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民法立法的科学性分析

2016-02-01 10:25:44卯方舟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科学性

卯方舟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目前我国民法立法的科学性分析

卯方舟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于法律规范对精神层面的整顿要求不断加强。为了保证社会的繁荣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继续稳步发展,相关立法人员必须要认清我国目前的立法领域存在的局限性,认识到当前民法体系中与社会现实和市场经济不匹配的地方,作出调整和科学性建设。本文根据我国当前的民法立法现状进行讨论,提出几点有利于法律修订改革工作,有利于社会持续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民法立法;科学性;人权保障

一、我国民法立法体系介绍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法典中通行的法律一般包括法律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在这三类法律之上还有想法。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由民法通则、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来进行。除此之外,行政法的具体法规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工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服务于社会基本规则和体系建设的法律中,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还是民法典的相关细则。我国民法立法的科学性在于,国家法律对于公民人格权的保障比较全面。在公民人格权的保障中,民法立法的保护面涉及到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其中,具体人格权体现为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的权利等等。

二、我国民法立法的科学性分析

(一)法律与社会契合程度高

法律制度的完善体现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国家现在通行的民事诉讼法典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另外,从法律的效力来说,我们国家的民事纠纷诉讼法律还是使用的《民法通则(试行)》的版本。这部法典反映了人们对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审判方式的认识,服务于上个世纪国家相对闭塞、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的社会环境。新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实践之路上的巨大成果,其中,法律与社会的契合程度相当高。

2012年8月,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相比之1991年的旧版《民事诉讼法》,新的民法立法更加贴合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新法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出发,过渡到民事诉讼法则的具体制度。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说,新的诉讼法简化了诉讼程序,为解决民事纠纷建立了更加合理有效的机制,相比较旧版的诉讼法,做出了较大的修订补充。为了顺应诉权保障宪法和国家化的趋势,新法体现了“接近正义”理念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二)系统性地保障了公民权利不被侵害

我国民法立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分为一般侵权性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中,如果公民存在权力受损害的事实,或者是对方存在有加害的行为,那么只能是支配权。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如果两者有具体的因果关系,那么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他人的都属于一般性的侵权行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我国的民法对立法的细节进行了深度划分,避免了在民法裁决中出现的权责不清等一系列具体的问题。特殊的侵权行为中,分为“无过失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转承责任”(为他人负责)等三个行为方面。其中,无过失责任分为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方面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机动车致人损害等都属于无过失责任,这些特殊行为都体现了我国民法立法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除了这些,我国民法立法还对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划分。它具体包括建筑物致人损害以及地面施工未设标志致人损害。在转承责任方面,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包括公务员侵权、法人职员侵权行为、雇员侵权行为、监护人责任等,新的民法立法权责分明,有效地做到了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

(三)法律程序的严谨性程度更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例程序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同时,兼顾了民事纠纷处理的时效性。对于民事领域中的金额较小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直接开庭的司法处理程序,摒弃了以往反复调查取证,“询问被告”再“求证原告”的冗杂刑事处理程序,这一种司法实践改革的目的是使得《民法通则》能够更好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现代化法律精神追求。通过精简高效的司法处理方式,减少了时间的浪费,也避免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结语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实践之路中,采用简便、灵活的方式尊重了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更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尊严。通过庭审问询和调查,直接查明案件事实,消除民事纠纷中的各种矛盾。因此,新版的《民法通则》在庭审的程序上更加科学与合理,安徽省的法律庭审简化了民事诉讼法中第124条的复杂程序。并且,在明示诉讼程序时,又简化了原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繁复程序。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清华法学,2012,6(6):46-60.

[2]兰仕丽.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与科学化问题[J].法制博览,2015(22):237-237.

[3]章正璋.法国民法上出卖他人之物法律效力分析——理论构成及对我国民事立法之影响[J].江海学刊,2012(1):222-227.

作者简介:卯方舟(1993-),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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