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法律程序的研究

2016-02-01 05:11晏子昂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立法伦理

晏子昂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



DNA亲子鉴定法律程序的研究

晏子昂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摘要:亲子鉴定在法医学上的应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南宋时期的滴骨亲法。随着近现代科技的发展,1854年,孟德尔遗传定律的提出为亲子鉴定理论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包二奶”、“一夜情”等反传统现象的出现使亲子鉴定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得到广泛运用,它不但是只涉及生物、化学、医学的技术,同时也是涉及法律、社会、家庭、伦理、道德等因素的社会问题。因此,在运用亲子鉴定技术时需要完善的法律程序进行规范。

关键词:脱氧核糖核酸;亲子鉴定;伦理;程序;立法

一、引言

三国时期便有“亲者血气相通”的说法。南宋提刑官宋慈根据办案的实践著成《洗冤集录》,提出将血液混合,观察是否相融合来判断亲子关系。现代法医学家认识到滴血认亲的实质是交叉配血的凝血反应,其科学性遭到否认,于是寻求一种科学的鉴定技术,DNA亲子鉴定便应运而生。

DNA(脱氧核糖核酸)分子中存在一些特定片段STR(短串联重复序列),其杂合度高,等位基因多,是目前最常用于亲子鉴定的序列,且在生殖过程完全遵循孟德尔遗传分离定律,是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二、亲子鉴定的应用

(一)公安机关在解救被拐卖儿童时,将被解救的孩子与DNA数据库进行比对,从而认定其生身父母。

(二)由于医院管理疏漏等原因,抱错婴儿的新闻偶见报端,亲子鉴定可以用于寻找自己的亲生骨肉。

(三)生父不愿认领私生子女时,可以申请对其生父进行亲子鉴定,使私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四)为了确认子女是否亲生而运用亲子鉴定。除了确认亲子关系外,也有否定亲子关系为目的的。

三、亲子鉴定的价值

(一)打击违法犯罪

近年来,拐卖儿童的案件多发,在前段时间朋友圈疯传“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吁,这体现了民众对拐卖儿童犯罪的痛恨。公安机关建立了打拐DNA数据库以打击此类犯罪。从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来说,其具有其他科学方法无法比拟的优势,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良好有序的发展。

(二)维护婚姻家庭制度

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强化了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也使得父母子女之间由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更加值得保护。证明血缘关系的DNA亲子鉴定技术大量用于实践。笔者认为,亲子鉴定有效地证明了亲缘关系,维护了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于抵制性滥交、性堕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亲子鉴定伦理思考

(一)侵犯知情同意权

目前的亲子鉴定技术已经可以进行单亲鉴定,实践当中,由父亲一方委托的单亲亲子鉴定呈高发态势,孩子的母亲无法得知亲子鉴定的任何信息。这不仅是对知情同意权的侵犯,也是男女不平等的一种体现。

(二)过分重视自然血缘

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形成了强烈的血统观念,纵观世界各大文明,希伯来文明同样重视血统,由于处在亚欧大陆中心,因而包容了西方以感情为基础的家庭观念,他们认为亲子关系应当是社会性的而非生物性的。亲子鉴定只能确定自然血缘,而无法涉及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如此看来,亲子鉴定备受关注是缺乏信任的表现,也使得亲情变得淡化。

(三)漠视胎儿生命权

在众多亲子鉴定的案例中,还有通过羊水穿刺采集胎儿细胞进行鉴定的。羊水穿刺造成感染的风险暂且不论,一旦鉴定结果是非婚受孕,相当部分的当事人会选择堕胎。

五、我国立法现状与域外经验

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主要规范有《婚姻法解释(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亲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等。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亲子鉴定的规范化使用已经引起了立法界的较高关注。但是,纵观亲子鉴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多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其效力上不及法律,且在亲子鉴定的启动条件立法尚处于空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运用DNA亲子鉴定的国家,早在1969年,议会颁布《家庭法改革令》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血液鉴定。可以看出,英国对于遗传学的研究成果表示信赖,并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此后贵族院的判例中确定了“有利于子女”的原则。

六、规范立法的构想

(一)规范亲子鉴定机构

1.亲子鉴定不应该是一项单纯的生命分析技术,而是涉及人身权益的社会问题,因此设立亲子鉴定机构必须通过更为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

2.亲子鉴定因人为疏忽导致错误结论的因素中占比最大,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管理机构,实施鉴定人员准入机制,负责组织资格考试和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定期培训和考核,以规范从业人员的素质。

3.错误的亲子鉴定将严重侵犯到当事人的各项权益,而对于鉴定人的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尚处于空白。建立追责机制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约束鉴定人。对于过失错误可以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故意出具假的鉴定报告则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确立亲子鉴定原则

1.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家庭关系纠纷中,子女永远处于最弱势的一方,如在非婚生子的情况下,赋予其生母进行亲子鉴定确定其生父的权利,从而使其生父承担应尽的抚养义务,不仅在经济上,更是对子女情感上的支持。

2.信息自决原则。亲子鉴定无论做出确认或是否认的结论,都将极大的影响当事人的家庭,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委托亲子鉴定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来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其对自身信息的选择与控制。

3.适当干预原则。尊重信息自决为原则,适当干预为例外。事实上很多亲子鉴定是在无端猜疑的情况下进行的,亲子鉴定极易加重夫妻间的不信任感,大数据显示亲子鉴定排除概率仅约为10%,但因亲子鉴定导致婚姻家庭信任危机以致于离婚的比例甚至超过10%,国家公权力的适当干预,可以要求申请鉴定一方提供与他人同居等相应证据。

4.合法合理原则。由于亲子鉴定的不确定性,现行的国际标准要求盖然性达到99.76%,我国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国家标准。并且DNA亲子鉴定意见应当与案件其他证据相关联且被法律认可。另外,亲子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法庭仍需要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在合法的前提下,合情合理地处理好已经产生纠纷的婚姻家庭等社会关系。

(三)建立亲子鉴定启动程序

亲子鉴定的启动程序的立法尚处空白,笔者认为父母双方申请亲子鉴定且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进行亲子鉴定;父母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但另一方反对的或者父母双方申请亲子鉴定但子女反对的,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以及亲子鉴定后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法院或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出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决定,如申请鉴定一方有较为确凿的证据证明且亲子鉴定不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以决定进行亲子鉴定,反之,应当做出不予亲子鉴定的决定;公安机关基于刑事侦查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当由检察院进行审查,如是否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是否有利于被鉴定人、是否有必要进行亲子鉴定等,在得到检察院的许可后方可进行亲子鉴定,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利侵犯公民自由。

(四)亲子鉴定的司法规制

DNA亲子鉴定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医技术,其本身便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同卵双胞胎现象,由于同卵双胞胎所带有的DNA完全一致而无法做出区分。另外,运用DNA亲子鉴定的运用是为了处理家庭纠纷,因此必须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如果个案运用亲子鉴定将会对子女的成长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时,便应当适当做出个案平衡,不能因为拒绝DNA亲子鉴定而推定不存在血缘关系,但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不可能存在血缘关系,如因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没有受孕可能,即使不进行亲子鉴定也可以否认婚生。最后,作为用于诉讼当中的亲子鉴定意见,其取得程序必须完全合法,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才能作为庭审的证据。

[参考文献]

[1]邓学仁,严祖照,高一书.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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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伍鑫.论我国亲子鉴定法律适用[D].华中科技大学,2011.

[4]李学博,丁明霞.我国亲子鉴定中的伦理学问题及对策[J].医学与法学,2015,06:30-32.

中图分类号:D923.9;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20-02

作者简介:晏子昂(1993-),男,汉族,湖南益阳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导师:佴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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