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韵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TPP背景下延长著作权保护期之合理性及中国对策研究
赵韵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随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正式签署,中国面临着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紧迫国际压力。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国情,全面提高保护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从兼顾私人利益角度出发分析国际形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内保护标准又势在必行。在诸多著作权保护模式中,有限制的续展模式应当是我国现阶段平衡公私利益,缓解内外矛盾的理想选择。
关键词: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著作权保护期;续展模式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是一项综合性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为TPP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其关于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规定是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趋势的重要体现。在此之前,著作权保护期延长只是一些国家的单独行为,所延长的期限也各有差别,而TPP使美国的高标准强行推行到成员国,要求所有成员国将著作权保护期限最少延长至权利人死后七十年,所产生的规模效应对中国现有保护标准形成了紧迫的国际压力。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延长著作权保护期的利弊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我国促进著作权市场健康发展,应对国际经济局势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国延长保护期之合理性分析
(一)现代人均寿命延长
1984年《伯尔尼公约》所确定的“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涵盖作者子孙两代人,而根据现代人均寿命推算,该规定已经无法达到目的,因此需要延长著作权保护期。这个观点表面上非常合理,实则具有相当的迷惑性。法律规定涵盖两代人的初衷是将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涵盖两代人,而非单纯将一个无法产生收益的期限涵盖两代人。应该认识到,随着版权市场化的日益深化,作品的盈利不仅取决于作者的创作水平,而更多地依赖于专业公司的版权运营。在著作权转移到出版者手中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则不能适用“作者终身加死后若干年”的做法了,因为这里已不存在着对作者家庭的著作权利益分享问题。[1]
(二)公共领域知识储备充足
一些发达国家认为经过多年来经济文化的发展,其公共领域的知识已经足够丰富,更长的保护期对于社会公众并不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公众受教育程度普遍提升,人们对文化的需求也突飞猛进。横向来看,人类探索领域的延伸和信息渠道的拓宽提升了人们认识世界的维度,曾经一本字典就可以满足的需求在如今即使一套百科全书也无法满足。纵向来看,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表面上虽然丰富,但就某一特定领域而言,将大量基础性、重复性以及落后于时代发展的知识排除后,真正具有利用价值的知识数量远没有想象中那么乐观。因此,公众对公共领域的要求并不会因为公共领域知识储备充足而减弱。
(三)公众的文化消费能力增强
从理论上讲,当经济水平较高时,人们会有更充足的资源购买知识产品,而不需要像以前那样依赖公共领域。[2]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扩大,而面向高收入群体的文化产品较多,定价较高,广大中低收入群体难以承受,致使文化市场潜在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文化消费。[3]因此,作为平均值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不能客观反映社会公众整体的文化消费能力,广大中低收入的社会公众对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依然会保持较高的依赖度,延长保护期对公共利益势必造成损害。
二、我国延长保护期之必要性分析
(一)防止经济寿命提前终止
为了激励创作,法律所设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通常都长于作品的经济寿命,但是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和版权开发运营的日趋成熟,一些优秀作品具有了更持久的市场盈利能力。小熊维尼这一作品如果没有延长保护期,2006年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当时的价格为1.5亿美元,而通过延长保护期使其价格增到3.5亿美元。[4]但现行的保护期制度会提前终止这些作品的经济寿命,置其可观的未来预期收益于不顾,强行剥夺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结果将是打击著作权人积极性,浪费作品价值,最终仍将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失。
(二)保护我国作品在对外贸易中不受差别待遇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8款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期方面严格以作品起源国的制度为准,这样,那些规定五十年保护期国家的权利人在实行七十年保护期的国家就只能享受五十年的保护。由于历史文化的相似性,东亚地区一直是我国版权的最主要输出地,但美国利用TPP主导了东亚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及贸易规则。在近年来文化软实力提升,版权输出量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如果一味固守五十年的“地板标准”,将不利于维护越来越多的中国著作权人在东亚地区的合法利益,也将导致越来越多的海外版税流失。
三、我国的对策——续展模式
为解决现阶段著作权保护中复杂的国内国际矛盾,不妨利用续展模式所具有的灵活性,在维持现有著作权保护期的基础上规定:著作权人在保护期届满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缴纳续展费可将著作权续展一次,期限为二十年。为防止续展模式产生的消极影响损害公共利益,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
(一)登记
续展模式无疑会打破现行保护期模式的统一性,给交易相对方带来著作权权属长达二十年的不确定性。利用登记的公示效力,有助于防止因此造成的交易成本的提升,降低著作权侵权风险。
(二)续展费的收取
为避免续展模式被滥用以致损害公共利益,可将续展费设定在一个较高的数额水平,从而将大部分无法产生市场价值的作品在保护期届满后及时推向公共领域。而对于超过保护期仍能通过进一步开发为著作权人带来收益的作品,因其在著作权人的控制下有升值的空间,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负担续展费,所产生的社会价值也有利于公共利益,所以法律应当允许。
(三)续展费的利用
续展费的设定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而市场具有盲目性,如果我们仅用市场上的成功与否来衡量一部作品的价值,将导致社会价值高于经济价值的作品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要实现公平,最好的方法不是赠与其续展保护期的权利,因为这样实际上是把本就不被市场接受的作品再次推向市场,可想而知并不能为著作权人带来利益。当市场失灵时,应当通过宏观调控将所收取的续展费用于宣传、开发、出版这些具有较高社会价值但又难以取得商业成功的作品,还可以为著作权人提供适当的奖励或补贴,这不仅有利于保持作者的创作热情,还有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引导公众进行理性的文化消费。
国际局势纷繁复杂,变幻莫测,TPP只是中国面临的无数挑战之一,处在发展中阶段的中国只有戒骄戒躁,立足国情,切实提升著作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才能以自信的姿态参与日趋激烈的国际版权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冯晓青.著作权保护期限制之理论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22(3).
[2]程松亮.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合理性探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7).
[3]李雨峰.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J].政治与法律,2008(4).
[4]郑勇,傅芸.<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2(33).
中图分类号:D997.1;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32-02
作者简介:赵韵琳(1994-),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