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欧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情绪失控者的犯罪发生及对策
李欧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摘要:当代社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越来越广泛。通过对情绪失控者的犯罪发生机制的研究,从紧张理论处罚,阐释情绪失控者的分类及表现形式,并研究了紧张理论的犯罪发生发生机制,从而进一步了解情绪失控者在以紧张理论为基础下的表现方式及犯罪形式。
关键词:情绪失控者;紧张理论;犯罪发生机制
一、情绪失控者的分类及表现形式
个体在某些状况下出现情绪失控,与其说是性格使然,不如说是他们想要实现的目标与社会提供实现目标的途径或手段发生了分离。这些人表现出愤怒、生气、面红耳赤、心跳加速等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不知所措,不能及时找到解决办法,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紧张情绪,轻者会做出道德所不齿和谴责的行为,重者则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罚处罚。
按照个人主义原则,将情绪失控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出于对个人所有的保护,即物品所有权,精神所有权和人权的保护,在这些遭受威胁或者侵害时,受害者会产生一种紧张心理,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类是人们即将拥有或正在追求的遭到侵犯或拒绝。如企业中业绩显赫的销售员被提名作为升值候选人,而最终却没有晋升成功;男性向女性发出约会邀请遭到拒绝;工人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发放;医疗保险在社会成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并未即时生效。这些现象的发生会让出于先占心理的当事人出现紧张情绪,进而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以平复自己的不良情绪。第三类是集体主义下的情绪失控者的犯罪。在宗教聚集地,受地区文化差异,宗教习惯的影响,当不法分子散布损害宗教利益的谣言,唆使个体施行为了宗教整体利益去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出现时,受紧张情绪的驱使,宗教成员在集体主义的影响下往往会采取不择手段的方式来保护他们共同的集体利益。
当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时,社会成员会按照自己的方式采取措施来保护各自的目标利益。根据目标利益损害程度的大小,分为轻度利益损害和重度利益损害。轻度利益损害者,因其遭受损失较小,可以及时弥补,或者即使损失了也并无大碍,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会出现紧张不安情绪,但个体并不会做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是出现短暂的逃避和自我隔离状态。对于重度利益损害者来说,他们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甚至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无法维持基本生计,身处这样窘困状态下的人群会反抗,会不择手段的实现自我生存的目标。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个体想要实现的目标与社会提供的途径不符,由此便出现了紧张或者越轨的失范状态。
二、紧张理论的犯罪发生机制
紧张理论作为西方犯罪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从产生渊源来看,紧张理论可以分为社会层面的紧张理论和个人层面的紧张理论。这两个层面对于解释犯罪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层面的紧张理论
个人财富的多少一般都被大家认为是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志。当今世界,在经济结构的带领下,追求财富已经成了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目标。个人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与犯罪之间存在关联。经济地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经济地位低的人群为了实现追求财富的目标,即使社会提供了适合的途径,人们仍会基于投入少于产出的理论下选择捷径。然而这样的捷径大多都是非法的。追求经济地位并不一定会导致犯罪,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摆脱最低生活标准,拒绝他人的歧视,通过努力工作或者认真学习改变现状的方式并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但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结构激发了人们的欲望和不满足的心理,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为了成为中产阶级的一员,不惜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实现他们的“富人”梦,虽然在这以前他们已经衣食无忧,生活富足。根据默顿的紧张理论,当人们追求的目标与实施手段不一致时,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1)顺从模式。这是一种在稳定的社会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人们既遵从现存的价值目标,也遵守运用社会允许的制度性手段。(2)形式主义。这样的模式下不易发生犯罪行为。形式主义者遵从制度性手段,但是却不接受既定的目标(3)创新主义。这类人接受既定目标但是更愿意运用创新型手段去实现目标。无论人们是追求经济目标还是社会地位,都会因社会未能提供合适的制度性手段而迫使他们出现不合法的行为。
(二)个人层面的紧张理论
社会中的个体受到挫折或者伤害时,易产生紧张情绪;这种挫折可能来自少年时期家人的遗弃,同伴的贬低,缺乏良好的教育等,以致于这些个体对于社会要求理解并不深入,当危险来临时精神紧张,不知所措,产生焦虑,压力,沮丧等心理现象,在不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中经常选择不合理的方式以求结束。缺乏理性的判断和错误认识是导致紧张情绪的因素之一。大家通常把好的事情归因于自己的人格特性,将不好的事情归因于外部环境和压力上。因此,有些紧张情绪就是因为人们对于事情的错误归因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从社会层面的紧张理论看,社会未能树立规范的价值目标及有效的制度性手段,从而造成个人在实现文化目标时出现紧张情绪,进而产生犯罪。从个人层面的紧张理论看,文化程度,社会地位,教育背景等都是可能导致个人产生紧张的因素,犯罪的产生往往是以社会成员的紧张情绪为理论基础的。
[参考文献]
[1]李綦通.紧张理论视野下的犯罪发生机制及对策[J].四川大学学报,2010(5).
[2]曾汉生.贪污贿赂犯罪成因之机构紧张理论分析[J].怀化学院学报,2010(6).
作者简介:李欧美(1992-),河北衡水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