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平,孙 欢
价值观变迁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诉求
廖小平,孙 欢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价值观由一元向多元、整体向个体、神圣向世俗、精神向物质的转变,对国家治理提出了协同治理、民主治理、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的价值诉求。这些价值诉求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规律。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理念上也就意味着对中国社会价值观特别是政治价值观的重构。
价值观变迁;国家治理;现代化
21世纪以来,“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政治变革和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并将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绝非是简单地在字面上将“国家统治”或“国家管理”变为“国家治理”,词语变化的背后反映的是全新政治理念的生成。这一命题正是党对其所领导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科学理论总结,也是党对社会转型时期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做出的积极回应。其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又不得不做出回应的挑战是:伴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刻变革而来的价值观变迁。以改革开放为节点,中国社会价值观从改革前到改革后经历的变迁表现出这样的总体镜像,即从一元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转变、从整体价值观向个体价值观转变、从神圣价值观向世俗价值观转变以及从精神价值观向物质价值观转变[1]。这些转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中国带来了世界经济奇迹、公民意识觉醒、民主政治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另一方面却又使中国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距、人文精神失落、高发的官员腐败、价值与道德危机。虽然这些结果是多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但是从理念层面来讲便要归因于社会价值观变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而开展的政治变革,在政治理念上就是要进行价值重构,包括对社会的价值目标、价值尺度和价值取向等的重构。所以说,“治理的现代化改革,将是一个价值导向调整优先于治理技术革新的过程”[2]。这意味着国家治理将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封闭的、自上而下的权威统治,而是多元治理主体协同的、民主的、法律的、道德的治理。
价值观变迁不是自发的、孤立的,而是由社会转型的大环境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社会的最基本特征是:计划经济、单一公有制、单位制社会结构、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以及意识形态的单一化,而在社会价值观上的表现则是一元价值观。这种一元价值观不仅仅是中国社会的主导价值观,而且还是唯一的价值观。在唯一的主导价值观的统领下,社会不可能产生和存在激烈的价值观冲突,也没有人对强有力的、无所不能的集权政治体制表示怀疑和异议,社会秩序和团结稳定与其说归功于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不如说是来自人们对权威统治的服从。这是因为同质的、绝对的价值标准和普遍的、权威的超越意识强烈要求中国社会必须是大一统的一元价值观,其他价值观——如果存在的话——与主导的一元价值观之间也只有“统治与被统治”、“排斥与被排斥”的关系。价值权威、经济权威和政治权威的高度统一需要的便是整个社会对权威统治的服从。
然而,随着从1978年开始的、被称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发生了全方位的、翻天覆地的变革。其中首要的也是最基础的变革当属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集中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由单一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变;二是在分配制度上,资源分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转变;三是在经济运行方式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些转变概括起来就是,从“一”到“多”的转变。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多种市场主体催生了多元的利益诉求,这为多元利益主体的生成提供了根本动力。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解构了原来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国家主体,各种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得以解放,主体的多元分化在理念上的表现就是价值观的“铁板一块”的状态开始瓦解,多元价值观逐渐形成和发展。
在改革开放前的一元价值观的社会状态中,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是同一的,即国家。社会中的其他一切价值都可以归结为国家的价值,其他一切利益也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利益。而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多元利益主体意味着在国家利益之外,各个利益主体都存在自己的利益诉求,这势必导致价值目标、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的多维化和多层次性,最终的结果就是价值观多元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在国家治理领域,“服从”作为一种核心政治价值的地位开始受到多元价值的动摇,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再难以绝对地统一于国家的利益之下,国家治理的实际承担者——政府已很难单靠“指令”来进行权威统治。因此,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元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转变的过程,是全能国家向有限政府过渡的过程。或者说,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将社会力量纳入治理结构和过程之中的治理转型过程,以政府为唯一主体的政治管理正在走向以多主体协同治理为特征的公共治理[3]。马克思主义通常认为,国家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这一阶段社会出现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以及不可调和的且又无力摆脱的对立面。国家的目的就在于化解社会的自我矛盾和对立面,因此国家不是外在强加于社会且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但是,在强势的权威统治之下,国家和政府凭借其所垄断的政治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异化为“统治与被统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协同治理是多元利益主体针对其和国家主体的“统治与被统治”、“命令与服从”关系所发出的变革呼声,是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更深层次来讲是价值观多元化的必然诉求。这意味着在国家之外的其他价值和利益都必须得到应有的肯定和尊重,政府自上而下的、依靠指令的、“孤家寡人”式的统治必须为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和利益表达腾出空间。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现实选择上,作为国家治理实际承担者的政府在扮演主导角色的同时,更应该搭建起制度化的协作参与平台,与社会一起来审视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那些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以及不可调和的且又无力摆脱的对立面。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就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4](P95)。也就是说,社会重拾建构和谐与稳定的话语权,同国家和政府一道承担起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能与职责。国家主体与社会其他利益主体之间是一种“协作”、“平等”的关系,政府在国家治理领域中的“大一统”逐渐让位于多主体的协同治理。在此治理模式下,政府始终保护和尊重社会的主体地位及其自身的运作机制与规律,同时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居民自治管理、社会自我调节、法律手段乃至市场机制等多种方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从而实现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目标[5]。简言之,协同治理模式是社会价值观变迁在国家治理理念上的反映,同时也是对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的重构,即用“协作”、“自治”对“服从”、“统治”更换。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在我国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一元价值观是整体主义价值观,后来又称为集体主义价值观。集体主义价值观追根溯源可以归结于中国家国一体的历史文化传统,但其最终形成并在中国价值观领域取得绝对主导地位,则是当它与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和单位社会结合起来之后。在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中,集体主义通常被当作是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维护公有制与集体利益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社会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同时,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也要求以集体主义作为价值基础,因而计划经济时代也常被形象地称为“集体化”时代。再者,党政经商学兵合一并肩负着各种政治与社会职能的单位组织更需要“单位精神”——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来维系稳定运行。在这种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指引下,中国社会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社会结构。单位通过成员身份实现对个人的控制,国家则通过控制单位来实现对个人的控制。统治的秩序就是建立在个人服从单位、个人利益服从单位集体利益的基础上,这在政治体制上的表现就是集权政治。因而,在曾经几代人挥之不去的“集体化”时代,“集权”成为了社会政治的核心价值诉求,“治理”就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管理和控制。国家几乎完全占有国家权力和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其他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很难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都开始发生重大变革。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单位社会逐步解体终结并开始进入后单位社会,原来“国家—单位—个人”的社会结构向“国家—社会(包括社区、各种团体和组织)—个人”的社会结构转变[6]。一方面连接国家和个人的各种社会组织得到发育和发展,这些组织不同于以往皆具政治、经济、社会职能的单位组织,而是以契约精神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市场主体。这些市场主体的出现并在国家秩序特别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地位的凸显,使原来自上而下的集权政治渐渐失去了有效治理的社会土壤,社会秩序也开始由单位社会的指令性或行政性建构向基于自由、平等的契约性建构转变。另一方面个人从严密控制的单位中逐渐解放出来,每一个个体都成为了利益主体。社会个体成员对自身利益的清晰意识——同时也意味着对他人利益的清晰意识——使个体成为价值主体变得可能,这使得中国社会价值观的个体特征在多元化进程中变得越来越明显。在个体主体意识的苏醒中,个体价值观不断挤占集体价值观的思想阵地,集权政治的合法性也开始遭受社会的诘难。因此,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我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改革的总方向就是要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就是要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一言以蔽之,“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7](P168)。“民主”是科学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优越性的体现,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群体主体意识和个体主体意识觉醒的基本价值诉求。
民主,也即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权。就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言,民主是公民权利意识和个人主体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对民意的吸纳和公民的参与已经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最主要源泉,忽视和排斥任何民主政治的呼声都是自取灭亡之道。因此,民主治理意味着政府应避免封闭的、自上而下的权威统治模式,引入民主行政的理念和精神,使多元利益诉求和公民权利在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同治理中得到保障。具体而言,民主行政的核心要素包括:第一,在价值理念上,以“社会公正”为其核心价值;第二,在实现途径上,民主行政的本质就是积极、主动的公民以个体或集体的方式广泛且直接地参与到公共事物管理中[8]。“社会公正”的价值导向不同于权威主义,当然也和曾经在中国价值观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集体主义”迥异。权威主义将对政治权威的崇拜推向了顶峰,集体主义则容易抹杀和忽视个人利益使集体成为“虚幻集体”。依据罗尔斯的解释,公正原则包括这样两个具体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力。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性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9](P56)。广泛而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便正是公民应享有的一种平等权力,凸显了国家治理对个体主体意识与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它使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尽可能地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符合公正原则。
在个体主体意识觉醒和个体价值观发展的过程中,又有两种不同但相互联系的价值诉求:一种是用个体价值观的因子对整体价值观进行“建设性”的重构,意图形成全新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使“虚幻的集体”变为“现实的集体”。这种新的集体主体不是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看作是集体利益的有机构成部分,集体也只有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成为必要的集体。另一种是用个体价值观清除整体价值观,以个人权利、个体尊严从根本上拒斥和反对过去那种“见集体不见个体”的虚幻的集体主义。这两种价值诉求无疑是“人民主权”和“社会公正”在“集权”的高压和夹缝中生长并繁盛的内在动力。因此,民主治理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4](P95)。而将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前提条件便是,人民群众主体意识的觉醒以及其个体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主体意识和个体价值观是建立在个人正当利益之上的意识和价值观,民主治理提倡个体价值观并不是要否定集体主义价值观,而是要避免“虚幻的集体”对正当个人利益的否认或抹煞。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为他性、服务性可以弥补个体价值观在为己性、谋利性上的不足,从而找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因此,民主治理一方面是要主张个体价值,维护个人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则是要完善集体,保证集体利益,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进步与个体发展相和谐。
“世俗”与“神圣”相对,而“神圣”总是与宗教联系在一起。中国社会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中国社会不存在像西方社会那样的宗教神圣价值观,尽管传统中国社会也视儒教、道教和佛教为宗教——它们确实扮演着宗教的角色,但真正的宗教神圣价值观在主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中国社会也的的确确没有出现。我们所说的神圣价值观向世俗价值观转变中的神圣价值观,是特指那些“以世俗为神圣”的神圣价值观,也即中国社会被神圣化、宗教化的且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政治伦理价值观,简言之就是一种政治宗教。从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之前的神圣价值观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大跃进、人民公社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治理想主义、革命政治教条理念作用下形成的“理想—神圣”、“革命—神圣”的价值观。“革命”由实践变为人人响应的高调口号,最终成为人们信奉的“理想”,也就是说革命本身成为理想,成为一个人是否具有理想的价值尺度;而理想则被准宗教化和革命化;再加上搞领袖崇拜的造神运动,政治伦理的神圣价值观在文革前后成为了我国社会压倒性的价值观。具体表现为:在国家治理的组织设置上,国家通过“城市单位”和“人民公社”的理想掌握着对社会资源的绝对分配权,排斥性地充当了治理的主导力量,权力的触须盘踞着每一个社会角落,全方位地控制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在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上,长期而持续的群众运动和思想教育使“左”的思想被推到极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口号被神化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标准,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被钳制和禁锢;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上,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和福利制度,以及被理想化的遣农返乡和上山下乡运动,牢牢控制着社会成员的流动。因此,国家治理就演化为以被神化了的“阶级斗争”、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和被革命化、理想化了的群众运动为主要内容的全面的社会控制。
根据通常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进程其实就是世俗化的过程。改革开放开启的世俗化过程首先就是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形成的“唯政治化”或“泛政治化”的神圣价值观进行反思,清理极左政治、斗争政治以及政治挂帅,质疑政治权威,也即进行一次彻底的“政治祛魅”反思运动。于是,曾经那种与人们的现实生活严重脱节的革命化的宏大叙事的理想,在改革开放的市场化潮流的冲击和西方各种文化、思潮、价值观以及生活方式的入侵之下,逐渐变得空洞、失落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理想危机”,而社会价值观便开始由神圣走向世俗化。世俗化价值观的出现使人们不再沉迷于“神圣的理想”和“革命的理想”,取而代之的是“世俗的理想”和“生活的理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崛起民众世俗精神和觉醒的个人权利意识,具体表现为:自利的价值观的形成,人们契约观念的增强,社会的财富观的发展,个人能力观的社会认可和人的自由与民主的诉求[10]。从理想和价值被从“天上”带到“人间”来看,世俗化价值观的出现和流行确实是社会价值观的一大进步。治理体制回到“人间”的表现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雏形开始形成,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正在渐进式的进行。分权政治、平民政治、权利政治在集权政治、权威政治、权力政治的狂澜中萌芽,治理实践对法律治理的诉求变得日趋强烈。
然而,世俗化价值观也容易导致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没落,理想和英雄在社会生活中隐匿又导致了中国社会的人文精神趋于失落以及人们对人生终极价值与意义的淡漠,功利的、世俗的东西被当成了“理想”,被视为是人们追逐和崇拜的终极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改革开放前那种维系社会秩序的既成规则系统的作用力。尽管改革开放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打破了权力的过分集中、家长制、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集权政治的重要构件,但权力政治仍是国家政治的根本特征。此外,虽然党和国家已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治理的重要性,认识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P146)。但在许多地方和领域,改革所设想的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往往依然流于形式,能人治政、能人政府、能人权威成为治理中的主导性影响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缓慢,法制权威在一些地方式微甚至缺失。
无论是在神圣价值观还是世俗价值观的指导下开展的实践活动,领袖崇拜也好、严重扩大化的反右运动也好、极左思想下的大跃进也好、农业学大寨也好、疾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也好,对极端实用主义的迷信也好,对金钱和权力的崇拜也好……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权力对权利的否定、权威对平民的控制、人治对法治的排挤。神圣的国度需要宗教或者宗教化的理想,世俗的国度需要法治或者制度化的治理。前者依靠人们对“崇高”的信仰和对“理想”的狂热保持一种自发秩序,后者却因人们对“世俗”的沉迷和对“功利”的追逐而必须依赖建制性秩序。从政治现代化演进规律来看,建制性秩序必须基于法律治理才能取得持续的、稳定的合法性并发挥强劲的治理功能。法律治理也可以说是法治。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11]。法治的意义在于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核心价值,同时提供实现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权利、效率以及和谐。当前我国法治的这些基本价值是对以往神圣价值观泛滥时期的斗争、权威、平均以及革命等价值的替换,也是对世俗价值观成长时期的金钱、权力等功利价值的批判性反思。在这些基本价值中,“秩序”是最核心的价值,其他价值的实现都以“秩序”为前提和基础。对任何国家来说,国家治理最直接的目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便是建立并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可以说,秩序是整个人类生存、生活以及生产活动的基石。没有秩序,一切公共活动都将陷入混乱。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社会出现的各种错误思想、“革命运动”、社会危机、信仰危机、道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便与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民主政治秩序、意识形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缺失或紊乱脱不了干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就是要在良法所建构的良序的基础上实现善治。善治的基本特质就是依据良法进行治理,重视和尊重公民权力和人的尊严,使公众能以主体身份参与国家治理并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因此,法律治理和协同治理、民主治理、道德治理都不是孤立的,它们相互联系、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精神价值观和物质价值观是针对人们的精神生活、精神世界和物质生活、物质世界而言的,它们是对人们的精神、物质生活领域和生活状态的反映。这两种价值观与神圣价值观和世俗价值观有着紧密的联系:神圣价值观包含于精神价值观,世俗价值观则需要用物质价值观来体现。如前说述,从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将理想主义的、神圣的价值观作为社会主导价值观,人们对崇高精神的信仰远远要高于对物质的追求。在这一时期,精神是高尚的,崇高是圣洁的,物质是卑微的,世俗是污秽的。尤其是在艰苦奋斗的建国创业精神和具有浓厚革命色彩的爱国主义精神的引领下,全社会对崇高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人的精神世界的发展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而对物质生活特别是那种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生活则表现出极重的鄙夷之情。因此,即使是物质匮乏、生活贫困、生产力水平低下,中国社会依然保持了公序良俗,党和国家依然能团结与领导人民群众使刚刚成立新中国表现出强大的、无限的生命力。不可否认,理想的准宗教化、革命的神圣化以及对领袖接近狂热的崇拜是人们流连于精神而忘却了物质的重要原因,但从本因上分析,这是人们对内在崇高和个体德性的自我需要的结果。这种需要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神圣化了的阶级斗争与政治革命所取代,也即被政治化或泛政治化,精神需要演化为政治需要,但其中始终不变的是物质生活、物质价值观依旧少有人推崇,而且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大有超过法律的态势——尽管二者都曾被湮没于神圣的政治革命中。
毕竟“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对物质生活的忽视或者物质生活水平严重滞后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中国社会价值观由精神价值观向物质价值观的转变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也与党的领导集体对社会价值变化规律的科学认识分不开。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提出,“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7](P146)。因此,自改革开放肇始,物质利益和物质价值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正当性与政治正当性,并成为了中国社会人们普遍追寻的重要对象,物质价值观在中国社会价值观变迁史上空前地成为了一种社会基本价值观。不可否认,物质价值观作为社会基本价值观地位的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提供了强大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在这一时期内,国家治理的重心便是经济建设,便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来就自然有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这一发展战略的象征意义和实际意义都在于:政治、社会、文化、道德、环境等都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人们长期受压抑的人性对“物质”的渴望与追求。
然而,中国社会在追逐“物质”——通俗来讲也就是“向钱看”——的过程中,社会转型、政治变革、精神发展开始变得越发滞后,物质价值观甚至出现了替代曾经崇高的、受热捧的精神价值观的趋势,物质价值和物质价值观在中国几近登上最高价值与最高价值观的宝座。这样一来,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渐渐散发出铜臭味,社会空间里随处都充斥着物欲、情欲甚至色欲。在国家治理领域,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从公共政策的制定到贯彻、执行,从党员干部的政绩观到权力观,也开始弥漫着“物”的气息。原本作为手段和工具的“物”被突出、被强调、被崇拜,而本应被当成终极目的之公共福祉却被有意识地忽视。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各级政府和官员对物质价值观的推崇,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GDP的顶礼膜拜,而这种膜拜就是建立在以GDP为政绩考核和价值评价标准的以物质为价值导向的政治制度之上。而在社会公众层面,人们对物质价值观的推崇表现为金钱拜物教在部分社会成员间的盛行,其恶果就是理想失落、精神颓废、价值迷失、道德滑坡、人情冷漠、幸福感遗失等各种社会问题。总的来说,物质价值观对精神价值观的替代,或者说物质价值观与精神价值观的严重失衡,使中国社会的许多领域滋生并盛行了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以及奢侈之风,在法律治理还尚未建构好秩序的地方,人们的道德高地和自发秩序就开始败退失守。对物质的迷恋与对精神的鄙夷以及物质生活的繁荣与精神生活的空虚形成的鲜明对比,是价值观变迁对国家治理有效性的一种讽刺。这种讽刺无法单一地通过多主体协同治理、民主治理、法律治理来根除,而只能重返“崇高”,激发“理想”,收复失守的道德高地,进行道德治理。
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二者之于社会秩序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道德治理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是因为它“不仅是对社会道德阴暗面及其负能量进行克服和消除的活动和过程,同时又是‘益’,即传播先进价值观念,并以这种价值观念凝聚人心,激励和引导人们求真向善,实现价值观再造的活动和过程”[12]。这里的社会道德阴暗面和负能量最主要的就是在不断膨胀的物质价值观刺激下人们对“金钱”、“权力”、“美色”等物质价值的追逐,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危机、道德危机、价值危机、信任危机等。而用先进的价值观念实现价值观再造,实际上就是要求用科学的、先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建人们的信仰和价值:即在国家层面,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来规定社会发展目标;在社会层面,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来规定社会价值导向;在个人行为层面,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来规定个人发展。在某种意义上,道德治理是要在物质价值观泛滥的地方重新肯定和赋予精神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当然,这并不是把精神价值观当成是唯一的、压倒性的价值观,更不是要将“崇高”、“理想”重新宗教化和神圣化,而是要找到物质价值观和精神价值观的平衡点。正如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进步是人生存和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物质价值观和精神价值观平衡是社会稳定有序的必要条件。
无疑,国家治理现代化绝非是一种政治改革的口号,它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同时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相比传统的治理模式而言,具备这样五个鲜明的指标: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即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来进行国家治理;二是民主化,即国家治理必须保障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三是法治,即宪法与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应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并有着高行政效率和高经济效益;五是协调,即国家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一个统一的、相互协调的整体[13]。从这五个方面的指标来看,国家治理技术革新的背后实际上是价值目标、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的调整。协同治理体现的是多元价值主体对“协作”、“自治”价值的肯定;民主治理体现的是公民主体意识觉醒对“人民主权”、“社会公正”价值的确认;法律治理体现的是唯政治化、泛政治化的神圣价值观退位后社会对“秩序”、“法治”价值的重视;道德治理则体现的是在世俗的、物质的价值观泛滥后对“崇高”、“德性”价值的憧憬。因此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理念层面是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必然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顺应时代潮流的价值观的重构,特别是政治价值观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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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孙 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价值安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研究”(14AZX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