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勇
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吉林 磐石 132300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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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不断改变的社会环境使得民法适用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复杂,我国民法典体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的特别民法主要是根据功能分类的,有政策类型、补充类型、行政类型等。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处理好民法典与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是一大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民法典;特别民法;关系建构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结构,有必要深入分析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使之形成一个恰当的系统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一般来说,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主要有重构和解构两种,两种关系各有侧重,也都各有利弊。因此,在建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两种方式的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贴合社会现实,满足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文从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个内容的概况入手,对如何建构两者关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典系统在指挥整个法律体系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其立法基础是罗马法。民典法是一种广泛适用于市场的规则,是所有市场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守则。因此,民法典体系能够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规范市场的运转,也能够通过对实体交易活动的种种规则限制来保证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与繁荣。比如,社会生活中的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就是民法典发挥对国家公权力影响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民法典发挥对私法中民事法律影响力的重要体现。
当前,我国的民法典体系还有很多缺陷,必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问题的改善和空白的弥补。民法典中一些法律条款的合理性存疑,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立法总则。各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比较抽象,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较大的司法解释空间,但也常常引发争议。为此,应当在民法典的完善工作中树立一个总则,综合主体行为、客观规律、物权制度等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各项规定能够相互补充,弥补法律规定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总而言之,民事法律制度在维护国家治安、促进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重视民法典的完善,以法律系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1]。
(二)特别民法的概念
特别民法是私法领域中的重要体现,所谓特别民法,就是指在民法典之外的一些具有特定功能或者针对某一特定部门领域的民事单行法,或是散见于其他法域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讲,特别民法是对民法典的一种补充,但同时也增加了民法典的混乱和破碎,使得民法典难成统一的体系。根据特别民法的功能分类,常见的特别民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补充型。顾名思义,补充型的特别民法就是对民法典中不够详细或者缺失的内容进行补充。由于只是补充和细化民法典体系内原有的法律条款,因此与民法典基本原则并不冲突,也符合其价值取向。而具体的单行立法则主要根据其立法技术和现实需要来决定。随着民法典功能的收缩,特别民法的发展不断强盛,对国家权力的干预越来越多。在特别民法的使用中,必须注意以公民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区分好商事与民事规范,并且区分好民事的实体规则。
2.政策型。政策型的特别民法主要是由国家机构设立的相关特别民法,用以促进某些特定社会政策的贯彻与落实。这一类特别民法比较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较强的人道主义精神。比较常见的政策型特别民法有劳动法、消费者法等等。这类法律往往以受害人为主体,以无过错原则为核心,构成一个归责体系,保护主体的权益。比如消费者法,就能够有效弥补我国民法典体系对消费者这一群体合法权益的忽视。经过长期的实践,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也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将这一广为接受的民事自然法纳入到民法典的体系中,以完善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2]。
3.行政型。行政型的特变民法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私人关系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型特别民法的一大特点在于公法和私法的糅合。同时,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该类型的特别民法还糅合了司法和行政。总的来说,行政管制是法律的核心,对企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其实行双向的制约。这样一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家对企业进行行政管理,承担一定的给付责任,而企业则承担着遵守法律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政府的职能也更多的体现在行政管理的措施上,通过行政型的特别民法来维护公共利益,例如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社会公共安全。
处理好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使两种法律方式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还能够减少两种法律方式之间的矛盾,提高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有效性。总结经验,在构建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关系模式:
(一)技术中立模式
这一关系模式突出了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二元对立关系,主要强调从国家的宏观层面采取措施保证法律体系建构和续造的统一性,从而形成民法体系内部的高度和谐。民法典的法规具有中立性和普遍性,能够在大的范围上限定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等,而特别民法则是以社会政策权变的相关规范为依据,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的对立性。但同时这种对立性在法律功能上能够实现相互补充,民法典可保持其立法的纯粹性,免受公法摆动的影响;而特别民法则可以对具体社会角色的权益进行划分和保护,起到切实的法律保护作用。从经济角度来说,技术中立的关系模式能够塑造法律的自由形态,为经济发展的投资和交易提供相应的法律根据,并且消除因职业或出生而产生的特权。从自治角度来说,自治个性化的民法系统降低了资源分配的功能,也就减少了对政治的干预[3]。
民法典的技术中立强调法律内容的永恒有效性,因此在立法程序、立法范围上更为严格。民法典的原理、规则、制度都都有卓越的品质,是特别民法所不具备的。目前,一些企业在管理手段上糅合了公法和私法,使得公法的约束力大大下降。为此,相关立法机构应该对企业实际应用的法律进行系统的归类,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实用性。同时,为了促进民法典的技术中立,还可以采取减弱所有权、强化物权的方式重新分割、组合债权内容。而特别民法中与民法典相抵触的内容会阻碍民法体系的整合,因此必须从解构和重构两个方面来处理两者关系。
(二)新民事自然法模式
该关系模式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体系中纳入了政策型特别民法,使得民商活动的统一程度得到极大的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也成为了民法关注的重点。因此,民法体系对于社会生活实践有了更强的指导作用。在该关系模式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一些其他的特别民法也可以纳入到民法典体系中,比如环境法可以纳入到入侵发体系中,从而对各民法规定进行整合,提高民法的实用性。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想要纳入更多的特别民法,还有很大的困难。不仅是因为长期以来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一些差异,也是因为两者之间不兼容的地方还有很多。如果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纳入,反而容易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
[1]曹智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6(03):15-16.
[2]许可.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J].法商研究,2015(01):101-110.
[3]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生活世界、价值体系与立法表达[J].清华法学,2014(06):17-33.
D913
A
2095-4379-(2016)30-0202-02
赵勇(1975-),男,吉林磐石人,吉林大学法律本科,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