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海亮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
申海亮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期货市场中的强行平仓制度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探究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便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更加科学规范顺利的运用这一制度,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的合法的裁判由于强行平仓引发纠纷的诉讼。我国学界对强行平仓法律性质的理论研究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论文在分析比较各种学说后认为:不管是期货交易所,抑或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行为的依据均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拥有的一种被授权行政权,准确地把握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安排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关键词:期货交易;强行平仓;法律性质
一、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概念
期货市场中的强行平仓制度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有许多原因可以引起强行平仓,大部分原因是投资者的保证金水平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已经不符合标准,然后被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制地减掉相应的交易头寸。关于强行平仓的概念虽然在学术界比较多但是都没有太大的差异,强行平仓简单的来看,是指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发生某些情行之时对期货公司或着投资者的交易头寸给予强制性对冲了结部分或全部持仓的措施。强行平仓是相对自行平仓而言的,是指当持仓者违规时,由持仓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同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①强制平仓是在期货交易时,遇到期货交易者的保证金不能满足其持仓标准时,如果交易者未依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通知准时追加的话,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权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做反向交易,将所得资金补足期货交易者保证金的法律行为。②强行平仓为除持仓者以外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制了结持仓者仓位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斩仓、砍仓。
二、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满足强行平仓的标准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就会采取措施平掉相关的期货合同持仓,这种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是在行使权利还是在履行义务呢?关于这一点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有许多不同的声音,采取何种观点判断其性质,有助于在强行平仓后公平的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损失,有助于避免因强行平仓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
(一)权利说
权利说的观点是从期货公司的视角看待此问题的,此学说支持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③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法律法规为了有效地执行保证金制度,于是将强行平仓划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权利,因此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获得的一种调整期货市场交易风险的法律权利。客户管理其仓位,可以直接知悉其持仓状况,在出现亏损之时,平仓抑或追加保证金均由其依其情况自主处理,若未平仓也即其未行使其法律权利,那么不管出现什么后果都应由客户自己来承担,如果将亏损转嫁到期货公司就太不合情合理了④。这种观点以民法中代理学说为理论渊源,认为期货公司和客户两者属于民法上委托代理合同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期货公司遵照这种合同关系以客户的意思表示完成期货交易行为,客户支付代理费用并接受期货交易的盈亏后果。在期货公司发出通知后,客户未缴足所需的保证金,若期货市场交易行情未出现使客户盈利的转机,这就会使客户的持仓出现亏损,亏损保证金的客户如果此时仍然占用期货公司的资金进行期货买卖行为,这将会侵害到期货公司的权利。综上分析,法律应当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对客户的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的权利,从而使期货公司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违规侵占,同时也维护了期货市场的交易安全。
在学界赞同权利说观点的也不在少数,另外在实务中,依最高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8日,法释[2003]1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此法条中的用语是“有权”,在此也意味着强行平仓是一种权利。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均采取权利说⑤。
(二)义务说
强行平仓从义务说的观点看来是期货公司的义务。原因是由于期货公司是客户的代理人,在期货交易中维护客户的利益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当满足客户与期货公司约定的风险标准或者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标准时,为达到维护客户利益,期货公司应当强行平仓。一方面,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可以防止客户的账户持续出现亏损,这不但使客户免遭投资损失,同时也减少了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期货公司无视和不干预客户账户的持仓状况,这无异于是给客户透支交易开绿灯,但是在此期间无论客户透支数额是多少,期货公司均为客户垫付了资金,若果将来客户破产,期货公司就得自己填补这些透支额。从经纪业务的实际情况看,经纪商为了保护自身资金安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时表现为权利,而行使这项“权利”的限制条件和实质条件是保护客户,因而强行平仓的实质又是经纪商的义务。⑥因此,强行平仓应当是期货公司的义务,这不仅能够对客户尽责更是能够维护期货公司自己的利益,可以说是两全其美。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采用的是义务说。其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可以明确看到此条文中的道义助动词是“应当”,在法理学概念里属于“义务性规范”,这样就能得出结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强行平仓应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三)权利转义务说⑦
这种观点是在对权利说与和义务说两种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比较,结合后而得出来的学说,这种观点倾向于按强行平仓进行的不同阶段来分析,每个过程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不能简单的把强行平仓的性质仅仅认定为是一种权利或者是一种义务。这种学说把强行平仓分为两个阶段,其中在第一个阶段中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是权利,第二个阶段就变成了义务,这也就是权利转义务。⑧此观点具体分析如下:1.权利性质的阶段。当满足客户与期货公司定立的交易保证金风险线的条件时,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后,如果客户没有追加保证金或者也没有自行平仓,此时期货公司采取或不采取强行平仓均可,因为市场行情变幻莫测,也许市场行情又会朝着有利于客户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那么无论强行平仓产生的后果如何客户都应当接受。2.义务性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时必须强行平仓,如果此时再不采取强行平仓的话其所产生的风险将会危及到期货公司自身的权益和其他客户的权益,如果市场行情朝着有利于客户的方向发展,则此阶段就无需进行了,这个阶段适用的情形是当期货公司未在第一个阶段采取强行平仓,而且期货市场的发展行情相对于此客户来说继续恶化,其保证金已经不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保护客户的权益,期货公司一定要强行平仓,在此阶段强行平仓因此具有义务的性质。
(四)权利与义务并存说⑨
此学说主张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兼具权利与义务,因为依法理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相对一致的,不能割裂的。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公司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交易,当客户的保证金出现不足的情况却没能及时补足或者客户不予补足时,期货公司为了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是其正当的权利。但同时,当客户保证金不足仍继续持仓时,实际上占用了期货公司的资金,属于侵权。⑩期货公司是一个为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提供服务的组织,期货公司有防止因客户的行为引发的交易风险扩散到自己身上的权利,这就要求客户必须遵守保证金账户符合约定标准的义务,如果市场行情向有利于客户的方向发展利益,则客户享受这些利益,如果市场行情朝着不利于客户的方向发展,则产生的损失也应当由客户自己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有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否则无权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因此为了确保期货交易的有序进行,当客户继续亏损甚至出现可能穿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具有积极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并存说的基本理论。
我国现今多倾向于以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说为主。国际惯例也是倾向于权利说,并且在国际期货市场交易中,期货公司对启动强行平仓的时间和条件等,都享有很大的自由行使空间,此时的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自主性很大的权利,即便出现爆仓,在强行平仓后的效果都由客户承受,期货公司依旧能够向客户追索。
三、结论
强行平仓是期货经纪业务风险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客户投诉与纠纷的集中爆发事项。准确地把握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便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更加科学合法的遵从这一制度的执行条件与步骤,理清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公平地分配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划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和适时调整各交易主体的行为,避免在实施强行平仓行为后,各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各执一词纠纷不息,即使法院作出裁判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而且这也对司法机关作出正确裁判产生许多羁绊,稍有不慎就会损害到司法机关的权威,更重要的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研究强行平仓法律性质的意义重大,这是解决强行平仓纠纷案件的基础。因此本文针对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所做的研究就是希望能够更好地把强行平仓这一举足轻重的制度的功能发挥出来,达到此制度的设置初衷,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注释]
①袁国际.期货结算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38.
②唐波.期货法论[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264.
③李明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89.
④唐丽.论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3.
⑤<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47条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38条.
⑥何宁湘.强制平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N].期货导报,1996-3-22.
⑦雷艳智.论期货市场透支交易与强行平仓的若干法律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12.
⑧黄永庆.期货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29.
⑨杨振海.期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
⑩杨天甲.浅析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制度[J].经营管理者,2010(18):84.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084-03
作者简介:申海亮(1987-),男,汉族,河南浚县人,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