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忠臣 张 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1
实用新型引入创造性审查的可行性分析
仇忠臣张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081
摘要:本文对当前实用新型申请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典型不具有创造性的案例,对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引入明显不具有创造性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详细剖析,证明引入创造性审查是现阶段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实用新型;创造性;初步审查;明显
一、引言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起构成了我国的三种专利保护形式。相较于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费用低、创造性要求低以及审批程序简单快捷等优点,一直受到小微企业、技术更新较快的行业的青睐,申请量一直不断上升。随着申请量的增加,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即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较差。由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即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创造性并不属于实用新型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内容。因此实用新型是否加入创造性审查成为业内争论的焦点,本文将结合实用新型申请及审查现状对加入创造性审查的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作出解析,从而对实用新型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实用新型申请现状
(一)申请量
自1985年实行实用新型制度以来,申请量始终不断增长,1996年的申请量达到1985年的10倍,1997年我国的实用新型年申请量超过韩国位居世界第一,2015年的年申请量更是突破100万件,达到112.7万件,从最近5年的申请量来看,除2014年外,每年的增长率都在20%以上。根据最新统计,2016年1-4月的申请量为40.7万件,增长率达到40.9%。
(二)实用新型申请质量
申请量的数据表明,我国实用新型制度对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为我国迅速成长为专利大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实际上并没有与专利大国地位相匹配。虽然明显新颖性审查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重复授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得以解决,但部分不以保护为目的申请人避开新颖性审查采用了新型申请形式,比如将几份公开专利的技术拼凑在一起,或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若干项公知技术特征以形成新的申请,该种类型申请明显不具有创造性,但在现有的初步审查制度下根本没有有效的手段去抑制,只能予以授权,而这样的专利权显然是不稳定的。下面笔者以案例的方式对几种典型不具有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分析。
【案例一】
1.一种组合式门垫,其特征在于:包括门垫本体,所述门垫本体包括一底座,及设置在底座左侧的门垫,所述底座中间处设有一电子称,所述底座右侧设有烘干机。
经过简单检索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是门垫底座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了电子称和烘干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电子称和烘干机简单的叠加到本发明的主体——地垫两侧,它们与本发明之间没有任何具体细微的结构连接布置关系,也没有在功能上产生任何交叉影响,三种装置本身仍然按照其各自常规的方式工作,发挥着各自的效果,它们堆叠组合后的各装置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关联,整体也并没有产生额外的技术效果,故可以认定本发明属于简单的组合发明,明显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
1.一种半封闭式杯盖,包括杯盖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杯盖本体的外周为具有开口的的杯盖边缘,杯盖边缘相对于杯盖本体向上凸起,杯盖边缘的开口处对应的杯盖本体下凹形成饮用部,饮用部上开有出水孔,位于所述杯盖边缘下方的杯盖本体的侧壁上设有密封圈安装槽,密封圈安装槽内设有密封圈,所述密封圈的材质为硅胶。
经过简单检索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杯盖具有硅胶材质的密封圈,显然二者具有相同的发明构思,即不需要开启杯盖就可以从杯盖表面的开口中喝到水。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食品容器上采用硅胶密封圈为日常生活领域的公知常识。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对技术方案具有任何实质性贡献,同时也没有使得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显然明显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三】
1.一种转换效率高的电池片,包括电池片主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池片主体(1)上设有平行排列的主栅线(2),主栅线(2)之间设有多条细栅线(3),细栅线(3)由菱形通过顶点连接而成,主栅线(2)与细栅线(3)垂直排列成网状结构,所述的细栅线(3)的宽度为0.2-0.4mm,所述的电池片主体(1)设有3条平行排列的主栅线(2)。
经过简单检索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细栅线为菱形、细栅线的具体尺寸数值以及主栅线的数量。然而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并未说明菱形细栅线较其他形状的细栅线能够产生何种特殊效果,且细栅线具体尺寸数值与主栅线数量也仅是众多数值选择之一,同时并未带来其他意料不到的有益效果。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实用新型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贡献,同时也没有使得本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明显不具有创造性。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表现为公知常识,形状、尺寸、位置关系的简单变化,或现有已知部件的叠加,区别技术特征的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最初的发明构思,也不能使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显然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明显不具备创造性。
三、引入创造性审查可能对实用新型制度的影响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然而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当时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初步审查制度中并没有引入创造性审查。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出现了部分申请目的显然不是为了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成果的实用新型申请,例如:IPO上市的需要、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需要、评职称晋级的需要、学生升学的需要、地方政绩指标的需要、更有甚者将申请专利变为骗取资助的生财之道,该类申请为了成功获得授权,就要避开现行的初步审查制度所规定的审查范畴,创造性自然成为首选。然而实用新型引入创造性审查必然会对现行的实用新型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笔者将从审查周期、申请量、审查资源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得出创造性引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可行性。
(一)全面创造性还是明显创造性
相比于发明,实用新型最大优点在于:费用低、审批程序快捷。如果将创造性全面引入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实质上就是对实用新型进行了实质审查,这与实用新型制度的设立初衷并不相符,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先,保护产品的发明专利会改为申请实用新型,原因在于既不需要实质审查程序也不用较长的公告程序就可以获得具有创造性的专利权;其次,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创造性的区分标准,可能会引发授权后的后续问题。相比全面创造性审查,在现阶段实行明显创造性审查的审查方式更为适合,如同现阶段将明显新颖性引入初步审查一样,在审查资源不做大量调整的基础上,保证审查周期同时明显提高了实用新型的授权质量。
(二)申请量
实用新型引入创造性审查后的申请量变化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创造性审查对实用新型申请质量要求变高,导致部分申请人不再申请,从而申请量出现大幅下降;另一种观点认为,实用新型进行创造性审查,导致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相同的专利价值,然而出于费用和申请周期考虑,发明申请会大量转为实用新型申请,从而导致申请量的骤增。上面两种观点看似具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却有其片面性。在明显创造性审查的前提下,审查中只是对大量申请中“明显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申请进行审查,一方面保证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另一方面将会打击部分非保护目的的申请,就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其创造性高度依然低于发明专利,并不会改变其在我国专利制度中的地位。至于对实用新型申请质量要求变高从而导致部分申请人不再申请的情形在初始阶段可能会出现,随着社会公众对实用新型授权质量的认可,“货真价实”的发明创造还是会申请以获得保护。因此,从长远来看,申请量并不会出现大幅的波动。
(三)审查周期
审查周期也是申请人选择实用新型申请比较看重的一个因素,根据专利局的最新统计,截止2016年3月的全局平均审查周期为3.1个月(从申请日到结案)。实际审查工作中,由于审查标准的改变、审查内容的增加,提案周期有可能延长;另外,在审查标准调整初期,审查员需要一段时间适应检索方式、评述方式的改变,申请人同样要适应修改方式、答复策略的改变,上述两种主观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审查周期产生影响,但随着逐步适应上述调整,由主观因素产生的影响将逐渐减小。
(四)审查能力
审查能力对于审查主体来说主要包含审查员的法律运用能力、技术方案理解能力以及检索能力,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对于审查员来说需要提高的是技术方案理解能力以及检索能力,但随着实用新型开始审查新颖性,审查员在这两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一定程度提升。更为重要的是,专利局机检系统的上线进一步弥补了审查员的检索能力不足,部分明显不具有创造性的申请通过机检系统即可以推送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无需审查员进行大量的检索工作,大大缓解了审查员的检索压力。
基于上述分析,现阶段将明显创造性引入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是完全可行的,既不会对现阶段是实用新型制度造成冲击,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实用新型的授权质量。
四、结语
实用新型作为我国三种专利形式之一,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从而导致实用新型申请量的激增,越来越多的违背实用新型制度制度设立初衷的申请严重影响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形象,透过不断攀升的申请量,应关注到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初步审查制度中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只是提升实用新型专利质量的途径之一,其他诸如公众意识、国家激励政策等等都需要不断地引导、调整,中国实用新型不应只被关注“量”,更应在“质”上得到认可。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2010.
[2]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Z].2010.
[3]陈勇.浅论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J].知识产权,2013(8).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64-03
作者简介:仇忠臣(1978-)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