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制度比较

2016-02-01 10:25:44岳思洁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岳思洁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中美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制度比较

岳思洁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中国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按日计罚”制度成为其中一大亮点被学界广泛关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以往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而“按日计罚”是弥补该缺陷的有效手段。目前存在两种模式的“按日计罚”制度,分别为英美法模式和大陆法模式。

关键词:按日计罚;英美法模式;大陆法模式

《环保法》第59条新增“按日计罚”制度,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自上个世纪,“按日计罚”制度就已在多个国家广泛应用,其中美国《清洁空气法》开创了“按日计罚”的先河。故本文从立法、处罚模式、处罚数额的确定三个方面对中美环境领域“按日计罚”制度作出比较。

一、立法方面

新《环保法》第一次将“按日计罚”制度在全国环境领域正式确立下来,但是对于该制度《环保法》并非首创,早在2007年《重庆市环保条例》就首次提出“按日计罚”制度,其中第111条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深圳是全国第二个对“按日计罚”作出规定的城市,2010年《深圳环保条例》第69条规定,“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应当对该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

在全世界范围内最早规定“按日计罚”制度的是美国,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该制度,其中第113条(d)规定,“环保署可对违法行为每天处以不高于25000美元的罚款,行政处罚总额不高于20000美元,处罚时效不超过12个月。”之后美国的《清洁水法》也对“按日计罚”作出了规定,其中第309条(g)规定了两档方式,“第一档处罚方式按违法行为计,一般每一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为10000美元,最高罚款上限为25000美元;第二档按天计,每天不高于10000美元,最高处罚上限为125000美元。”

二、处罚模式

“按日计罚”制度目前存在两种处罚模式,一种是以台湾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沿用的“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制度,对于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先作为“一次”进行处罚并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仍未改正的视为违法者在限期改正期间持续违法,按日连续处罚,直至改正完成。是一种为确保之前的行政命令得到执行的保障措施①。如《环保法》第59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的另一种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中“秩序罚”性质的“按日计罚”制度。对于持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从其发生之日至改正之日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的处罚②。如《清洁空气法》113条(d)规定,“环保署可对违法行为每天处以不高于25000美元的罚款,行政处罚总额不高于20000美元”。

三、处罚数额的确定

《环保法》第59条规定“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重庆市环保条例》第111条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深圳环保条例》对处罚数额规定在第67条,“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

比较可知,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中“按日计罚”的每日处罚数额有两种计算方式:重庆市的做法是先前的违法行为应罚多少,后面的“按日计罚”则每天罚多少;深圳则采取不论先前的违法行为罚多少,后面的“按日计罚”一律每天罚一万。而美国常用的处罚数额确定方式则是对所有违法行为规定一个统一的每日最高处罚数额,如《清洁空气法》113条(d)规定,“美国环保署每天可对违法行为处以不高于25000美元的罚款,行政处罚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美元。”

由于中国各地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由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也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将“按日计罚”的处罚数额确定为某个具体的数字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法律只需规定一个范围,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为了发挥“按日计罚”的惩罚效果,对企业的处罚一定要高于其治污成本。如果处罚数额过低,处罚的金额低于其治污成本,则大部分企业会宁愿缴纳罚款也不愿意去治理污染。且对企业的经济处罚一定要高于企业由违法所带来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

[注释]

①汪劲,严厚福.构建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制——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为例[J].法学,2007(12).

②同上.

[参考文献]

[1]王晓婷.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2]王兰.我国环境法中按日计罚制度构建[D].苏州大学,2014.

[3]刘春焱,张建宇,秦虎.重庆环保实行按日计罚的立法与实践效果分析[J].环境保护,2007,24:43-46.

[4]吴宇.论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环境法上的适用[J].理论月刊,2012,04:92-95.

作者简介:岳思洁(1991-),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2014级(法学类)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07-01