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锋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浅谈排污权交易
李元锋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排污权交易的起源和在我国的实践开展情况进行概述;其次对排污权交易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内容进行论述;最后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的优点,为我国排污权交易理论研究添砖加瓦。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逻辑构成;意义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排污权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应用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这个概念,具体是指将污染排放权作为有价证券卖给报价最高的购买者,通过这个办法,加大了污染的代价,从而通过市场机制使排污方自觉地减排、甚至不排来节省下的排污权进行出售,变成了减排的回报。该观点最先在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中得到体现,被当局应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治理工作,为美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1991年开始,我国先后在十六个城市确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但未取得明显的效果。在这个之后,排污权交易的总量被我国政府定为考核各级政府的绩效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重点也由原来的限制排污转变成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随着近20年的实践工作探索,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在不断地夯实和发展,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行。不少的地方政府还出台有地方特色的排污权交易相关法规条例条,此外,也设立了排污权交易的场所,这个平台为排污交易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仅就2007年,浙江、江苏、上海、广东、湖北等五地即发布明确的排污权交易的方案,并建立了排污交易中心,为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带动区域发展的模范作用。
二、排污权交易的逻辑构成
排放权交易是指在保持一定水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之下,经环保部门许可,该水域内的一方排污者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排污权出售给另一方排污者的行为来控制污染,达到减少排污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科斯定理,即: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配置状态如何,通过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了理论来源。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者保障。排污权转让方和排污权买方在该交易中都享有自己的权利。排污权转让方享有以下权利:根据自己意愿出售的权利;请求买方对方给付交易对价的权利。排污权买方所享有以下权利:买多少、何时使用的权利,不受干涉;商讨交易价格、给付方式金额和付款时间的权利;依法对已经购买的排污指标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等。
排污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向政府环保部门购买,另一种是向持有排污权的权利人购买。以上两种购买途径,前者价格相较后者会较低,而后者价格会较高。于是,这种局面会刺激排污方更新技术来自觉减少排污,甚至达到不排污的目的。
三、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明显减少企业治污费用,节省成本。作为一个生产型的企业,在生产中必然产生废物,那么就需要进行治理。当企业治理成本高于市场的排污权价格,那么肯定会从市场上买进排污权来降低企业治污成本,而不是去自己治理。反之,企业污理成本低于比市场价格时,它则会努力提高自身多治理污染的水平;同时,在市场上把自己剩余的排污权出售并获得利益。如若没有排污权交易的场所,那么每个生产者都应当自己治理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这样可能会有一部分企业治理成本过高,企业不堪重负,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是治理成本低的那些企业不愿去多治理、多承担责任,就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治理成本,不利于降低总成本。
实行排污权交易,有助于提升污染治理技术。排污权交易的实行,让一部分企业通过治理污染产生了收益,因此它们理污染的主动性就必将大大改善。这些企业就会为了获取利益,争先改进生产技术,不断降低排污量,力争实现清洁生产,从而就无形推动整个治理技术的不断进步。排污权交易有利于环境容量的最大化利用。由于环境容量也是一种资源,因此只有这种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和利用时,才能尽其所能。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企业富余的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交易。如果不允许企业排污权的交易,就会使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所剩余的排污权闲置浪费,造成对环境容量的利用不足与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实行排污权交易,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环保部门的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行为。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之下,排污权交易的实行使企业治污与其自身利益紧密关联,而环保执法部门却不能从中获得一丝好处。但是,如果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那么则直接关系到环保执法部门的利益,而且就有可能同时存在环境继续被污染和环保执法部门渎职,这种行为对构建美丽中国显然是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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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元锋,男,汉族,陕西彬县人,甘肃政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