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坤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带一路”视野下对基层法院规则治理的展望
王坤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基层法院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承担着重塑现代民族国家、解决纠纷或具体的解决问题以及落实和形成规则或普遍的解决问题的职能。笔者主要通过阐述“一带一路”国家现代化战略的实施对中国基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升、对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的冲击和改变,说明了“一带一路”战略对基层法院职能转变的作用和影响,分析了基层法院规则治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论证了规则治理是中国基层法院基本职能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基层法院;一带一路;规则治理
社会学根据社会的不同性质将社会划分为一种没有具体目的只因在一起生长而发生有机团结的礼俗社会或熟人社会和另一种为了完成任务而结合的机械团结的法理社会或陌生人社会。①后者在当今西方社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每个人像田野里的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都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的清楚有序。当然这些成挑的柴就是指社会团体,是界限分明的。在团体里的人是一伙,有一定的团体资格,享受一定的成员权益且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但一旦丧失了成员资格就得离开这个团体并且同一团体中有组别或等级的分别也是事先规定的。在这种团体格局中,个人对团体而言是分子对全体,因此个人主义滋生并茁壮成长。在个人主义的作用下,同一团体中各分子地位相等且个人不能侵犯大家权利的平等观念和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份权利上控制个人的宪法观念深入人心。因此,以权利和义务的契约理念为调控社会关系利器的法律在这种社会各层面都有了生长的土壤。然而在与这种社会结构不同的中国的礼俗社会或熟人社会中,从基层上看,是乡土性的。所谓的乡土性是指在中国基层,个人和社会通了家。在那里,大家像植物一般落了地、生了根,而后在悠长的时间里从容的摸熟每个人的生活,像母亲对于她的儿女一般熟知每个人的底细并从这种熟悉中形成了一种不假思索且非常可靠的行为规矩—脱离契约基础的社会信用。此外,在这种社会格局中人们不是一捆一捆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一圈退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她社会影响所推出去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而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或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并且这种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社会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进而形成一个富有伸缩性的网络。在这样的网络中,具有差序格局的地缘关系以及为了自己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就可以牺牲族;为了族就可以牺牲国的自我主义牢固地建立起来了。②并且这种格局的社会常常是隔膜的、是孤立的、是封闭的。在这样的社会中,长老统治和无为政治思想严重。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矛盾常常由德高望重的长老出面解决,而具有丰富人生阅历的长老们常常又对于这些邻里纠纷处理的得心应手,并且这种处理的结果通常又为人们所接受并被人们视为正当的事。与之相比,那些寻求法院这种国家公力救济的人们却常常被视为不正当并备受其他人的非议。所以当具有国家系统暴力支持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进入“天高皇帝远”、“沙漠边缘”的乡村时常常被视为外来力量并且这种没有根基的外来力量在“亲亲相隐”、“胳膊肘向里拐”的自我主义牢固束缚的基层社会中常常是力量孱弱的,是“不能穿缟的强弩之末了”。③然而为了保证和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力量向农村渗透和重建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送法下乡的重要性就凸显了出来同时这一时期基层法院的基本职能就被深深地打上了建立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和重塑现代民族国家的印记,即将一个传统的文化共同体的中国改造成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一种强有力的关于现代国家的意识形态并在每一个人的心中建立一种民族国家的认同④。
“一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其是通过新一轮对外开放实现中国经济升级和再平衡的新举措,是通过发展沿路国家拓展中国发展空间、促进地区繁荣和稳定的新战略,对于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深远意义。其担负着探寻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增长之道,实现全球经济再平衡以及开创21世纪地区合作新模式的使命。⑤因此“一带一路”的建设必将带来中国基层社会的经济结构的大变革,将会冲击和改造当前中国基层的熟人社会或礼俗社会性质的同时融进更多现代化与陌生人社会的众多特点,从而将中国基层社会引向法理社会的变化之路。这样将使得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很难进入农业社会、俗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有效运作且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的现代法律有了在基层社会牢固建立并蓬勃发展的根基。同时基层法院重建民族国家的基本职能也将随着一路一带的现代化建设而淡然于一定的时空之中。
然而研究制度问题时,不应当过分看重制度设计者的意图,而要关注其可能的和实际的效果。⑥并且基层法院的制度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累积实践过程中已将其焦点转向解决纠纷(具体的解决问题)和落实与形成规则(普遍的解决问题)。当前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仍是如何解决纠纷而不是如何恪守职责和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其原因是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法律对中国农村基层的统治是相当薄弱的,中国的国家力量无法将自己希冀的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切实有效向下贯彻落实。在这种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欠缺的基层社会中,法官们在按照标准化或规范化的方式开展法律审判活动时常常面临尴尬境地,所以他们/她们不得不在执法活动中大量运用这个人智慧在某些法律之外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处做出努力来获得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而出现当法官一再向当事人解释什么是辩论权时而说出辩论权就是“你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之语句。⑦此外一个纠纷不能彻底的解决或者解决的不够圆满最终这个纠纷会以另一种形式或另一种升级化更加严重的纠纷频繁的出现法官面前。这样不仅给平民百姓带来诸多苦楚还让法官限于无穷的烦扰之中同时也使得这有限的司法资源陷入被用于无效纠纷解决的怪圈子之中进而更加加重基层法院弱执法力的负担,所以导致基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更多的关注不是决定如何更为公正、更符合规则的解决问题而是判决做出后如何执行和如何更有效率的化解纠纷。并且中国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与当地社区有很深的联系并在一定层度上分享着该社区的情感和伦理。这种社区情感使得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不愿意看到没有完全化解的纠纷总是在自己周边发生同时也是这种情感更能唤起法官们真心希冀解决纠纷的横久不变的意志并且还是这种社区情感使得法官将自己判决的实际执行度和社会认可度作为自己日常奉行的经验法则。归结以上原因可以看出基层法院解决纠纷或者具体解决问题的关注点更多是出于基层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性。这种较弱的经济基础使得基层法官在对案件的处理进路、思维方式和解决方法是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他/她们在当地条件的制约和支持下权衡各种可能的救济(法律的和其他的),特别是比较各种救济的后果后做出一种法官认为对诉讼人最好、基本能为诉讼人所接受并能获得当地民众认可的选择。这时,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官职责、有关法律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都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要把纠纷处理好,而此时有关的法律规定往往只是法官处理问题的一个正当化根据或是一个必须考虑甚或是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有意规避的制约条件。此外造成中国基层法院没有将关注点更多集中在落实与形成规则或普遍的解决问题上另一种重要深层的原因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解决纠纷时自觉或不自觉的关注了一些诸如绿豆和黄豆、荤油和素油非常个性化、特殊化的问题。⑧而长期的这种非标准化法律实践和思维习惯就形成了苏力所说的当地规则。而这种当地规则在一个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全国性规则的规则体系被确定为标准之后就都是非规则性的,都是特殊主义的,都是以牺牲规则为代价的,都是解决纠纷的。并且现代民族国家要求规则统一、暴力垄断的性质也让地方性规则失去其正统性。然而社会依然在发展变化之中,作为现代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一带一路”建设在解放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改善基层社会物质条件的同时必然会带来基层法院执法力量的加强,而逐渐摆脱基层社会落后生产力水平制约的未来基层法院的基本职能将会更多关注到规则的治理上来。
法院的规则治理即是通过其专业活动来保证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而仅就解决纠纷而言,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一定诉诸于法院并且事实上民间的大量纠纷都是通过其他诸如行政的、调解的、仲裁的、自救的方式得以解决的。只要其他的决断机构或人与纠纷双方都没有亲疏关系,其决断就未必不如法院公正同时法院也不必然比其他解决纠纷的机构或人更具中立性或有发现事实真相的特殊通道。所以与个别纠纷之解决相比,在现代社会,通过专业活动来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的规则治理具有更大的正外在性。并且“一带一路”的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个重新塑造我们的生活世界和作为世界一部分我们的过程,它将我们每个人在一定程度上标准化了也将我们生活的环境、行为方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的思想感情都标准化、规则化了。只有这时,作为规则的法律理念作为一个因素是起作用的,但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也在起作用,有时甚至会起更大的作用。所以当规则治理的对象本身要有一定程度的规则性仍然是规则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时,现代化过程又推动和促进了法律规则化的作用。由此可见,基层法院规则治理同“一带一路”构成的现代化建设这个大工程不可分离。现代化的各个方面本身的活动都在塑造一个相对而言更为规则化的世界。也就在这一过程中,法院规则治理获得了日益普遍的现实可能性。而中国基层社会在一带一路工程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累积中也将向着标准化、规则化的方向进展,所以基层法院的职能未来会向更偏重于落实和形成规则或普遍性的解决社会问题。
人在完成维续自身生存和繁衍后代的努力奋斗后依然蕴藏着巨大的创造性才能和精力,而这些过剩的力量在没有合理的社会制度来保证个人和群体一定程度的安全时就会消耗或浪费在与邻人的不断冲突中、个人间与群体间的争斗中或时刻警惕和防范反社会分子的挑衅性行为和掠夺性行为中,而无法被用来致力于那些通过合作努力方能实现的更宏大的目标—人类创造文明的集体活动。此时调整社会关系、导引行为模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等在基本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续一个安全领域的规范就有了不可或缺性。而作为这种规范的法律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而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同时对那些受本性驱使去追求统治他人的专制权力加以约束,不让他们进行人身的或社会的冒险活动,并再进一步(在由人性中难以驾驭的方面所确定的范围内)通过稳定某些基本行为,帮助人们将精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文明任务的旅行上。此外,法律所建构的制度性框架,为人们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重任务提供了手段和适当环境,而这些任务则是一个进步的社会为满足其成员的要求而必须予以有效完成的。通过践履上述职能,法律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的渠道,法律也因此获得了自己在文明建设的漫长进程中的不可替代性的地位并且这种不可替代性的需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越发的突显。⑨现代民族国家大多追求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即良法的统治,是一个将良法作为国家的和人民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良法的被普遍遵守和执行的社会秩序。而规则的统治是重要的,几乎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除了某些法律认可范畴(例如军人、妇女、未成年人)之外,在一个国家内,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人们可以依赖的行为规则、人们必须遵循的秩序规则和社会实际观测规则是基本相同的。⑩通过专业活动来建立一套旨在影响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的规则治理是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基层法院的规则治理就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为规则体系,让基层社会的人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有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指引,同时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寻求国家既定规则的救济方式。在大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还提高了司法资源有效化、合理化的利用,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公民和社会行为被规则化、标准化、制度化又能作为规则治理的前提来促进全社会规则治理更进一步、更深一分的施行。此二者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促使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实现。
中国基层法院在现代化的建设中先后承担着民族国家的重建、纠纷的解决或具体的解决问题以及落实和形成规则或普遍的解决问题的基本职能。规则治理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所以,在“一带一路”与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中国基层法院的基本职能更多地向规则治理方向的转变就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广泛地可能性,也是广大国民希望所在。
[注释]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9-10.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7+29+31.
③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9.
④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J].法学研究,1998(1).
⑤“一带一路”的三重使命[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015-03/28/content_2839660.inwen/htm2,2015-03-28.
⑥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1.
⑦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84.赡养案件中,基层法官在一审案件中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双方当事人不厌其烦的解释他/她们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辩论权”.
⑧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90.在赡养案件中基层法院法官主动的提出了赡养费给付形式中的绿豆和黄豆、荤油与素油的具体问题.
⑨[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05+409.
⑩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J].法学研究,1998(1).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99.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7-141.
[3]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J].法学研究,1998(1):1-15[2015-12-17].
[4]“一带一路”的三重使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015-03/28/content_2839660.inwen/htm2,2015-03-28.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197.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05-409.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40-04
作者简介:王坤,男,汉族,河南淮滨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