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私人订制”的版权问题研究

2016-02-01 10:25:44樊云滨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私人订制网购

樊云滨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网购“私人订制”的版权问题研究

樊云滨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不再满足于批量生产、统一制式的工业产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追求能够彰显自我、独一无二的定制产品。就生产力水平来说,早已能够满足这部分消费者“私人订制”的消费需求,然而实现消费者与接受定制业务的生产者的对接始终是大规模推广定制消费模式不可逾越的障碍。互联网的出现,准确而言是互联网购物平台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本文将对这一类产品主要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两点分析。

关键词:网购;私人订制;版权问题

一、网购“私人订制”产品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探究

“私人订制”产品按照其定制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商家提供基本的商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在商品上印刻一定得文字或图案,这类现象在著作权法上往往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印刻的文字或图案构成作品,创作者当然成为其著作权人,此外这方法获得的最终产品创造性有限,经济价值、研究价值都不大。另外一类就是由消费者进行设计,网商按照消费者要求进行制作。合同法以加工承揽合同的方式对此类行为早有规定。但是,这里并不仅仅涉及到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如何对待其间形成的创意成果依靠合同法无法解决。

限于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以及网店经营者的技术水平,“私人订制”的内容基本上都集中在对于商品外观的美化,同时也彰显消费者的个性与创意。这样一来,对于私人订商品的保护就必然存在两个分歧-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笔者认为对于网购的私人订制产品,其外形达到艺术作品“美感”要求的,应当首先以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换而言之至少应当两种保护方式并存,如果必须择其一的话则以著作权法优先。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具有新颖性和适于实用的装饰性的发明创造,“富有美感”条件中的审美标准以及创作程度要求较低,且专利权须依法定程序而享有。达到艺术标准的定制产品著作权保护并不赋予被披露的艺术以专有权,仅是保护其艺术性的表达,其保护条件则强调艺术性表达的独创性,且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无须任何程序的申请、批准。

定制品本身就是以彰显定制者个性创意为目的,所谓个性即“作为一个人而不是抽象概念的性质或状态;是与一个特定的人有关的情况或事实;是区别一个特定的个体或者在他与其他人的关系中使其特殊化或者突出其性格特征的集会体;是通过个人特征而引起深刻的关注、钦佩、尊敬以及影响的社会特征”。也就是说对创造者而言其思想之表达是第一位的;此外,这类作品多为消费者即兴创作一般不会通过复杂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去申请保护,如不以著作权方式保护许多有价值的创意将落入法律保护的真空。故而根据著作权法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对网购私人订制产品予以保护是较佳的选择。

二、特殊类型的私人订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能够产生艺术价值的消费者的设计往往有两种产生形式,一种是完全由消费者自主设计,网络店铺只负责加工生产,毫无疑问,这类情况下著作权由消费者享有;另外一类是由店铺提供基本素材,消费者进行挑选并自由拼接,最后店铺再按照消费者的选材设计进行生产。在后一种情况下会产生两个疑问:一,是否存在一个边界,当店铺提供的素材创造性程度单位大小超过这个边界的时候,消费者的著作权就不复存在,著作权仍然停留在这些创造性素材的单位上?二,由于店铺提供的素材的有限性,理论上能够做出的组合也是有限的,对于相同的或相似的定制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归属?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店铺提供的素材本身是否构成作品为边界进行讨论。当店铺提供的素材过于基础时,不构成作品时,如果消费者利用该素材创作的作品具有足够的艺术价值当然由消费者享有著作权;当店铺提供的素材本身独创性高到足以单独构成作品,对于利用该素材而创造出来的私人订制品而言,如果其本身有独特的艺术价值,也应该被授予著作权。因为消费者利用店铺提供的素材进行了创造性的组合与编排,同样体现了他的创造性劳动,不仅自然地获取著作权,而且由于双方本身就存在的合同关系就包含了消费者对于店铺提供素材的自由使用,对于那些本身构成著作权客体的素材的利用都不被视为著作权的侵犯。

一般来说,两个作品即使雷同,如果确系独立创作的话作者对各自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彼此不构成侵权,但是对于本文中的选材定制的产品,在足够的时间长度内,雷同作品的出现频率是非常高的,如果都赋予著作权必然导致管理和利用的混乱。在不动摇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取得的基础上,可以要求此类商家在经营时保存每个消费者的设计并提供给之后的消费者参考,这样一方面大大减少了雷同作品出现的几率,另一方面即使出现其著作权也毫无争议地属于在先创作的消费者。

网购中的“私人订制”应当优先以著作权的方式进行规制与保护才能更好地激励创造;应当建立配套的网络信息实时记录平台,用来预防纠纷发生以及便于此类侵权后的救济。

[参考文献]

[1]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姜颖.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4(4).

作者简介:樊云滨(1992-),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专利法、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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