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特点分析

2016-02-02 05:43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6
中国民族博览 2016年4期

张 海(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6)



20世纪50年代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特点分析

张海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6)

【摘要】20世纪50年代,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与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的改革既有共性,又由于云南各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独特性而具有个性。本文将在简要叙述云南少数民族民主改革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来分析其改革特点及其对云南少数民族社会的影响。

【关键词】云南少数民族;民主改革;上层人士;民族识别

20世纪50年代初期,云南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社会环境复杂多样,在进行民主改革时,云南省委根据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和指示,以及民族工作“慎重稳进”的指导方针,把全省划为邻近国境线的边疆地区和内地两大类别。而在改革具体实施过程中,为了贯彻“慎重稳进”的方针,还划分出了云南边疆和内地之间的“缓冲地带”。基于云南省省委提交的报告,党中央制定了云南民主改革的独特政策,即分内地、“缓冲地带”和边疆地区的改革路线。在这些政策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显现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独特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改革形式多样性

土地改革是云南民主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民族成分、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土地改革在云南采取特殊的方式。在云南内地,土地改革的方式与汉族地区几乎没有差别;“缓冲地带”的民主改革较内地温和;在边疆地区则采取了和平协商或直接过渡不改革的方式。

第一,云南内地和“缓冲地带”的土地改革。云南内地的土地改革的特征和方式是以发动群众为主,其方式自下而上的,土地改革以发动阶级斗争的形式进行。对缓冲区的土地改革,在政策及具体工作中采取比内地山区更加温和的方式进行。如“只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耕畜、农具以及多余的粮食,不追底财,不分浮财。”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虽然在政策宽严和斗争的激烈程度上缓冲地区和内地有所不同,但是改革的方式一样,即“开展群众运动,采取群众斗争”,这种方式与边境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完全不同。

第二,边疆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和直接过渡。当时所指的边疆民族地区,包括28个县,12个版纳,6个区,约220万人。根据边疆地区的特殊情况,1954年11月16日云南省省委向党中央提交《中共云南省委目前边疆改革问题向中央的报告》,提出在边境地区实行“和平协商”的改革方针。1955年1月云南省委决定第一批试行“和平协商”土改的地区为河口、江城、双江、镇康、澜沧县及大雪山地区。和平协商的改革方案首先在云南实行。

“和平协商”主要采取的方式是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之间进行协商,即在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团结各族劳动人民和其他各阶级人民,团结教育与群众有联系的领袖人物,采取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的方法。”在边疆少数民族的改革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采取了与内地山地及其缓冲区不同的改革方式,放弃了“放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斗争”的方式。因此对于这些地区,改革的方式是“直接过渡”。直接过渡主要是在景颇族、傈僳、独龙、怒、德昂族,涉及现在的8个州(市)、24个县的地区。通过艰苦的工作,民族间的矛盾基本上消除,某些剥削因素基本消除。“直接过渡”政策的实施,成功完成了部分处于原始社会的少数民族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过渡。

从1955年1月开始至1956年底,除了滇西北藏族地区外,140万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和平协商的土地改革。从遗留的历史资料来看,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是成功的,这不仅与改革时期采取的特殊方式有关,还与改革之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有关。在时任云南省委边工委领导人孙雨亭在云南省边疆地区合作化会议上的总结发言稿《关于云南民族地区土改后办社的方针问题》中,显示出对改革之后发展生产的高度重视。改革之后,在云南发展了群众可以自愿参加的互助组;在一些农民不愿意加入互助组的地区,还开办了合作社。在总结报告的过程中,孙雨亭还指出了过度办合作社带来的社会问题,这些反思和实践为民主改革之后云南社会的发展产生的积极了影响。

二、对民族上层人士、地主的宽松政策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区别于一般民众,在少数民族中占有一定的田地、资源、生产工具或有一定权力的人。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绝大多数是封建主、奴隶主的政治代表,有一些是阶级分化不明显的民族中的部落领袖,因此这部分人的范围比较大。在整个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基本奉行的原则是不侵害这部分人的利益。

认识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在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制定民主改革时期对其宽松政策的基础。“近百年来,在进行反抗帝国主义的斗争中,一些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有一定的进步作用。他们与本民族既存着阶级斗争的对抗性的一面,又有传统的民族关系联系的一面。”“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是民主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因此,民主改革不仅对其采取了宽松的政策,还将其放在一个及其重要的位置上,基本不损害其利益,并积极引导其为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1951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内地民族杂居地区土地改革的若干规定(草案)》,其中,对在民主改革中如何对待地主做出了安排,即:对于居住在同一地区的少数民族和汉族地主区别对待,对少数民族内部的地主有较为宽松的对待,在斗争方式上采取协商调调解或者法院起诉的办法,对于两个少数民族之间的土地,更应该经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对少数民族中有少量出租土地、及集体出租者,应该加以额外的照顾,对这些土地以基本不动为宜;对少数民族中的富农,不论自耕还是雇人经营或者出租部分,应予以全部保留。从这六个土地改革的原则就可以很清楚得看到,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地区上层的政策是较为宽松的,因此在整个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主改革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生活水平比起汉族地区的地主等要好很多,他们的生活水平变化不是很大,本着“若干人物在土改后应当养起来的要坚决养起来”的思路,大多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在改革中损失较小,并在改革后得到了国家的照顾。在建立民族区域自治选取自治区领导人时,也是从之前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中选择,这也是将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和管理纳入到了国家的视野之下,他们的身份变了,但社会地位并没有多大的变化,这也是民主改革能在少数民族地区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民主改革与民族识别同时进行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体现民族平等,党和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开办民族学校,发展民族文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政策和举动是进行民主改革。民主改革是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体现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础,但在进行民主改革的时候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民族识别,因为如果搞不清中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民族的成分不确定,就会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就像民主改革一样,民族识别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有需要,但自己解决不了,需要国家出面帮助解决的一个问题。党和国家认识到这一问题,在对少数民族进行民主改革的同时,对其进行民族识别,二者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

从1953年起,民族识别就提上了民族工作的日程。由于云南的情况较为复杂,所以民族识别的工作很艰巨。黄光学等人在《中国的民族识别》一书中认为:“在云南的260多个民族名称中,只有少数属于识别其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的问题,而大量的则是属于民族支系的归并,确定其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其他少数民族的一部分的问题。”1954年,中央民委派出云南民族识别调查组,对彝族、壮、傣族、哈尼族等支系进行归并和识别的调查研究。1955年到1957年民主改革深入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这时的少数民族识别重点也转移到了之前未识别或者未归并的民族。这些民族大多分布在边疆或者社会经济落后的山区。如:本人、攸乐人、水户、撒人、洋、阿里、等70余个少数民族或者支系。民族识别的基础是当时倡导的田野调查方法,详细的田野调查为民主改革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因地制宜、因民族制宜的改革政策的运用与进行少数民族识别的专家学者密切相关。

四、结语

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过程中虽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回顾历史,从总体上来看,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是成功的,它不仅促进了社会形态的转变,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还为当今的民族工作提供了历史经验。在民主改革中,从中央到地方奉行的都是“慎重稳进”的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改革的路线由下级通过调查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再向上级汇报,得到上级的批复之后再执行。因此,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改革实质上是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因而在改革中能够做到因地制宜,保证改革对少数民族同胞的利益的伤害降到最小;在改革中,中央和地方都认识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因而对其采取了宽大的处理方式,不仅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还保护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同时,改革的过程也是对少数民族社会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这一经验对于当下处理民族问题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张海(1977-),男,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2009级民族学博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