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 曦 金琪斐
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7;2.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19
再论“一物一权”主义
——以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为视角
顾曦1金琪斐2
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7;2.南通大学,江苏南通226019
摘要: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对后世具有重要影响。它崇尚个人自由,并且奠定了“一物一权”这个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法人财产制度为代表的各种社会经济制度对“一物一权”主义进行了突破。如今很多情况下不能用完全、传统的“一物一权”理论对其进行论证。因此,需要对“一物一权”理论进行新的诠释。
关键词:所有权;一物一权;法人财产制度
一、“一物一权”主义
“罗马法的所有权乃是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1]因此,罗马法上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理论得以形成,确立了近代物权法上重要的一物一权原则。而一物一权主义取代了之前的双重所有权。
双重所有权是日耳曼法模式的重要内容。在日耳曼法中,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封建领主的上级所有权和臣民的下级所有权,而在其中处分权并不具有所有权的核心地位,但是,无论实体物是否在权利主体实际、物理意义的掌控之中,均不会逃脱权利主体的精神掌控,双重所有权的世袭性、以及可继承性带给权利人的永久归属感,将实体物与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2]
但随着财产上的自由和人身权利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自己财产支配的欲望更强,所有权观念获得普遍肯定和接受。在社会发展、个人欲望膨胀的背景下,加之土地流转频繁,一物一权主义逐渐取代了日耳曼法的双重所有制。
其一,罗马法的所有权是绝对的所有权,是对世权。其二,罗马法的所有权体现独立、自由的意志。因此所有权人处置财物时,是由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独立、自由的处分。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同时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他物权。孙毅博士总结了一物一权的核心内容:“1、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能否两个物权关键是这两个物权能否相容。3、各个所有权的客体或者不相容的各个物权的客体时能是不同的物。4、只是不相同的物还不行,这种不同的物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即一物。不是物的一部或物的附属。5、把一物理解为一个特定的物、一个有体物。”[3]
一物一权至今都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原则。如在处理一房二卖的问题上,一个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原则,不存在两个主体同时对一个客体有所有权。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程度地挑战一物一权主义的权威。
二、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对“一物一权”主义的挑战
(一)公司法人财产所有制
在罗马法中,又一项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就是法人制度。而公司作为拟制主体,因其有限责任,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接受。随着对公司法人主体的研究,公司法人被赋予了独立的主体资格,即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理论界,对公司法人的财产为法人所有的观点形成通说。股东出资,建立公司法人,公司成为独立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能力。
(二)股东的股权性质尚存质疑
相对公司法人来说,判断股东股权的性质的最大障碍就是“一物一权”理论。
所有权说的观点是: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实现所有权。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方式。[4]
但这种所有权说恰恰是与所有权理论中“一物一权”主义相违背。因为公司作为拟制法人,是具有独立的能力的合法主体,其对财产权享有处置的权利,即公司已经是所有权的主体了,那股东就不可能同样也成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
笔者认为,与其对“一物一权”理论盲点进行指责,不如赋予“一物一权”理论赋予新的生命。因为公司以及公司的财产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做的决策性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公司解散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完全复归于股东,因此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自主性与弹力性等本质属性并非集于法人所有权一身。因此否认整个“一物一权”主义会导致物权理论的灭顶之灾。
三、结论:基于“一物一权”主义的诠释
社会的发展必然会给现存的制度带来冲击,这其实也是法律滞后、不周延性质的体现。而所有权之所以为所有权,“一物一权”是与其他制度区别的重要分水岭。
“一物一权”主义作为所有权、甚至是物权整个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地位不可以动摇。从罗马法开始,所有权的观念就深入民心,每个主体当然地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排他的各种所有权权能。
不可否认,会有新的制度与规则产生,对现存的理论构成威胁。未来的所有权将日益朝向破碎化、专门化、具体化的趋势发展。因此更需要对现有理论进行全新诠释,并且在逻辑上保证整个体系的连贯性、正确性。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8.
[2]马新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J].法学研究,2006.
[3]孙毅.一物一权主义的当代命运[D].中国政法大学,2003.
[4]丁焕春.企业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284.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70-01
作者简介:顾曦(1987-),男,江苏南通人,民商法学硕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金琪斐(1987-),女,江苏南通人,管理学硕士,南通大学财务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