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婉珊 王蕊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两岸刑事证人范围和证人特免权之比较
许婉珊王蕊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阜新123000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新《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应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证人特免权方面相较以往有较大突破,弥补了之前的立法疏漏,但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台湾地区在确定应出庭证人范围以及证人特免权方面的可行性做法。本文通过对两岸刑事证人范围和证人特免权的立法比较,分析台湾地区立法的可行之处,也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希望可以为大陆地区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证人范围;证人特免权;立法借鉴
一、引言
近年来有诸多学者研究讨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证人范围和证人特免权的规定,批判其规定太过笼统,导致近年来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呈现逐年下降的不良趋势。而且对于特免权的规定也不够具体,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正常有序开展。据此理论界讨论热烈,却也始终没有得出一个可行的结论。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人的范围,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证人免作证等方面都有较为完备的规定,也较好地继承了中华法律文明的精神。研究台湾地区证人制度为完善大陆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视角,本文在分析比较两岸刑事证人范围和证人特免权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完善意见。借此也在诸多学界理论中提出自己的想法,仅供参考。
二、两岸刑事证人范围之立法比较
(一)大陆地区
我国《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了正常一般人都有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187条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警察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出庭作证。其他法条没有特殊规定。
(二)台湾地区
在我国台湾地区,[1]应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主要是传闻法则规定的。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被修正为: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辞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作为证据。依据传闻法则,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否则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此举大大保障了对方当事人的反对诘问权,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但也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法官、检查官之询问笔录;先前陈述不一致的警讯笔录等。
三、两岸证人特免权之立法比较
(一)大陆地区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6条、135条、188条,《律师法》33条,《执业医师法》第22条,《中国人民银行法》14条,《刑事诉讼法》第45条,《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4条,《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5条以及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等都对具有特定职业的人作出了特免其作证义务的规定。
(二)台湾地区
有关证人特免权规定,台湾《刑事诉讼法》作出以下规定:第179条规定以公务员或曾为公务员之人为证人的作证特免权;第180条规定了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近亲家属者、订有婚约者、法定代理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共同被告证人者,不得拒绝证言。第181条规定证人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可以免其作证。第182条规定了证人为医师、律师等特殊职务之人的作证特免权。
四、借鉴台湾立法,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一)应出庭证人范围
相对比台湾的传闻法则: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否则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此举大大保障了对方当事人的反对诘问权。证人不需要作证,只需提供书面材料需要满足:(1)没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影响不大,有书面材料呈庭即可(3)人民法院不认为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三个条件。此规定给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自由裁量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力大小,是否有“必要”作证,也全在法官一念之间,容易造成证人逃避作证义务,证人出庭少等不良现象。而且证人不出庭作证,只需提交书面证据容易出现人民检察院怠于督促证人作证的问题。那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当于虚设,只需走书面材料提交等形式程序,不利于质证环节的进行,侵犯了被告质证辩证的权利。
具体而言可以建议将《刑事诉讼法》187条改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有必要出庭作证,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或是拒绝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词不能作为证据。这样能督促证人出庭作证,提高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次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反对诘问权。
(二)证人特免权制度
参考台湾地区有关证人特免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容易发现我国对于证人特免权的规定笼统且不具体,对近亲属采取“免除”作证而不是“拒绝”作证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对其进行修正:[2](1)职业特免权(2)公务特免权(3)亲属之间的特免权。根据我国国情,近亲属范围应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比较合适。(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3]
五、结语
为解决我国对于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范围和特免权制度上设计的缺漏,也为了更好促进两岸地区的文化交流,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较为合理地确定了应出庭证人范围和证人免作证制度立法上具有可行性,尤其是传闻法则保障了对方当事人的反对诘问权,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希望通过对比两岸刑事证人范围和证人特免权,参考借鉴台湾立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督促学者研究讨论我国刑事证人范围和证人特免权问题,以期完善我国立法。
[参考文献]
[1]罗海敏.两岸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J].证据科学,2012,03:330-340.
[2]赵瑞平.论我国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郑州大学,2012.
[3]赵建新.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特免权[D].苏州大学,2004.
作者简介:许婉珊(1994-),女,福建泉州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