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虹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前世、今生与来世
高俊虹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雏形已然形成。作为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与生俱来的优越性决定了其在我国行刑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然正处“弱冠之年”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面临着诸多实践障碍,笔者在探寻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历史(前世)及分析该制度现状(今生)的基础之上,合理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发展未来(来世),以期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更加完善并具有更好的实操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监狱矫正
截至2015年底,我国社区共接受并矫正服刑人员约270万人,其中解除矫正人数已达200万,从宏观角度看,我国社区服刑人数呈显著增长趋势,2005年底约3.4万人,到2011年底,该人数猛增至40余万,截至2015年底,该人数又近乎增长一倍至70万。与监狱矫正相呼应,作为非监禁刑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系指在考虑犯罪人的身份特征、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相关因素后,基于该涉罪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较小、社区危害性较弱及可社区矫正的客观评价,将其放归社会并进行矫正的一种措施。社区矫正制度因其矫正效果良好、执行地点灵活等特点而为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者所推崇。细数恒沙,点滴追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之过往(前世),细察当下社区矫正制度之实践(今生),以前瞻性的视角剖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路径(来世)具有极其重要的立法意义、实践需求与价值遵循。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前世
作为舶来品,“社区矫正”于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由“community corrections”翻译而来,一开始其亦被翻译成“社区矫治”。对社区矫正的历史回顾可遵循监狱矫正的发展脉络并考证之,这亦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氏族社会,人们不得不团结起来以对抗自然给予人类的各种挑战,食不果腹的先人就生活在那般和谐且没有犯罪的社会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剩余价值的出现,人的欲望也开始膨胀,伴犯罪行为而生的监狱也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风俗通》中“三王始有狱”之说也恰恰印证了中国的监狱始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历史事实。[1]夏为夏台、周为圜土、秦为囹圄、汉始为狱,尽管不同朝代对监狱有着不同的说法,但其作为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功能没有改变。然与现代监狱矫正罪犯以期其更好的回归社会之理念不同,奴隶社会的监禁则是基于“以牙还牙”的报复理念,封建社会的监狱则与“重刑思想”所共存。
西方“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已逾百年之久,相较之下,刚到“弱冠之年”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看似形如矮人,实则不然。从刑罚执行体制的发展脉络看,其经历了身体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脉络。早期的奴隶制五刑侧重于身体刑,沿用至清朝的封建制五刑中的流刑可视为监禁刑,后随着缓刑的适用,非监禁刑便走入公众视界。据考,“社区矫正”制度最早萌芽于唐代的“留养承嗣”及“权留养亲”制度(《北魏律》)。作为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两大特色,管制刑和缓刑的存在及实践摸索亦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所借鉴,前者发端于解放战争后期、新中国成立前期;后者施行于清末并在《大清新刑律》(1910年)中有详备的规定。到了2000年前后,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开始尝试非监禁刑的适用,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首先对监狱中的女犯施行半监禁刑罚处遇制度。随后不久,河北长安区检察院于2001年下达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份“社区服务令”。近年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步伐日益加快,以《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该制度随之进入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与试行阶段。该《意见》的另一突出贡献就是将社区矫正的内容细分为帮困扶助、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三部分。随后,《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笼统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其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步入了法律确认阶段。[2]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今生
历经数十载春夏与秋冬,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终于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些许困惑。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成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社区接受并改造了大量服刑人员。如前文所述,社区服刑人数持续增加,考虑到我国的监狱一直处于人满为患的状态,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进行矫正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的收押压力。此外,监狱暴力行为不断增加、罪犯的生活质量亦有所下降。(2)社区改造效果较好。于270万人次的社区矫正体系中,仅5000余人在矫正期间内再次犯罪,再犯率极底(约为0.18%),而同期加拿大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率为1%。此外,社区矫正效果较好还体现在重大活动期间并未出现重大问题,奥运会及世博会的顺利举办则是最好的佐证。[3](3)促进了社会矫正工作及工作队伍的发展。从《通知》发布以来,截至2015年底,我国仅2%的地(市、州)尚未设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机构,与此同时,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近9万,志愿者约69万,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可以扩展到所有乡镇。(4)发展了刑罚执行的具体内容。一方面,促进了刑罚执行观念的转变,“花钱买服务”及“惩罚与帮助并重”的理念得以确立。另一方面,《意见》强调社区矫正应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与帮困辅助三方面,其中帮困辅助是具有典型的新时代特色。(5)推动了刑罚制度的深刻变革。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已呈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两架马车并行之势,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亦在一定程度上对管制、假释、禁止令等制度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6)有效合理的吸纳了社会力量。一方面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有待加强,应当引导公众遵循认知—支持—支援的思路对待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催生了大量的诸如心理咨询这样的社区矫正辅助机构,与此同时,还吸纳了大量的志愿者参与其中。(7)合理的节省了社会资源。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物质、人力成本是远低于监狱矫正之成本的,在矫正效果相当的背景下,社区矫正在社会资源的消耗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尚未成熟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迎接希望曙光的同时,也正经历着黎明前的黑暗,换言之,任何制度的构建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社区矫正制度亦不例外。笔者认为,当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存在如下突出问题:(1)机构建制不规范。就管理机关的建设而言,名称不统一和建制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某些地方称为局,有些地方称为处或科,总队、支队及大队的叫法则混为一谈。(2)队伍建设存在明显缺陷。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稳定性较差已然成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细说的还有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争议焦点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以公务员身份还是警察身份示人,警察身份可以赋予社区矫正活动以法律的严肃性,而公务员身份更符合体制的构架。(3)专职社工的发展不足。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之最大不同在于前者依赖社会自身之功能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然犯罪人自身人格修复能力之有限决定了必须依靠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对偏差、犯罪行为的矫正是一项技术活,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是必要的、可行的,而目前我国各地专职社工的发展普遍存在着发展不均衡、职业体系尚未构架及职能划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4)社区矫正辅助机构之建设不统一。该不统一集中表现为名称不统一、性质不统一及职能不统一三方面。(5)物质保障不充足。经费保障不到位和设备保障不齐全等问题亦时刻影响着社区矫正质量之高低。在部分地区,基本办公设备欠缺及车辆配备不足等问题是确实存在的,甚至出现私车公用的情形。[4]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来世
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来,不管是出于对美好愿景的向往,还是基于法律及司法体系之完善的憧憬,笔者始终保持着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并坚定的认为,刑罚体系完善的最终结果就是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相互存在、不分伯仲。问及未来社区矫正之发展方向与完善路径,笔者坚定以下几点:
(一)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并肩而行
通过比较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优缺点,不难发现,社区矫正因矫正成本较低、矫正效果较好、矫正地点灵活等特点而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相较之下,监狱矫正却普遍面临着收押压力较大、监狱暴力频发、矫正环境不佳等现实困难。社区矫正制度的推广与完善不仅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还可以大量的节省社会资源并有效的解决监狱拥挤等问题。[5]伴随着社区矫正理念的普及,社会各界将逐步转变对犯罪人的态度并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故而笔者坚信,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并肩而行之日已不远,甚至有超越之可能,从而改变我国的行刑格局。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特定人群(如行为偏差少年)的刑罚处遇时,社区矫正总是优先被考虑和适用。
(二)加快《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与落实
毫无疑问,加快《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步伐是社区矫正工作及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从当前的立法形势看,《社区矫正法》之草案已经形成,并将其作为第二类立法项目予以规划。事实上,《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上再次确认并肯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更在于该制度的具体化细节将会步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界面。目前,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的兴趣逐渐高涨,认知也越来越丰富,可接受程度也在逐步提高。十八大以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和“制定社区矫正法”的重大议题被正式提出,相关工作亦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与进行之中。这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制度昨日与今日工作之肯定,更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来寄予了厚望。
(三)加强社会基础体系建设
为配合管制、缓刑及假释制度的有效落实,实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这一末端回归社会的制度的构建。本人坚持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来发展必须着
力于社会基础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系统性、繁杂性和不可替代性,确有必要从社会理念转变、基础设施投入及专业人员配置等方面对社会基础体系进行合理建设。转变社会理念是社会基础体系建设之必然前提,事实上,犯罪人回归社会矫正理当以其能被社会所接受为必要条件,传统思想上对犯罪人的排斥心理势必会阻碍社区矫正效果的实现,故而是有必要转变社会理念。基础设施的投入是社区矫正体系建设的基础,犯罪人回归社会矫正离不开必要的辅助矫正措施,如社区服务、心理咨询等,故而理当加强之。专业人员是社区矫正进行永远绕不开的话题,而这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所面临的瓶颈问题。虽然我国有着较为庞大的社区专职人员及志愿人员队伍,但那只是总量上的多而已,经受不起平均。在可预见到的将来,随着社区矫正规模的日益扩大,未来我国专业矫正人员的培养和输出将步入一个高潮,从事社区矫正之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也将随之展开。
[参考文献]
[1]应劭.风俗通义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236.
[2]屈学武.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16-22.
[3]李素琴,谭恩惠.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149-156.
[4]李光勇.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困境与对策调查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4):80-86.
[5]翟中东.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2(04):35-42.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080-03
作者简介:高俊虹(1992-),女,河南邓州人,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