,将其移至“大事纪略”,正好解决了“专记”的归属问题,还以“专记”体裁的本来面目——“大事记”,消除了重梁架屋的“专记”。如前所述,《衢州市志》的“专记”已经部分归入“大事纪略”了,那么,放到“大事纪略”的“纪”就不要多此一举地再称“专记”。折腾半天,这些“专记”不需要到处游荡,而应当守住本位,认祖归宗“大事记”。

(四)篇章之末的专记改为附录

将篇章之末的“专记”改为“附录”,严格意义说这个问题不是改“附录”,而是恢复“附录”本来面目,因为“附录”是志体七大常规体裁之一,篇章之末的小“附录”是正宗的“录”体,早就有这样的体例设计,只是二轮修志中,盲目创新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地将很多篇章之末的“附录”改为“专记”罢了。篇章之后的“专记”最好处理,只要资料丰满内容充实,形式又归类在本篇章中,就直接在本篇中增设章节记述;实在不够增设章节的,就作小“附录”处理,不需要照猫画虎反类犬,再翻什么花样设“专记”了。

纵观几千年的编史修志历史,体裁创新是很困难的,24史编来编去,就是纪、表、志、传四大体裁。方志定型千年以来,也只是在史体基础之上,慢慢创立了述、记、志、传、图、表、录七大体裁。体裁不等于体例,我们鼓励创新,是创新体例,创新内容,而不是伤及本体地创新体裁,将刊物、年鉴体裁拿来创新志体,志非志,记非记,只能事与愿违,破坏志体。面对“特载”“专记”逆势而动的状况,我们要坚定维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文件的权威,大声疾呼:慎用“特载”与“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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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34X(2016)02-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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