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知

2016-02-02 00:57李雪远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李雪远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102206



法律诊所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知

李雪远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102206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教育方法,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以期培养准律师人才。通过法律诊所课程,让诊所学生形成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找到通过实践学习法律的办法。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精神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含义

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

法律诊所课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法律诊所多开设在高年级的主要原因。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通常将该课程设定为专业选修课,由学生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随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指导老师通过各种实践活动,旨在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注重提升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学生们在实践中学习法律,逐渐形成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

二、法律诊所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认知的不同侧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区别

传统法学教育沿袭中国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采用课堂讲授与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传统专业学习中并没有强调这种实践性,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无疑是重大的误区。老师侧重于理论的教授,忽视了法律的实际运用,使得很多学生在毕业后无法马上适应工作,普遍存在实践能力差等问题。中国自古尊师重道,强调老师“传业、授道、解惑”的教学方式,这种理念在课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老师主导课堂,其权威不可侵犯,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诊所法律教育源于西方,具有西方教育模式的特点。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法律课程以实践为基础,充分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其显著特点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占主导地位,老师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教师只是在学生提出问题前,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探讨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怎样去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发现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以课堂实践为例,老师将真实的案件材料交给同学阅卷并让其撰写法律文书。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作为当事人的“准律师”得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所学知识,解决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当遇到不能解决的难题时,方能咨询老师,此时老师才能介入给予学生建设性的意见。

(二)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律师职业技能

作为以后的法律执业人员,在校法科学生还欠缺很多,与真正的法律执业者差距甚大。诊所法律教育的诞生来源于如下一种认识:未来的律师要成长为具备良好素养的执业律师需要一些重要的技能。法律诊所在课程设置上尽量从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出发,希望能借此课程对学生将来的职场工作有所帮助。

根据《麦克特报告》关于律师基本技能的介绍,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具备解决问题、法律分析及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沟通、谈判、采用诉讼或另类纠纷解决办法、律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认定和解决道德难题等基本技能。法律诊所的教师通常是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正如诊所的口号是“像律师那样行动和思考”,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人才。真正接触律师真实的工作状态,观察优秀律师的言行举止,并进而学习、吸收,这是法律诊所能带给学生的真实且具有实效的职业体验和技能培训。在法律诊所课上,老师有意识地训练学生的律师基本执业技能。比如模拟谈判、草拟合同、解决真实案件、组织会议流程、记录会议内容、总结发言等各种学习任务,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可以锻炼学生沟通、工作组织与管理等相关技能。

(三)法律诊所课程强调律师思维

“以委托人为中心”,是指导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强调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一种重要的律师思维。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时时谨记该原则,学会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并立足于理性思考的基础上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在模拟谈判和草拟合同实践中体现的极为突出。模拟谈判是一种新型的授课方式,两组学生作为可能发生交易的双方,接受关键信息不同的谈判背景材料,基于此材料进行谈判达成交易,并就谈判过程分享感受。通过模拟谈判,学生对“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律师思维理解更为深入,作为受委托人应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在确保达成底线交易的同时再去追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一味追求更大的利益导致交易无法达成。

在草拟合同中,如何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核心要务。在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前提下,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的过程,从委托人的要求出发,尽量设置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条款,同时应为委托人防范风险,针对对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予以体现。

(四)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从在校学生开始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就能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以免日后遇见问题时手足无措,让学生们在学习期间逐渐培养起职业尊崇感,认真考虑今后可能遇见的对职业道德的挑战,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就是强调法学院毕业生应具备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与法律职业的宗旨紧密相连,以律师的如下行为表现出来的:举止、诚恳、个性、公平、能力、道德行为、公众服务和对法律、法庭、客户、其他律师、证人以及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尊重”。律师不是天生就有职业道德,这源自律师们的生活经验。学校是学生第一次接触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地方,由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传授对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价值观有重要的影响。

传统文化在当今社会仍焕发着勃勃生机,将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同法学教育相结合有着深远的意义。诊所法律教育从西方引进,带有西方价值观的色彩,其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需结合中国国情,尤其是将中国传统价值观纳入到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中去。指导老师尤其强调待人处事中应注意的“礼”。作为以后的法律执业者,不可避免地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比如处于不同阶层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面对不同的人就要遵守不同的“礼”。我们不仅要注意语言表达的艺术,而且要穿着得体,行为得当,内心要恭敬谦逊,常怀自卑之心。礼仪适当,是一种社交艺术,不是一时刻意为之,应时时刻刻以合乎“礼”的规范要求自己。

三、诊所法律教育认知的途径和方式

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是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特征。“听而易忘,看过易记,做过易懂”,在实践中习得学习法律的方法,会内化成自己的东西,对知识的理解也会更加深刻。因此,诊所课程多设置实践活动环节,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习法律。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学会方法往往更重要,比如在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撰写法律文件、记录工作底稿、学会记笔录、草拟合同、代表委托人谈判、讨论真实案件等一系列实践活动中,活动中的表现、运用的方法、事后的总结等将决定课程成绩,没有书面考试,重要的是学生在实践中习得运用法律的方法从而提升自我。以下从法律诊所课堂的主要实践活动可以窥见一斑:

(一)场景模拟

通过角色扮演,在假想的一定场景下完成和法律相关的任务,这经常见于会见、咨询、谈判、事实调查、庭审等环节中。除了模拟谈判,场景模拟还包括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在模拟法庭教室“开庭”,感受真正的庭审场景,推动法庭程序的进行。

(二)校内法律诊所

校内诊所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范本,在帮助学生从法学院到真正职业的过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学生而言,能够接触到健全而运作良好的管理体系对学生未来发展成为高效而负责的职业者至关重要。诊所有明确的书面规程、值班制度以确保工作高效、责任明确。学生们根据值班表按时到诊所值班,跟踪案例状态、将案例分类、排好日程表、维护文件、接待当事人等都是学生值班时应负责的工作,这也是一名准法律人应熟练掌握的技能。

(三)公益法律援助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为我国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对公益法律援助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专业律师出于成本的考虑,投入公益法律援助的精力十分有限,然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又急需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诊所学生逐渐成为法律援助的辅助群体。诊所学生通常是在校法学高年级学生,已基本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在老师的指导下,在诊所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既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又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

(四)社区法律服务

在特定的社区内,法律诊所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通过社区法律服务,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用通俗化的语言向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既满足了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又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学习,同时也能锻炼学生的演讲能力、应变能力等。

四、总结

法律诊所课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为致力于成为律师群体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十分实用的平台,充分体现了法学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通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法律诊所学生形成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并将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深化这种认知,向合格的法律人不断迈进。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左卫民等.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3]罗伊·斯塔基等.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11-02

作者简介:李雪远(1995-),女,汉族,安徽亳州人,华北电力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