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问题的类型解析——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①的视角下

2016-02-02 00:57赵幼鸣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解析

赵幼鸣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湖南 长沙 410138



投诉问题的类型解析
——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①的视角下

赵幼鸣1,2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湖南长沙410138

摘要: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投诉问题是困扰司法鉴定工作正常开展和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广大司法鉴定人员亟待想解决或减少的一个迫切性问题,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必须对投诉问题有针对性地去了解,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解析其出现的类型。研究从三个方面来解析投诉的类型,并对每一种类型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指出其产生的原因所在,以求有所改变,使投诉问题得到有效的减少。

关键词:司法鉴定;投诉类型;解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对于一个鉴定意见或过程,鉴定双方基于某种或多种原因,产生了在认知上的差别而引发的一种投诉。司法鉴定工作是一个实证工作,它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但它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服务,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科学的技术工作,也就是说,它是利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科学仪器来进行的具有法律属性的活动。所以,它是一种新颖的法律服务,因此,对它的投诉问题多且复杂,分析它,解析它,也就自然成了题中之义。

一、投诉问题的类型

对司法鉴定投诉由来已久,是伴随着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而出现的,有司法鉴定就必然会有投诉问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对投诉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诉提出有针对性的办法来进行解决,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好投诉问题,从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良性发展。

笔者根据自己从事多年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对所遇到的投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归类,认为投诉从其效果上看分为: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从针对的对象上看分为:主体投诉、程序投诉和实质投诉等。

二、类型的解析

(一)有效投诉与无效投诉

有效投诉,是指由于机制的缺陷、流程的缺失、人员的因素等主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投诉。这类投诉往往是因为鉴定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没有达到客观、公正的原则,是有毛病可挑的一类司法鉴定,是通过其他途径可以得到客观事实的一类司法鉴定。这是我们要面对并要认真解决、设法减少的一类投诉。

无效投诉,是指由于法律的缺失或当前技术手段达不到要求或当事人心理预期有落差等原因造成的投诉。这种投诉要么是在当前形势下根本无法马上解决,如法律的缺失、仪器设备无法达到的程度;要么是根本无需解决的投诉,如当事人心理预期的落差引起的投诉。这类投诉往往无人为主观上的差错,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或认识不足造成的,对现有的鉴定意见和鉴定机构或人员无实质性的帮助,对这类投诉主要是做好解释工作,较容易化解。

(二)主体投诉、程序投诉和实质投诉

1.主体投诉,是指对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机构与人员(自然人)的投诉。司法鉴定主体是指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和机构,包括司法鉴定工作的启动主体、实施主体和审核主体。其中最主要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自然人),这是因为按照司法鉴定的规定和要求,司法鉴定工作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要实事求是,要对所做出的鉴定意见负责,而司法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进程的唯一具体实施者,只有他们才可能达到和符合司法鉴定的规定和要求。然而,由于现行的政策法规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准入的规定过于宽松,门槛较低,而且鉴定机构的管理又欠规范,特别是对于那些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个人缺乏有效明确科学的监管措施,只有准入标准,而无淘汰机制,加之,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没有涉及鉴定的启动、实施、报告的形成、审查发放及终止和重新鉴定等各个环节的标准鉴定流程,鉴定人往往按个人的固有的习惯程序来进行鉴定活动的行为屡禁不绝,因而使得在整个投诉问题上对主体的投诉比较多,而且很多属于有效投诉。

2.程序投诉,是指对整个司法鉴定工作的某一环节或流程进行的投诉。司法鉴定工作是一个科学的实证工作,是有严格的科学的程序规定的,是有固定的规范的方式方法所要求的,司法鉴定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进行,否则就会出现问题甚至错误。然而,目前由于各种方面的原因,特别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已成为不少司法鉴定人员的通病,他们虽然抱着“科学鉴定,公正服务,客观公平”的宗旨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但往往没有重视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性,他们往往将鉴定活动看作一个纯技术活动,对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缺乏证据意识,重结论而轻程序,没有真正意识到鉴定活动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对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往往认为只要专业知识运用得当,意见结论得出无差错,司法鉴定工作就算完成,就不怕投诉。殊不知,正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处理不规范,导致整个工作出现瑕疵,被当事人以此为由变相投诉,最终成为有效投诉,使得司法鉴定工作前功尽弃。我们知道,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对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的认识是日益了解,当事人面对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总是想办法来极力寻找鉴定工作的各种不足或毛病。对结论,由于他们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水平往往挑不出毛病,就会把关注点放在司法鉴定程序的符合性上,极力捕捉司法鉴定人及机构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时的漏洞,以达到推翻或更改鉴定意见的目的,以获取自己在诉讼中的利益。对于这类投诉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防范,减少问题。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委托受理程序、实施程序、文书出具送达程序、材料保管程序、出庭程序、审查程序等。

3.实质投诉,是指对鉴定意见的投诉。鉴定意见往往涉及到诉讼活动中多方当事人的利益,被鉴定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无视客观事实和鉴定程序规范,单纯要求鉴定人员从其主观愿望和利益考虑,一旦鉴定意见不能满足自己的私利,便心理失衡,为争取自身利益,难免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甚至进行恶意投诉。在这中间,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以重新鉴定及多次重复鉴定为多,同一案件,经过数次鉴定,鉴定意见不一,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了严重质疑。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

对此,一是各鉴定机构要树立客观、公正、科学的理念来进行司法鉴定;二是不能打“价格战”“回扣战”;三是不能互相拆台、互相指责;四是要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五是构建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模式,共同来搞好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投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投诉的形式和类型也是多方面的,认真解析其类型,针对鉴定投诉的共性原因,并结合个别具体案件的投诉情况,因势利导,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对投诉的公正、公平、科学的解决,建立起有效的投诉防治机制,减少投诉的发生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注释]

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鄂晓霏.司法鉴定投诉的原因分析[J].中国法医学,2013,28.

[2]赵幼鸣,黄娟娟.关于司法鉴定投诉问题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188-190.

[3]赵幼鸣.浅谈重复鉴定[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1):105-108.

[4]林少平,苏军,刘满.当前形势下我国法医司法鉴定投诉问题思考[J].医学与社会,2013(9):70-72.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95-02

作者简介:赵幼鸣(1964-),湖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教授,主攻方向为刑事技术和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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