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协调对策

2016-02-01 06:03刘映江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缔约国冲突

刘映江 姜 薇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协调对策

刘映江姜薇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知识产权的发端可以看出其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然而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一个必然趋势。随着多个国际条约的签订,国际保护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然而,国际保护与其固有的地域性存在着矛盾冲突,唯有通过充分贯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完善国际保护向国内立法的转化才能真正破解这一矛盾。

地域性保护;国际保护;国民待遇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冲突

最早的知识产权产生于封建社会,其最初的形式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而授予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只在发布该榜文或敕令的官员、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便不再有效了。从知识产权的发端可以看出,地域性是其基本特征。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世界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形下,垄断资产阶级试图打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因而一系列国际条约应运而生。这些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1995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TRIPS)。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特点是否会消失”这一问题,理论界历来就有两种观点:一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跨国保护不会导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二是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被突破是可能的。[1]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国际保护的冲突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长期存在的话题。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保护不会消失,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与物权的客体“物”不同,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因而其地域性特点不可能消失;其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大原则之一——独立保护原则,即缔约国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在各缔约国所获得的保护是互相独立的,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地域性消失的可能。虽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不可能消失,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的冲突是现实存在的,那么,这种冲突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

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传统上及其严苛的地域性保护发展为如今的国际保护(TRIPS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标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最大程度上的平等,但在实践中却不可避免地出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矛盾。比如,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内部,TRIPS协议框架下的严苛的保护标准由于无法兼顾各国经济发展存在的客观差距,导致了针对这些国家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引起了当地严重的生产力成

本上涨,给当地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地域性与国际保护的协调对策

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在地域性与国际保护之间取得平衡首先要突破以往严苛的地域限制,其次要将国际保护转化成地域性保护。这二者都不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而是长期实践探索的结果。在知识产权保护走向国际化的新时期,应当着重考量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以及维持内国法、内国经济、国际法和全球经济的协调。

在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的突破方面,笔者认为,国民待遇原则是突破地域性实现国际保护的根本。国民待遇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体现,[2]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突破地域性和协调国际保护的首要原则,也是促进世界经济的交流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的重要方式,同时,其有利于克服各主权国家地域性保护而带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此外,一些国家(尤其是欠发达国家)为了规避本国国内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而增加的生产成本通常采取一系列途径阻碍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首先,利用互惠原则限制国民待遇原则,即针对缔约国之间保护水平的悬殊,实行“利益均衡对等”,在某些方面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其次是由于保留条款的出现,影响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三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以特别的立法形式规避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这种例外规定并非是国际公约的要求,而是某一缔约国国内立法的创制。为了限制和减少这些规避行为,国际组织有必要制定更加具体有效的适用规则从而使得国民待遇原则得到更加充分的实施。

[1]叶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地域性[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97(2).

[2]张文朗.浅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协调对策[J].法制博览,2016(8).

[3]郭祥发.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保护[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9(1).

D997.1

A

2095-4379-(2016)30-0211-01

刘映江(1991-),男,湖南常德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法学专业研究生;姜薇(1992-),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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