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琳
兰州理工大学,甘肃 兰州 730050
刍议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张 琳
兰州理工大学,甘肃 兰州 730050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对特定领域的发展和国家的综合实力都有正面的影响,而著作权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国家应该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保护权利所有者的著作权。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地规定非法的演绎作品是否享受著作权等问题,这不利于两方面人员的权利,毕竟这些作品不同于已有的作品,改变人员也付出了劳动和努力,所以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可以为国家著作权相应法律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
演绎的作品,主要就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类作品进行内容的改变、语言的改变或者整合之后的作品,但是如果没有得到已经存在作品所有者的允许,这部分作品就被称为非法的演绎作品。
根据对各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进行研究发现,基本上都没有规定非法的演绎作品到底受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相关的研究人员对这个问题的想法也不同。绝大部分的人认为应该适当地予以著作权的权利和保护,而其余的人员主要就是两个极端的想法,即完全认同和完全否定,那么根据分析发现,适当将著作权的权利和保护予以非法的演绎作品,具有三大现实意义[1]。第一,拥有著作权的权利、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可以促进创作人员进行创作,督促他们在改变和整合作品之前,先取得原作者的允许,在依靠改变他人作品之后,自身的能力会提升,日后可以进行全新的创作,但是恶意人员的违法行为将不被保护;第二,予以适当的著作权权利和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原作者的权利,从而使两方人员都得到相应的利益,符合公平的原则;第三,适当地予以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完善当前著作权法律的内容,从而可以促进其更加体现现代性,为我国整体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2]。
(一)制定严格的标准
根据上文中的研究结果和论述,我们明确个别非法的演绎作品,也应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需要按照“适当”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应该用法律的条文予以明确,这也是最先应该开展的工作。一方面,对于无恶意地对作品进行演绎来说,如果没有取得原作者的允许,主要的原因就是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尤其是一些应试作品,认为只要在片尾出标注“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就可以,而一些演绎作品对原作者并没有实际的权利影响,如内容的语言改变,这就需要在法律中,严格规定何种非法的演绎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不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情况,尤其是如果非法的演绎作品已经在售卖、或者在公开上映,并且取得了经济收益,需要予以原作者赔偿[3]。
(二)要重点保护原作者的权利
在适当保护未经允许进行改变内容人员的同时,要重点保护原作者的权利,因为毕竟没有取得原作者的允许,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不对的行为,所以在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的时候,要重点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并且予以他们向侵权人员提出赔偿或者命令停止行为的权利,而对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非法演绎作品、紧急情况来不及取得原作者允许等情况,可以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期限一过即刻停止行为,或者事后再与原作者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允许[4]。
(三)运用完善后的著作权相应法律,加强管理并且注意灵活性
有很多情况,非法的演绎作品也具有独特的价值,而且演绎人员也付出了努力和劳动,那么在应用完善后的著作权相应法律时,要加强管理的力度,严格处罚恶意、故意侵权的人员,尤其是演绎的作品与原作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完全重复内容或者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不完全内容,而对于作品的脉络或者主题来说,如果出现类似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的观念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难免有重复,工作人员要认真地审核,注意灵活性。
总之,予以非法的演绎作品适当的著作权保护,主要的目的是杜绝这种非法的行为,并且鼓励亲自创作,国家和相关人员应该明确具体的标准。除了文中提到的内容外,各政府还要加强管理,并且做好宣传工作,让不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员及时停止非法的行为,提高我国著作权相应法律的有效性。
[1]张艳冰.演绎作品著作权及其归属制度完善研究——以<著作权法>(修订稿)为视角[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32-39.
[2]张颜.论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128-129.
[3]马超.对侵权演绎作品能否受法律保护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296+293.
[4]郑友德,李雅琴.我国著作权制度的生态化路径[J].法学,2015,02: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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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1993-),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