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冲击及其影响

2016-02-01 22:34张琳琳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税法商务纳税人

张琳琳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冲击及其影响

张琳琳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内外商业市场不断展现出无限生机与活力。为了继续适应全球一体化模式下商业领域新标准、新要求的需要,电子商务也应时代而产生,通过结合互联网技术而降低商业成本,增加商品选择种类。基于此,本文将探讨新兴商务模式对于传统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以及一些完善电子商务征税制度建议。

电子商务;征税制度;冲击及影响

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结合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全新商务模式,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商务贸易,并直接结算使用资金,相较于传统商务模式,更灵活、自由。但电子商务本质还是一种贸易形式,仍旧需要通过征税制度来确保其合法性与公正性。在这一点上,它不仅为传统征税制度带来了新税源、新机遇,也带来管理难、盲点多等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于税法制度带来影响

(一)正面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操作灵活、快捷,促进了传统账务管理系统,很多大企业都建立了内部电子帐务管理系统,这一点促进了电子帐务管理发展。通过电子账务系统,纳税机构可以很容易就查到企业开支与收入,进行税务计算管理,这提高了税务管理效率。

由于互联网本身就不受地域因素影响。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地域贸易往来,增加国际贸易,这也从另一方面推动我国税务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球一体化发展。

(二)负面影响

第一、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不同于传统贸易模式,电子商务只需要一台电脑,一台调制解调器就可以就可以享受电信商务服务,进行电子交易[1]。这种商务模式便捷、迅速但是一切交易数据都为电子数据缺乏纸质凭证,一些支付系统虽然会保留交易记录,单电子记录很容易通过木马侵入而被篡改,这无形中降低了交易记录可信度,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而且电子商务交易省去了中间环节,在税收查办方面虽然节省了成本,但缺乏中间人登记管理,也降低了税源监管强度。使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获得交易记录,进行登记监管[2]。

以淘宝为例,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首先买家、卖家都是以虚拟身份进行交易,唯一可以确认其身份的为账户ID,但是账户申请只通过电话号码或是邮箱即可进行申请,这提高了纳税人确定难度;第二在虚拟空间中很难确定双方具体交易时间,这也就不能确定具体纳税时间;最后,淘宝交易只是按照软件设计进行操作并没有具体纳税规定,提高了税源监管难度,这都是其负面影响表现。

第二、影响税收原则。

首先是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影响,现有税收制度都是依照有形贸易制定,一些传统税务制度在虚拟环境下很难面面俱到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一大片法律盲区,直接影响了税负公平原则,第二是对于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尽量使用一切可用资源,并且不影响市场机制有效运行。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模式,不仅其自身缺乏有效管理制度,其相应而生的网络管理、支付、维护系统也存在不足,这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三、电子商务对税法制度带来机遇与冲击

(一)新机遇

首先,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税源。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电子商务模式以其为载体,也含有其灵活发展、便捷易上手等优点。很多个体商家都会通过电子商务来拓展商品种类,加大商业规模。而顾客直接从网上进行商品选择,这其中运用到网页设计、网站维护、物流快递,这些业务都将扩大了原有税收来源。而且,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各大商业、服务业巨头也积极开发网络市场,在提升其竞争力同时,推出新型电子销售或服务模式,这些都是新征税来源。

其次,节省税收成本。电子交易过程可以直接将商品由生产商发送到顾客手中,节省了中间环节。不像传统商务模式需要层层办理,不仅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及经营费用,还使征税流程变得复杂、繁重,征税人员需要需要同时整理多个分税点。而进行电子商务征税点较少,很多税务过程一次办理即可,节省了征税成本。

(二)新冲击

电子商务主要对于税法要素造成以下四点冲击:

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电子商务虽然带来了新税源,但在网络环境下很难确认纳税主体真实身份。以现在最普及的电子商务运用淘宝为例,虽然卖家再注册账户时会进行实名登记,但纳税机构并不能确定其为个人运营商还是组织运营商。电子商务隐蔽性特征对于纳税主体范围带来了冲击。而且大多数网络交易都为跨地域交易,买卖双方属于不同税收管辖范围,这都加大了对于纳税主体监管难度。

第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与纳税人相对应则为征税对象,而我国现有税收管理制度都是依据有形商务资产设定。电子商务商品如一些CD、书籍都可以通过传输、下载等方式获得,无法确定这些资源是接收者直接自用还是又转卖他人,不同处理方法应对不同税种,也有不同征税方法。而电子商务增加了征税对象监管难度,对征税管理造成冲击。

第三,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以数字为载体,一切交易都通过网络进行,没有具体纳税地点,只能通过使用者ID进行追踪监管,不仅增加了监管难度,而且不能提供明确纳税地点。这只是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如果是买家在境内,而卖家在境外,买家进行税务登记时可采取代办制度,这也增加了纳税地点确认。

第四,纳税期限难以确定。依据我国现有税务法规定,纳税期限可随纳税人与税种而改变,主要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交易过程比较灵活,买卖双方不会共同商定统一时间进行交易,这就使得纳税机构很难确定具体纳税义务开始时间,而且以淘宝为例在支付过程中,买家货款支付到卖家收款之间也存在时间差,这对纳税期限判断就会造成影响。

四、完善电子商务征税制度建议

(一)立法层面完善

要想确保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有效发展,就应该为将其与传统商务模式分开设立专门管理法案,方便监察管理。根据不同商品形式进行税务制度确立与完善。首先确立电子商务纳税人信息,在实名登记后要对实名信息进行进一步确定与审查,确定其具体运营地点、运营规模以及运营商品并要求其不断更新自身信息,如规模改制,商品类型、销售模式变更等,确保纳税机构在税务查办过程中能及时掌握准确信息。

第二,对于纳税时间要进行统一规定,应该依据电子商务经济规模确立不同交易记录上报时间,并要求各个电子商务网站进行宣传与监督,确保纳税机构虽然不能及时监控每一项交易时间但是能确定运营商每日交易总数与记录,降低其隐蔽性。

第三,对于纳税地点管理。如果双方都在我国境内,统一规定提供方所在地点为纳税地点,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在各地都设有货仓管理,则以仓储配送中心所在地为具体纳税场所。而对于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管理加入“实际使用或利用地课税原则”避免一些常用国际避税方法,要求只要该数字产品被我国境内个人或是机构利用就该履行我国纳税义务。

(二)执法层面完善

在执法层面,首先应该建立与电子商务具有同样特点的电子登税管理系统,依据纳税人实际所属地编配电子商务营业许可号码,具有唯一性。并且纳税人在登录电子登税系统后要填写实际居住地信息、法人代表信息、工商营业执照、股东成员信息、银行账户、支付方式、商品范围及具体名称等相关信息。纳税机构也要定期进行审查,确定填写信息与实际信息相符合,再继续确定纳税人电子交易合法性。

另外纳税机构应该严格依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按照网络交易记录提供纸质发票,作为保存并对于严格执行此条款纳税人进行奖励,也从另一方面提高其可信度,提高其电子商务竞争能力。

五、总结

随着现代化发展,电子商务为各行各业提供了便捷。通过网络下单,及支付就可以买到所需物品,而且可以再通过网络进行退换。但是这种隐蔽性高又具有较强便捷性的商务模式还缺乏一个明确法律管理制度,对我国传统征税管理造成许多不便。我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1]宋永智.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影响及预防机制[J].当代经济,2016,07:26-27.

[2]许怡宁,孔刘柳.电子商务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研究[J].电子商务,2015,01:2-4.

D922.22;F

A

张琳琳(1991-),女,汉族,吉林通化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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