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某车召回为视角

2016-02-01 05:11:07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吴 超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河南 南阳 473005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某车召回为视角

吴超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河南南阳473005

摘要: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由汽车缺陷而产生的汽车召回事件也屡见不鲜。然而,由于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很多缺陷汽车陷入不能合理召回的泥潭,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文结合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深入剖析汽车召回制度不足的原因,及构建汽车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召回制度

2014年下半年,某汽车断轴门沸沸扬扬。7月,某汽车公司声明某车后悬挂断裂并非缺陷问题;8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车悬架问题展开调查;10月,该汽车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召回。在召回方案里,该汽车公司仅采取了在后轴纵臂上安装一块金属衬板,以便在断轴后起到防护作用,并未采取更换独立悬架,也就是所谓的“打补丁”的召回方案。这一举动激化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各地车主掀起了维权行动,规模空前庞大。

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12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到今年1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跨上了行政法规的台阶,但上述汽车公司在某车召回问题上解决的不彻底,又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落后与不完善,构建完善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我们还需更加努力。

一、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概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按照法律规定,对那些因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汽车,由汽车制造者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然后发布召回声明告知召回这些存在安全缺陷的汽车,并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从而消除汽车产品带来的危险。

需要明确的是,召回并不等于退换。退换的条件是产品缺陷极其严重、质量极其低劣、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影响,纠正错误。召回可能会得到退换,但也可能是局部的维修或者改造,部分零件的更换,但也有可能产品本身并无缺陷问题,制造商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以更好的消费体验为出发点,以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品质与说服力而进行的产品召回。

二、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现状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对汽车厂商的信息报告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等相关内容予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满足监管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缺陷产品召回法规的空白和不足,但依然不够。

(一)缺乏专门的立法

在国外,各国都有专门的汽车基本体系的法律,专门规范汽车市场行为规范与秩序,而我国却缺少这种规范性的法律体系,有关产品召回方面的法规也只是分散在部分现行法律中,如《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上法律法规的位阶相对较低,威慑力不够,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落后,没有形成完整的产品召回制度。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政府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干预和宏观调控,监管企业的产品质量亦是政府的职责。在缺陷汽车的召回中,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其监管职责,确保产品召回的有序进行,这就需要对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但目前在我国,关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仅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规定,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各级质检局在权责范围内负责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质检总局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未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范围”进行详细界定。这样虽然形成了多部门相互协作的监管格局,但却缺乏明确的部门职责和具体的分工范围,在汽车召回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影响召回的效率。

(三)配套措施不完备

缺陷认定机构不完备。目前国家承认的鉴定机构仅有20所左右,且仅有极少数达到国家级检验水平,面对我国庞大的汽车市场,仅这几个检验机构显得也太捉襟见肘了;另外,检验机构必须先经过司法诉讼途径才能对外开放,而且必须有法院对样品的司法鉴定,否则该机构的检测则为无效;再加上汽车构造复杂,检验程序繁琐,要求先进的检验设施,而我国的检验设备、检验标准落后,即使出现问题也无法及时检验出来,加之检测结果的得出需要较长时间,大大降低了检测的效率。总体上说,汽车召回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备。

三、构建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借鉴欧美国家汽车召回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增设环保法相关规定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武器。要构建完善的汽车召回制度,必须要有配套的法律体系作支撑。

首先,将规范汽车召回的行政法规提高到国家法律的位阶上来,提高汽车召回法律的权威性。对缺陷汽车的召回、汽车厂商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相关不作为行政单位的行政责任予以规范,增加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提高汽车召回的成本,更好地约束汽车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因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导致的环境问题是有目共睹的,环境保护被世界各国列为汽车达标检测的重点,在完善汽车召回法律体系建构时,应当将环保是否达标纳入到汽车召回范围之内。

(二)明确政府职责,健全政府管理体制

美国、日本等国家负责缺陷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及其法定职责,在其国家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对于负责汽车召回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很笼统的。

要想提高汽车召回的效率,必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健全管理体制。可以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汽车召回工作的国家机构,明确规定该部门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便发生召回事件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汽车缺陷的投诉,在汽车召回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在事后对相关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处理,使我国的消费者在遇到汽车缺陷问题时,能够明确自己维权路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完善配套措施,构建完备的召回机制

构建完备的汽车召回制度配套措施,首先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客观、公正地评估汽车产品缺陷,使评估结果更具中立性、权威性;其次,建立完善的简易召回程序、专门针对那些缺陷认定无异议的召回,提高召回的效率;再次,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监督机制,对缺陷的发现、信息的曝光、公告召回等及时向公众公布,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规范行业协会及消费者组织,鼓励和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与召回的改进;最后,完善汽车召回保险制度,减少销售者的经营风险。

四、结语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起步较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为我国缺陷汽车的召回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但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构建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仍需努力。

[参考文献]

[1]郗伟明.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缺漏及民事责任完善[J].当代法学,2015.3.

[2]朱晓聪.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1.3.

[3]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4]王芳.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22-02

作者简介:吴超(1975-),汉族,河南内乡人,本科,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