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2016-02-01 16:16陈秋怡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关键词:辩证关系德治法治

陈秋怡

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分析

陈秋怡

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摘要: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问题,是当今社会分歧比较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本文首先对德治与法治的概念进行简单的分析,而后对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由此可知德治与法治存在差异,又相互贯通、相辅相成。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也需要我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德治;法治;辩证关系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分析

“德治”与“法治”是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经常被人们提起和使用的概念,两者似乎浅显易懂,实则至今仍存模糊之处。对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进行定义和诠释,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问题。为此,本文简单区分了“德治”与“以德治国”、“法治”与“依法治国”的含义,以便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德治”与“法治”的概念。

关于“德治”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与我们平日里所说的“以德治国”基本上是同义的,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区分,但是仔细分析这两者可以发现还是存在区别的。“以德治国”侧重运用道德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国家治理,突出道德治理的手段性;而“德治”除了这种治理手段歪还包括其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具体地来说,以道德作为手段治理国家是不同于道德治理成效的,“以德治国”侧重的点在治国方略上道德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德治”除了这层含义,还要包括道德作用所取得的社会成效。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德治”并不同,“德治”包含了道德手段与治理成效。如果“以德治国”单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而达不到道德治理的最终目标,就谈不上真正地实现了“德治”。

“法治(rule of law),即‘依法治国’,是‘以法为根据和准则来治理国家’,是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的普遍根据”[1]。这句话的意思是认为“法治”跟“依法治国”是等同的,然而,这两者有所差别。“依法治国”具有工具性和手段性的特征,而唯有“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意味无人居于法之上,无人处于法之外,才真正把国家权力预设在了法律的框架内[2]。所以说,“法治”相较于“依法治国”而言,在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同时,也表现出国家的良好状态。与“依法治国”相比,“法治”更好更准确地表达了当今社会的治理理念。

二、德治与法治的差异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的形成方式不同

德治是人们在复杂的交往活动中慢慢形成的种种行为准则,经学者们归纳提炼而成的治国方略。法治则是学者们根据社会很多矛盾冲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订和颁布各种法律法规用来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治国方略。

(二)德治与法治的着眼点、适用范围不同

以法律为准则的治理方式是以惩恶来维持社会相应的秩序并供以警醒,而以道德为准则的治理方式则是以扬善来达到抑制罪恶发生的目的。法律诉诸惩戒,其出发点在于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道德诉诸良心,着眼于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治仅仅是治标的方式,可被用于已经经法律改变或调整过的社会关系,还没有或不能被法律所改变或调整的社会关系不适用。道德则为了治本,因此德治适用于社会的所有范畴,可被用于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三)德治与法治的治理方式不同

法治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主要依靠的是强制手段,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是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它明文规定人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因此当人犯罪时就可以根据法律条例进行处决,也因此它无法解决人们内心的问题,比如信仰、价值观等。而德治的贯彻实施则要倚仗人们的道德修养、良好风化、社会道德舆论来保障。德治十分注重培育与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质,它期望通过宣扬良好的社会风气让人们感受到社会的正能量,学习社会的主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四)德治与法治的具体内容不同

德治常以人的义务为本位,要求人们自尊、自爱、至诚、至善、尽忠、报国,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则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位,它以保护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将法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转变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它既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又对人们履行法定的义务进行约束。

三、德治与法治的契合分析

(一)德治与法治两者相互贯通

1.两者产生的社会条件是一样的

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受的教育有所差异,所处的地位有所差别,所形成的观念也是大相径庭,这就造成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也会出现种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人们都期望改变或消除这些不公平的现象,这也就是德治与法治产生的共同的社会基础。

2.两者的治理目的上是一样的

德治以道德来进行教化,法治用法律进行调整,这两者的目的都是推动社会在稳定和有序中良性发展,旨在获得较好的国家治理成效、提高人们的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3.两者的根本内容是一致的

德治与法治均提倡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法与礼的社会中,人们或相互尊重、互助互利,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它们都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建立社会稳定发展的秩序为内在要求。

4.两者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没有绝对界限,道德规范的贯彻实施通常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也需要道德规范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的条文化,就说公平原则,可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许多法律规范就是吸收了道德规范,再形成具体的法律原则。

(二)德治与法治两者相辅相成

法治是德治强有力的保障,德治给法治提供了坚实基础。好比一棵树,没有树干的话大树无法站立,而没有树叶,大树没有生机。于一个国家而言,“法”就是它的树干,“德”就是它的树叶。道德具有非强制和劝导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德治仅能用于引导人们向善而不能制止人们行恶,也就是说,道德是无法惩治妨碍社会秩序或危害人民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此时,法律就以其约束力而被用于强制执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但是社会也不应只有法律来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也同样重要,这就需要社会成员增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并且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能力。道德是立法、执法、守法的基础,我们应通过一些步骤或程序,使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标准法定化,以此形成法律规范反之约束社会成员。法律能否有效实施,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也是很关键的因素,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对执法权力能否公正恰当地运用至关重要。在社会中,道德是人们遵法守法的主观条件,其自觉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法律规范的实施,如果人们罔股法律,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终不成法。

总而言之,不论人们具有什么样的认识,或者人们的认识进步与否,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将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制定科学的治国方略,并运用于国家治理,从而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的良好状态。

[参考文献]

[1]余学明.法治的哲学之维(第1辑).扉页[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

[2]王淑芹,刘畅.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J].伦理学研究,2014.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42-02

作者简介:陈秋怡(1989-),女,汉族,江苏海门人,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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