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来志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新三板转板视角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方来志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摘要: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发展,转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被逐渐提上日程。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转板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必须予以重视。但是,现阶段投资者权益在新三板转板制度中的保护存在较大缺陷。笔者立足于现有的新三板转板制度的研究,探究构建和完善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以期更好地促进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新三板转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构建与完善
2013年12月中旬,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新三板的转板机制。投资者是新三板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关系到整个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在新三板转板的视角下探索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新三板转板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新三板转板的诠释
通常认为,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大致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①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的成立是建设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要使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实现不同层次之间的互动,就必须依靠“转板”这一机制。所谓新三板转板,是指新三板市场中的企业在其他层级资本市场间进行转换的一个过程,当新三板市场中的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转入其他版块的资本市场进行股权交易等活动。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概述
投资者权益是投资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投资利益的手段,投资者权益在新三板转板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投资者权益保护越是充分,就越有利于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完善。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再者,在英、美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投资者保护的程度相当高,保护的程度越高,侧面反映着企业的的价值也相当高,说明经济发展处于良性状态。
二、构建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新三板转板的内在要求
②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参与者,证券市场资金的提供者,证券流动的当事者,也是交易风险的承担者,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数量最多,是集聚人气的重要主体。加强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投资者个人,更加关系到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
(一)投资者权益被侵害常见类型
1.转板企业披露虚假信息
一些企业为实现转板,获得更加多的融资机会或更加宽广的融资平台,故意对公司实际情况作误导性披露,利用投资者获取信息渠道有限空档,来误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致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从而满足企业自身的转板需求,将不利后果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2.中介机构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股票定向发行和场外股票转让应当由具有承销资质的承销商来承销,同时要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介入。因此,在公司艰难的转板过程中,中介机构工作上的某些失职,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产生影响。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深度而全面的审查,其权益的保护同样难以实现。
(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1.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将资本流向监管“死角”
一些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以促进研发,但是这些中小企业通常面临无法获得充分的融资尴尬情况。因为这些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对其投资的风险大,再加上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缺乏,投资者自然望而止步,结果是大量社会资金被闲置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又或者,这些闲置资金流向民间借贷的领域,但是一些民间高利借贷披着合法的外衣又往往处于监管的“死角”,结果乱象丛生,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2.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减少企业转板上市的阻力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转板上市,最直接的准入要求就是资金。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此方面对于投资权益保护不充分,使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缺乏安全感,在投资者感到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就会将资本投放到别处。这些中小企业首先在融资上都达不到要求,在新三板市场转板上市的计划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建立和健全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机制,给投资者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投资环境,投资者的资本才会流向这些中小企业,从而降低这些企业转板上市的阻力。
3.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直以来就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如果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为其提供完善的权益救济途径,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投资者才会把资金投到证券市场,使得一些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从而为其从新三板市场转板上市提供一个稳定的大环境。而投资者的投入也能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反作用于证券市场,推动市场创新,形成良性循环。
三、我国新三板转板过程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套机制的贯彻和实施,往往是各种制度、程序以及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也不例外,需要各项要素相互配合。经过资本市场几十年来的实践,我国在新三板转板过程中可供采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主要有法律规范、行业监管、司法救济和自我保护这四种,基本上涵盖了事前的规范、事中的调节以及事后的救济,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我国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新三板转板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一套较为系统的保护屏障。
(二)新三板转板过程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缺陷
我国现有保护机制虽然具备大体框架,但不是十分具体明确,直接后果就是,这套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显得十分乏力。
首先,在法律规范层面,目前我国尽管已经形成以《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等为纲,大量法规、部门规章为目的法律体系,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这其中的一些规范,有的并不适用于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转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的重要步骤,规范转板制度尤其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并未形成,致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尤其是在涉及具体问题的时候,投资者权益及容易受到损害。
其次,在监管层面,③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是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为主,以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为辅。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对新三板市场进行自律监督。但是,自律监管的效率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所制定的自律规则或行业指引中,有关转板过程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投资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尚未受到充分注意。
再次,在司法救济上,司法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直接关系到权益的保障与否。司法保障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投资者权益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司法保护。而我国对投资者权益的司法救济力度远远不够,制裁力度弱、制度执行不到位、没有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等原因使得我国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几乎丧失了得到法律救济的机会。因此,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司法救济还有待加强。
最后,在自我保护上,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是金融专家,或者熟练地掌握新三板转板中权益保护的知识,大多数投资者金融知识较为贫乏,风险意识不够强,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权利意识不够强烈,不能够自觉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投资权益。
四、新三板转板视角下构建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主要规定在《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而且现有的这些规范大多属于原则性、概念性的规定,在具体个案的中可供操作的空间不足。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将法律的规定具体化,覆盖到新三板转板的各个环节,使得在每个环节中投资者的权益主张均有法可依。同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侵害投资者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完善赔偿机制,明确赔偿标准,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的转板上市,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依据。
(二)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目前,在我国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格局下,新三板市场依旧处于监管链条中薄弱的一环。自201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证监会开始将对股票发行和转让纳入监管范围。2013年《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但实际情况是,行政力量的过于自信几乎忽略自律监管组织的作用。市场上的企业数量之庞大,依靠单一行政力量自然难以胜任,因此必须发展多层次监管体系,形成行政监管-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把中国证监会从直接对企业进行事务性的监管中解脱出来,监督权应只监督下一层级的组织,保留核查权,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中设立监管组织,对企业转板上市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也应当在不同层级建立不同的自律组织,允许这些自律组织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将监管真的落在实处,发挥作用。
(三)完善司法救济等相关制度
一套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能够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及时的救济,体现司法的纠正效能。因此,在新三板转板业务纠纷中没应当强化司法执行力度,贯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完善司法救济渠道,切实保障投资者得到司法救济的机会。此外尝试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对企业和投资者进行调解协商,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避免启动司法程序,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对投资者的适当性培训机制
新三板市场的公开性决定了该市场投资者的多样化,但是投资者之间的专业水平却层次不齐,个人爱好、规模、风险承载力等也各不相同。由此可见,对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进行培训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的方式,能够达到“授人以渔”的效果。在具体的构建中,可以先在和证券有关的基本法律中对投资者适当性培训做出总体规定,再由其他下位法将其具体化,将投资者接受培训作为进入三板市场的一个必要的审查条件。通过设置此种准入条件,激发投资者自主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得其能够在企业转板上市的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和较为科学地评估各种利害关系,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注释]
①刘流.我国新三板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②吴弘.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的立法思考[J].东方法学,2008(2).
③刘宏博.论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D].长春理工大学,2010.
[参考文献]
[1]刘流.我国新三板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2]吴传枝.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之民事诉讼救济[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8.
[3]吴弘.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的立法思考[J].东方法学,2008(2).
[4]刘宏博.论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D].春理工大学,2010.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97-03
作者简介:方来志(1995-),男,汉族,安徽六安人,福州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